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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政协委员陈海洋:当前政协民主监督乏力之浅析

2017-07-11 16:51:00  来源:广西河池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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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各级政协组织加大了民主监督的力度,民主监督的形式有所创新、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但当前就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情况而言,在三大职能中,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时代要求和社会期望仍有着较大的差距。本文试从当前政协民主监督乏力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政协民主监督乏力的现状

 

       政协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据笔者观察,委员们不敢进行有力的民主监督,监督乏力,主要表现在“五多五少”上:

 

       一是被动监督的多,主动监督的少。从一些地方来看,政协民主监督大多处于被动监督的状态。党委政府邀请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参加活动时就监督,不参加活动时就不监督,监督的随意性、随机性很大,被动监督的多,主动监督的少。

 

       二是口头表达的多,书面表述的少。部分政协委员抱着“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态度,在参加各项监督活动时也发表意见,也提建议,但在需要书面材料时,由于没有充分准备,拿不出具体、扎实的文字,使民主监督仅仅体现在口头上。

 

       三是隔靴搔痒的多,一针见血的少。有的政协委员提批评、意见时,套话、虚话多,谈现象、谈体会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提出的问题不痛不庠,只触及皮毛,不敢一针见血,剖析根本。

 

       四是提出建议的多,提出批评的少。对于党委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委员往往采取以“希望怎样”、“提议怎样”、“应该怎样”的形式提出,直截了当提出批评意见的少。

 

       五是流于形式的多,确有实效的少。在一些地方政协,监督处于“弱监”、“虚监”状态,监督流于形式的多,提出有实效的意见建议很少。

 

       二、民主监督乏力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涉及到思想观念、法制、制度、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民主监督乏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当前,社会上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认识还不到位,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期望值不够。一方面,作为民主监督的对象,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民主监督可有可无,政协只是看戏的;在意识上乃至行为上对监督表现为漠视、应付、规避和抵触。如果被监督者缺乏对监督的正确认知,政协又无“刚性”渠道施加监督影响,民主监督就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另一方面,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帮忙不添乱”存在片面理解,采取“谨慎”的监督态度,进而导致只讲好的不说差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怕监督的局面。由于民主监督的对象、主体思想认识还有偏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民主监督不力。

 

       第二,民主监督法制化还未形成。在民主监督的依据上,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全国政协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使民主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这些文件由于效力层次不高,使得政协权力运作缺乏具体的程序性的法律保障,在各政治主体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同时,这些规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使民主监督在实际操作上不够严密具体,操作起来局限性大、随意性大。要使民主监督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大力推进民主监督的法制化建设,对民主监督的主体、权限、程序、效力等进行详细规定,并用法律、规章等形式确定下来。

 

       第三,保障机制还未健全。政协组织是非权力机构,其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机制尚未形成。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它所具有的是对领导决策、立法、行政的监督权利。因此,民主监督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因为权利不等于权力,政协只有监督权利而没有权力作保证。如果这样,政协的权利很可能是一纸空文,其民主监督会因缺乏权力制约机制而流于空谈。

 

       第四,监督程序还未完善。目前,关于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非常原则,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而对于具有政协委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双重身份者,往往出现自己提出的批评建议“自己改正”的现象,使民主监督流于“空循环”形式。监督程序不完善是影响民主监督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监督渠道还未畅通。了解群众意愿,反映社情民意,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视察、参与部门行风评议、选派特邀监督员等多种形式,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是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地方,社情民意信息渠道不畅通,政协委员对情况不了解,即使有些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听单位汇报的层面上,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发现不了问题,所以无法提出有实效的意见建议。由于不知情,就必然无的放矢,参政议政就参不到关键处,民主监督也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第六,监督主体的素质亟待提高。作为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委员,履行能力的高低,关系到民主监督的成效。部分政协委员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工作内容、程序不重视、不熟悉、不掌握,综合素质偏低,影响了民主监督的正常进行。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职能,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必须进行不断完善机制,切实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一)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环境

 

       要争取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的配合,始终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搞好民主监督工作。政协党组要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使党委教育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角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重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民主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宽广的胸怀、谦虚的态度,虚心采纳政协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来自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改进党政部门的工作,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形成有利于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环境。

 

       (二)赋予法律地位,加快推进民主监督法制化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制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不仅切实可行,而且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就为民主监督的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中共中央《意见》和政协《章程》,已经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协的地位、性质、作用以及主要职能的基本内容等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从而为主要职能的法律化作好了准备。特别是民主监督职能,比起另外两项主要职能来,内容对象的确定性、运作方法的程序性更强一些,应当也可以率先法律化。因此,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章程》中民主监督职能法律化,制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内容、形式、原则、程序、责任。

 

       (三)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民主监督作为一种“柔性”监督,基础在规范,保障在制度。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必须依靠制度来维系,靠建立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来保障。一是要建立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从制度上着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委员提出批评、进行举报、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为民主监督提供制度保证;二是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三是要建立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针对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对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采纳落实、及时反馈、检验效果等作出明确界定,确保委员知情明政,确保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顺畅有序,确保监督成果能够得到有效采纳和有力落实,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保证民主监督健康运行。三是要建立民主监督的激励机制。对于坚持真理、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要给予表彰鼓励,以达到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民主监督的目的。

 

       (四)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要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必须拓宽渠道,把握民主监督的方向,探索民主监督同党的监督、行政监督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途径和办法,开展联合监督。一是要与党内监督相结合。例如,可以加强与同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的联系,相互交流信息,在有效实施党内监督的基础上,主动进行民主监督。二是与行政监督相结合。要针对不同工作实际,为不同政府职能部门选送监督员,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监察、审计、计生、税务、工商、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民主监督员,参与他们的重要活动,监督他们的重要工作,并建立和完善选派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机制,使民主监督由“要我监督”转变为“我要监督”。三是同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对于政协的重要活动可邀请他们参加,为他们提供舆论监督的素材。四是与政协履行职能中的日常工作相结合。加强与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听取社情民意,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中挖掘民主监督的题目,做好专题调研工作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使民主监督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双向互动。

 

       (五)增强监督主体素质,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政协民主监督要有实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的高素质和强能力。要不断提高政协委员政治、法律、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之能胜任民主监督的重任。一是要搭建工作平台。充分利用政协例会、提案、调查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组织委员参与民主评议、专项监督检查等活动,将委员个人监督上升为政协组织监督,充分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主体作用。二是要拓宽信息平台。通过各种形式的情况通报,让委员熟悉“上情”,使委员了解党委的重大决策、政府的重点工作和部门的工作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民主监督就更有深度和力度。三是要强化培训平台。可通过以会代训、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对委员进行关于切实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委员对加强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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