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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政协委员农贵平:浅谈协商民主在农村“公推直选”中的运用

2017-07-11 17:14:00  来源:广西崇左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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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商民主在农村“公推直选”中的运用
——以大新县为例
□农贵平
 
         “公推直选”和协商民主是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正确认识和把握好基层协商民主与农村“公推直选”的辩证关系,对于开展政协基层协商民主,提高农村“公推直选”质量,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多年来,大新县在三年一度的党支部、村委会民主选举中,发挥协商民主在“公推直选”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探索。“公推直选”采用的是多数裁定原则,维护的只能是多数人的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协商民主通过公民的共同政治参与、共同决策,追求的是协商一致原则,刚好能够弥补“公推直选”无法保证少数人利益的缺陷。实践表明,该县协商民主和“公推直选”在基层的运用,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利益以及其当家作主的地位,促使基层民主建设更加合理化、程序化。
 
       一、村级党政组织选举架构中的“公推直选”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党支委、村委会分别直接由党员、村民自己选举产生,选举过程中采取公开推荐候选人方式,这就是始初“公推直选”。随着实践不断深入,“公推直选”的程度也在显著提高。
 
       “公推直选”首先在农村基层党支部换届首次运用,后推行村委直选的普遍运行。“公推直选”即由群众、党员个人、村民小组长以及党组织、党群理事会公开推荐,由全体党员、全体村民分别公开直接选举产生村级党支委、村委会领导班子。“公推直选”改变了以往由党委、政府直接任命或提名党政领导的方式。通过“公推直选”可以使村民自治与党内民主有机结合,有效保障广大民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公推直选由刚开始的敏感运作到现在的高调实行,表明这一制度是符合乡村治理的具体实际的,有利于促进基层民主建设。
 
       二、协商民主在“公推直选”中的主要作用
 
       首先,协商民主在“公推直选”中起到桥梁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选举是对多数意愿的确认,在经济利益占主导的社会,选什么人进入权力机构,不再是随大流举举手而已,而是直接关系利益主体的自身利益。因此,村(居)民参与直接选举,实际上是为自己寻找利益的“代理人”,有了好的代理人将为今后的协商对话提供良好的条件。在“公推直选”中,只有协商民主才能让候选人与选民有直接沟通的机会以及候选人的承诺,才能在选民与候选人之间建立一种利益互存的关系,选民与候选人的协商对话才会富有成效。
 
       其次,协商民主可化解“公推直选”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公推直选”中,以协商对话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民主起到“金砖”作用。协商对话是以公共利益为基准,让基层群众中各种不同意见和要求在理性的对话中得到系统的综合的反映,在个体利益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利益均衡。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有的需要作出必要的让步,有的需要割让部分利益以换取对方的同意,从而使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形成各方自愿接受的共同决定。“公推直选”中,实质是以协商对话为主的协商民主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让村(居)民不受限制地通过合法程序表达自己的愿望,选举自己意中人执政,从而为广大基层群众服务。
 
       再次,增进共识是协商民主在“公推直选”中追求的结果。在“公推直选”中,协商民主的目的是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从这个意义上看,各方在妥协的基础上达到的共识就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成果。目前,参与协商民主的包括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群理事会等组成各方代表由于有了必要的政治、文化素质,方方面面考虑自身和小团体利益,从而增加了协商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因此,在参与各方在达成共识基础上作出的“公推直选”结果,真正反映和代表了村(居)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三、对协商民主在“公推直选”中灵活运用的思考
 
        (一) 优化基层社会管理制度设计
 
       1. 以“公推直选”创新更好地保证群众的政治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成立65周年纪念大会指出, “要发展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特别是选举权、 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选举权被放在了五权的首位。选举权,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个人权利的表现。村级管理中,广大村民维护自身利益最重要的权利就是选举权,根据自己意志,选举村委委员,以求被选人员可以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大新县14个乡镇146个村(居)委会已经开展多年“公推直选”方式 即由村民直接推选候选人,然后直接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得到村民的认可,村民的利益诉求得到极大满足,也避免了当下乡村宗族势力的存在、贿选、村民政治意识的冷漠等原因而影响选举公正性。
 
