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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之声第二十二期:聚焦农业土地流转 推动农村土地改革

2015-01-22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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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

 

  当前,自治区党委、政府正在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今年以来,自治区政协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协商建言工作: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就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提交了18件提案,这些提案为自治区政协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召开专题协商会、研究对策建议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助推形成了有真知灼见的协商议政成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以下精选其中10件提案及摘录自治区政协召开专题协商会情况,展现自治区政协及广大政协委员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力解决好“三农”问题,为我区农村改革发展大局、“两个建成”目标的实现出实招、献良策做出的重要贡献。

 

  提案精选

 

01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委 员 提 案

第 20140551 号

 

案 由: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 容:

 

  近年来,崇左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坚持稳步推进土地流转,实现蔗糖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土地流转特别是“小块并地块”土地整合流转工作得到了国家和自治区层面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崇左市土地流转总体情况

 

  截止2013年10月,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累计为76.5448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779万亩的9.82%。其中,“小块并大块”50.1397万亩(并地后群众自己耕种33.9805万亩,并地后出租等流转16.1514万亩),出租、转包37.9824万亩(包含小块并大块后流转的16.1514万亩);代耕、入股、合作社等其他形式4.5824万亩。土地流转涉及的农户有13.66万户。流转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甘蔗,面积为62.3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1.5%;种植粮食4.6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种植其他经济作物9.5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2.5%。

 

  我市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小块并大块”流转模式发展速度快,占到总的流转面积的三分之二。二是土地流转的地区分布不平衡。一些交通比较便利、耕种条件比较好或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农村土地流转速度相对较快、流转面积较大,而偏僻的山区农村土地流转缓慢。三是流转土地多用于甘蔗生产,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的80%以上。四是土地流转期限集中在10年左右。五是土地流转的经营对象逐步从本村本地扩展到村外、县外等外地能人或者专业公司。 六是流转土地租金多为一年一支付的模式,每亩地的租金从500元到1500元不等。七是较大面积的土地流转多是流向专业开发公司。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实施百万亩甘蔗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过程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成效较好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1、农户互换地块“小块并大块”土地流转整合模式。我市重点推广“小块并大块”农户互换的土地流转形式,土地整合“小块并大块”后,实现“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井灌渠灌双配套、基础设施完备、旱能浇、涝能排、机械化无障碍作业”的高标准良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明显,可耕地面积还增加了3-5%。如扶绥县鼓励引导农户整合土地,实施“小块并大块”,充分利用上级以奖代补补贴土地整合的政策,积极整合农机补贴、农资直补等各项支农惠农项目资金捆绑投入,建立以地方财政为引导、制糖企业投资为主、部门申请项目资金为辅的多方共同投资扶持机制。形成了以“政府引导、企业扶持、群众自愿”土地整合模式。据统计,我市共实施“小块并大块”土地整合流转50.1397万亩(并地后群众自己耕种33.9805万亩,并地后出租等流转16.1514万亩)。

 

  2、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流转模式。我市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参与土地流转。如江州区引进广西高良、壮糖、宏华等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龙州县引进节节高农业开发公司等,并联合辖区制糖企业,大面积承接流转的土地,实行公司化经营。据统计,农业开发公司共承接流转土地 15.2737万亩,主要分布在江州区和龙州县等县(区)。

 

  3、种养大户承接土地流转和成立农民合作社经营流转等模式。我市支持和鼓励本市种养能手、专业大户承包土地发展高效农业。全市种养大户共承接土地流转18.0475万亩。主要分布在扶绥县、江州区、宁明县、大新县、龙州县等。我市还支持农民合作社连片开发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如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那坎屯72户农民,将各自小块土地并成一块面积达500亩的甘蔗地后,交由该屯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据统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承接土地流转4000多亩。

 

  三、我市开展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

 

  我市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甘蔗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基本实现了农业增长、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农户将土地地租给农业开发公司或者种植大户,农业开发公司或者种植大户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这点在我市甘蔗种植中有明显成效,全市种植甘蔗430万亩,其中有60多万亩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的。

 

  二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劳务经济发展。实施土地流转或整合以后,农民除了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外,也可以开展第三产业,进行劳动力转移,收入明显提高。

 

  三是便于生产管理,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前提。通过土地流转,特别是“小块并大块”,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作业,便于统一耕作、统一播种、统一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和统一收割,既降低了投入成本,又增加产量。

 

  四是促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实现规范化、集约化经营。

 

  五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特别是延长产业链条,让广大农户从产业链条中收益。

 

  四、我市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群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误解, 怕土地流转后的土地不在“自己手”,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 就会没有“依靠”、不“安全”; 另外,大多数农民小农经济思想意识仍然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满足于守土经营的现状。有的农民担心土地进行整合后,自己分到的是劣等地及水利设施不完善的地块,从而影响到耕作,因此,不愿意进行土地整合流转。

