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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健:关于完善法规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建议

2022-01-27 09:03:00  来源:广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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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健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提出:“要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好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等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但是,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车司机、网店营销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部分没有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平台企业认为他们的流动性很大,“今天干、明天走”难以管理,而且都是按件计酬,不存在“基本工资、按月发工资”的情况,认为他们不是自己的员工,只是“临时接单员”,导致他们一系列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该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据实地调查及基层单位反映,依托互联网平台新就业形态,一些平台企业劳动者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依规用工,不愿意给员工交纳“五险一金”,一旦出现工伤或者其他问题,平台企业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企业实行按件计酬,不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没有依法获得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强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三是企业在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工作时间、报酬支付方式、奖惩规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上,设置明显不利于员工一方,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员工的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四是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不组织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组织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一些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只帮助员工交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社会保障费用一概不交,员工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
 
  五是平台企业从制度上迫使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安排休息,员工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企业没有劳动场所,不关心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员工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六是企业在招用员工时,违规设置歧视性条件,违规设置惩罚性霸王条款,违规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协议,或者违规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抵押财物。
 
  七是对劳动安全和卫生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甚至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或健康的考核指标强迫劳动者冒险和违规劳动。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不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对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员工不采取措施进行劳动保护,不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员工的健康权得不到保障。
 
  八是企业不关心员工的思想状况和长远发展,不组织政治学习,不组织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不开展员工文化娱乐活动,不进行心理辅导,不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使员工的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过去,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保障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数只是适用于与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而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找不到法律和政策依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时感到“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依法”无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往往投诉无门,追责无据。
 
  为此,建议:
 
  一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国家法律进行修订。在法律未修订之前,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出台的有关劳动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二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尽快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府规章和政策,堵塞平台企业的用工和管理漏洞,规定平台企业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平台企业用人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制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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