       2. 以协商民主创新更好地保证群众的社会权利
 
       第一, 制度创新以增加群众的参与权。当前我国农村主要的社会冲突,是基于农民为维护各自利益而产生的冲突。基层社会管理中,如果政府过多地干预村民自治,就可能会导致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为消除这种隐患,必须进行基层管理体制创新,以协商民主的创新,来限制乡镇政府权力界限,即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中只拥有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扩大村民的基层管理的参与权。共同协商、共同参与,不但解决了乡镇政府与村委自治组织权力划分不明问题,还保证了群众的社会参与权。
 
       第二, 信息透明以增加群众的知情权。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信息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基层社会管理领域,村民对信息的掌握量, 直接影响着基层自治的成效。实现协商民主的创新,有利于扩大村民信息来源,及时有效掌握准确信息,以便在具体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必须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群众可以在最恰当的时间得到最准确的信息。诚然,如果村民掌握了大量且准确的信息,可以在最短协商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决定。村民对信息的掌握是基层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同时协商民主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村民在共同协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逐渐地获取信息。
 
       第三,回归基层,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基层社会管理问题在社会管理中居基础地位,基层矛盾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地区性不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村民自治而采取“公推直选”过程中,必须重视群众的力量,必须注重协商民主,认清权力是来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在基层,真正实现群众管理自己必须明确基层协商主体,并不是说只有专家学者才可以谈论协商民主,而实际上,基层治理的主体必须是且只能是基层民众。创新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做到基层民众自己管理自己,切实保障群众的社会管理权力。
 
       3. 厘清村级党政干部责权边界
 
       第一, 坚持责权一致原则。在实际的工作中,党政责权经常出现越位或缺位的现象,协商民主在“公推直选”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现象。通过民主方式,选举村委主要领导人员;村委主任在选举过程中逐渐明确自己的责任,认清自己的权力是来之于民必须用之于民,继而“公推直选”有效解决了村委组成人员权责不一致的问题。在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保障了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社会权力。群众可以利用手中的各种权力,来限制党政干部的错位或越位现象。
 
       第二, 明确党支委和村委责权。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党支委主要责任在于传达上级有关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 政策等问题;村委会才是乡村自治的领导组织。村委委员都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知民意、解民生可以更好地为本村服务。“公推直选”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的运用不仅是对广大村民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划分了党支委、村委各自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党委和村委的责任,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加快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 强化群众在协商民主和“公推直选”中的主体地位
 
       还人民当家作主在协商民主和“公推直选”中的应有地位。在农村基层,实现“公推直选”与协商民主的结合,在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同时,也促进了基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村级事务管理中,如何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基层社会中,民众政治参与度不高、政治意识淡薄、当家做主的意识不强等原因都制约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开展。还人民当家作主在协商民主和“公推直选”中的应有地位,首先必须进行文化建设, 提高村民的政治素质,让他们了解村民自治是自己管理自己,通过“公推直选”和协商民主,即选举自己的代表以及自己亲身参与到决策的制定,通过参与决策、 民主监督等,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其次是进行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还人民当家作主在基层应有地位的关键环节。这里包括选举制度建设和协商制度建设,选举制度的创新是为了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选举结果的客观可信。协商制度的建设,通过村规民约的规制、村屯管理条例等来提高村民的政治参与度,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公推直选”和协商民主的有效结合和实现,能够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还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的和谐本色。当前社会生活中,党群干群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同时,加强党的建设,也必须处理好党群干群关系,党群干群关系的和谐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以来,追求利益和财富, 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目的,但是既得利益群体是不会轻易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或利益与他人分享,因而在很多问题上经济利益冲突尤为显著。比如,村民收入增加缓慢都使群众对村委干部的信心不足,党群干群关系趋于恶化。协商民主和“公推直选”在基层运用中,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必须妥善处理党群干群关系。基于利益分配问题,党支部以及村委自治组织必须认识到群众利益始终高于个人利益,任何政策都必须向广大村民倾斜。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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