 

  (二)、对土地流转投入的资金不足。从我市正在开展的“小块并大块”工作来看,整合一亩土地的成本在1000元以上,有点甚至达到3000元,而自治区财政每亩奖补200元左右,且在整合完成以后才能申报补助,我市各县(市、区)在开展土地“小块并大块”工作中普遍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土地整合工作全面的推广。

 

  (三)、当前制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当前,我区、我市对土地流转工作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扶持的政策比较少,仅有自治区国土厅、财政厅、农业厅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两份相关文件对“小块并大块”进行扶持,土地流转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的支持。

 

  (四)、当前我市农业种植效益低,抵抗风险能力弱,机械化程度比较低,导致土地流转业主经营风险较大。我市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比较差,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比较弱,机械化程度比较低,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成本比较高。

 

  六、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我市今后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工作,要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精神,做到家喻户晓。

 

  (二)整合项目资源,不断加大财政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一是将“小块并大块”土地整合列为自治区财政扶持的项目,每年下拨一定的专项资金。二是整合各部门项目资源,用项目开发对“小块并大块”、土地承包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专业合作社等进行扶持。充分发挥“高效节水灌溉”、“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的引导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对兴建水利、道路、灌溉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三是设置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达到一定流转规模的经济主体及工作出色的地方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三)围绕产业布局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把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取向定位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上,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产业布局,结合蔗糖产业“4331”工程,结合土地整理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引导土地流转,推进全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四)创新培育新型主体带动土地流转。积极发展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家庭农场、生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居)集体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新型流转主体,实现农民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经营。组织和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流转集体土地,鼓励和支持农户委托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鼓励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防止土地季节性抛荒,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五)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各类资本和市场经营主体参与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开发,推进土地规模流转。尽快出台对土地承包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扶持意见,加大奖励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六)完善各项管理和服务,确保农村土地健康流转。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建立流转档案,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后顾之忧。制定鼓励举家外出务工人员放弃承包地的奖励办法,鼓励其转为城镇居民,让更多的农村土地真正流转起来。

 

  提 案 者:麦建军

 

 

02关于规范土地流转,有序开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委 员 提 案

第 20140458 号

 

案 由:关于规范土地流转,有序开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

 

内 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我区是农业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约为3447万亩,全区常年在广东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员多达500多万人,可用于流转的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但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总量和规模却相对较少,2002年我区土地流转总量为482.5万亩,仅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4%。为了更好地用好用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好政策,让农民尽快从土地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必须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有序开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利用。为此特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1、尽快出台规范全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出台了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广西作为农业大省和民族自治区,应当尽快出台推动土地流转的地方配套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标准、程序等,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支撑。

 

  2.建立市县镇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要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和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信息发布平台。

 

  二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建立县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设“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镇设“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所”,为土地流转提供价格评估、法律咨询和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点。

 

  三是培育土地流转服务市场。要通过建立发展中介组织机构,积极培育具有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流向特色化、经营集约化、服务组织公司化等特点的土地流转市场。

 

  3.以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一是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按照自治区农业厅、工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全区统一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示范样本认真指导流转合同签订。

 

  二是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

 

  三是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提 案 者:邓路遥

 

03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委 员 提 案

第 20140449 号

 

案 由: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建议

 

审查意见:单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 容:

 

  中发〔2010〕1号文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2年中央四部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截止2013年8月底,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发证面积2079.44万公顷,占全区集体土地应发证面积(2123.77万公顷)的97.91%;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发证762.1万宗,已发证670.1万宗,发证率为87.9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发证宗地数33272,已发证宗地数19099,发证率为57.4%。但全区大部分地区只确权发证到村民委员会一级,只有部分条件允许的地区发到村民小组一级,村民小组发证率只有25%。至于有GPS定位的新的确权办证工作尚处于试点,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民小组,承包经营权确权到农户或个人仍有相当难度。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城镇化进程中解决农村土地产权及土地利用问题的关键环节。广西在前两轮的农村土地改革中相对落后,至今尚有许多遗留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在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及改革工作中应努力赶上并争取走在全国前列。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机关

 

  土地和附属在土地上的房屋都属于不动产。我国目前是多部门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体制,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机关的不同,各自的程序也不尽相同,造成了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出现了一系列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和矛盾,极大的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建议自治区政府整合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住建厅、渔政等部门的土地管理资源,联合成立统一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部门,专门承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事务,避免多部门确权,多部门登记,提高土地确权登记效率,力争在全国率先完成确权登记工作。

 

  2、建立统一的农村地籍信息系统。

 

  现有的农村地籍信息,基本上只有四至方位或相邻单位的名称,大多只有文字描述没有地籍图,有的虽有影像图,但没法标示坐标。在新一轮的土地确权登记中,应多方位创造条件开展地籍调查,对各土地权属主体(包括集体和农户)建立好有GPS定位的地籍数据,以坐标而不是参照物清晰定位每一块土地,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实现土地信息资源共享。

 

  3、明确标示农村土地的权属类别。

 

  建议在确权发证时,明确标明土地证书的类别(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权证、村镇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确定所确权土地的性质(如新开垦地、复耕地、山地、林地、水田等),明确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本信息,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更加规范化。

 

  4、统筹安排经费及人员确保确权发证工作的实施

 

  一是要安排专门的编制和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调处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到位。

 

  二是要提供足额经费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预算,拨付专款;还可从本地的土地拍卖收益资金和矿产资源管理费中挤出部分资金用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

 

  三是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确保确权发证工作的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提 案 者:邓路遥

 

04 关于政企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委 员 提 案

第 20140360 号

 

案 由:关于政企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 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规模化经营就必须对农村土地实行有序流转,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李克强总理到江苏常熟市考察时说:“土地也能产出黄金,但小块不行,要靠大块,一户农民一亩三分地那能行吗?”。这是对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技术性调整。笔者认为,通过土地流转,使目前农户较分散的地块实现“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农产品优质率和高产率。对此,我对南丹县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从中了解到广西丹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拟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在八圩乡连片种植红高粱,通过土地改良,实现机械化作业,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并拟以此为契机,在我其它乡镇发展若干个规模化高粱基地。从中得知该企业发展的艰难和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创建规模化粮食存在着种种阻力。对此,我着重对当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农村土地制度管理架构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随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土地逐渐分散化,因地块分散也给土地规模化种植带来诸多不便:对承租人而言,为了取得相对集中的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即使大多数农户同意租出,但个别农户如果不愿意转出的话,造成的结果必然是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转,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和成本。

 

  (二)农村土地制度保护弱化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30年,且部分土地的使用期已有十几年,期限过短削弱了投资人受让农村土地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削弱了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缺位,产权缺乏公信力。

 

  (三)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缺乏中介服务平台。一方面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大,而另一方面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却苦于和农户的谈判费时费力,又不能保证连片规模发展。土地流转信息不畅、空间狭窄,严重影响了土地成规模化流转。

 

  (四)配套的扶持政策不到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组织程度的提高,就必须配套相应的机械化,机械化作业必须要实现“小块地并成大块地,大块地变成一块地”,而我县尚未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激励扶持政策;此外,目前实行的种粮农民“综合直补”政策,土地流转后,分配同样存在争议。

 

  三、建议

 

  (一)遵循农村土地流转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新思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合作组织带动型、集体经济带动型等组织加入到土地流转,促进土地与资本的结合,实现土地流转效益最大化。

 

  (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农村土地保障新制度。严格遵循政策规定,充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地位,着力规范土地流转申请、登记、备案、公证各项程序,依法合理有序进行土地流转。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农村土地流转资金支持新机制。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行重奖,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提 案 者:吴荣惠

 

05 关于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委 员 提 案

第 20140234 号

 

案 由:关于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建议

 

审查意见:单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 容:

 

  开展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钦州市为例,2013年全市实施一系列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总规模7675公顷,预计新增耕地1595公顷。通过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促进了耕地增量提质,守住了耕地数量红线,同时加强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解决了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规模化、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为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基础保障。

 

  从土地整治工作实际来看,仍存在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土地整治力度仍须进一步加大。以钦州市为例,全市耕地21.33万公倾,其中中低产田17.75万公倾,占耕地总面积的83.2%,受辖区内丘陵较多的地理条件影响,连片耕地中块与块之间大多存在高差,妨碍了机械化耕作和规模化生产的发展;由于地处沿海,降雨季节性特征明显,汛期受台风暴雨影响大,冬季和深秋、初春则往往干旱少雨,发展农业生产对完善农田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必须开展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以克服不良条件的影响。

 

  二是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开展土地整治是一个多目标建设的土地生态系统,既有土地平整工程,又有灌溉与排水配套工程,还有农村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等,是一项改变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发改、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但目前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与组织基本上由国土部门负责,尚未形成有关部门联合、共同参与的机制,出现项目实施重水利、道路工程建设,轻视耕地质量建设等问题,没有与农业发展、水利建设规划紧密衔接,土地整治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项目预算标准相对偏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甲类工资为51.04元/日;乙类工资为38.84元/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上涨,建筑材料和工人工资等亦普遍上升。例如人工工资单价,据调查,钦州市当地人工工资基本为150元/日。上述预算标准,显然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四是项目建设工期安排不够合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季节性较强,许多工程应选择在冬春农闲季节施工。根据目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工期一般确定为一年,相对较短。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前期工作环节过多,手续繁杂,从立项批复到规划设计,往往到下半年才能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后,受雨季、农忙、法定及民间习俗节假日等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正常推进。在一年的合同工期内,真正能施工的时间较短,造成在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影响工程按时竣工验收,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

 

  五是项目后期管护资金有待落实。从已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来看,项目竣工后,虽然承担单位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了管护协议,明确了管护责任,但由于缺乏项目后期管护方面的明文规定,后期管护资金无法落实,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无力承担长期管护费用,真正落实了管护责任人的项目很少。以致项目建成后无人管护,沟渠堵塞、道路桥梁损坏、防护林毁坏等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为充分发挥土地整治作用和效益,进一步促进耕地增量提质、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大国土整治力度,加强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钦州市国土整治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广西唯一一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钦州钦南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批准设立,钦州亟需以土地整治项目为抓手,进一步夯实基础,在探索广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上先试先行,树立榜样。为此,建议自治区进一步加大对钦州国土整治的扶持力度,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建议吸收发改、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参与项目管理。在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行有关部门联合踏勘,科学合理做好项目选址,做到与农业发展、水利建设规划相衔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重视耕地质量建设,确保增量提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土地治理项目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对项目区内中低产田的障碍因子,要通过工程、生物、施肥等措施加以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改良土壤,把整治项目的土地建成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四、及时调整土地治理项目预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适当提高土地治理项目的投入标准,并将特色农业产业生产基地中的大棚设施、喷滴灌等设施建设一并纳入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促进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发展项目的整合,发挥综合效益。

 

  五、合理调整项目建设工期。目前,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工期安排一般是每年年初开始,至年末结束。根据广西春、夏两季多雨的特点,下半年才是施工旺季。建议工期安排在每年的秋季开始,至次年冬季结束,这样就有两个施工旺季,施工单位就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建设,从而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项目工程竣工后管护机制。研究出台项目后期管护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目标、责任人等,并将项目结余资金转为管护资金,更好地保护项目成果,惠及农民群众。

 

  提 案 者:金大刚

 

06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提案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党 派 提 案

第 20140091 号

 

案 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

 

内 容: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已有的土地承包制度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问题逐步凸显,如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广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据资料统计,广西现有14336个行政村, 1085.2万农户,4176万农业人口,耕地总面积为 3921.3万亩,占广西土地总面积的 11.04%,人均耕地面积 0.80 亩。截至2013年6月底,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510多万亩,涉及农户175万户,土地流转率为13%,其中200亩以上规模流转的土地达到173万亩,占土地流转总数的33.92%;土地流转涉及农户165万户,约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5.2%。土地流转形式有出租、转包、转让、入股以及互换等方式。目前出租是广西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面积为280万亩,占55.02%,涉及农户469.3万户;转包137万亩,占26.89%;转让面积22.95万亩,占4.5%;入股13.77万亩,占2.7%;其它方式55.08万亩,占10.89%。

 

  调查中发现各地方土地流转不平衡非常明显。首先是市与市之间差别明显。截止2012年底,桂林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49.1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12.56%。其中出租30.14万亩,占61.63%;转包11.72万亩,占23.86%;互换2.51万亩,占5.11%;转让0.83万亩,占1.69%;股份合作0.24万亩,占0.49%;其他形式约3.68万亩,占7.49%。而贵港市出租、转包、入股、转让和其它方式,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69.4%、l7%4.8%、1.7%和7.1%。再次各市本县区土地流转差别也比较大。例如桂林的兴安县、荔浦县,全县累计土地流转面积占农村承包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7.3%和22%,而有的县区土地流转面积还不到总面耕地面积的10%。

 

  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原因

 

  (一)农户主观积极性不高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民不敢转出土地。农村土地对农民来说普遍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两大功能,在社会还无法为村民提供就业保险的情况下,村民外出就业如果遇到困难,回到村庄没有土地耕种,就需要解决粮食这种基本生存问题,有了田地耕种起码就能解决肚子问题。

 

  2.村民居住地附近普遍缺乏相对稳定就业企业,本地区过剩的农村劳动力无法妥善安置。除了外出务工的外,留守村民不能到企业工作享受劳动合同待遇,认为耕种田地既能增加家庭收入,也能打发空闲时间,不愿将土地进行流转。

 

  3.价格不太理想影响村民土地流转愿望。目前,广西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因而无法支付过高的土地租金。在这种条件下,对于可有可无的租金,村民宁愿掌握土地使用的主动权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4.此外我国几千年来村民的乡土情节致使农户舍不得转出土地。过去大家都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命脉,很多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接受将“命根子出卖或出租”的思想。

 

  (二)土地分散影响了规模化的土地流转。

 

  在贯彻执行新一轮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政策规定土地承包责任制50年不变,在调整责任田和责任地过程中,为了公平和公正,村委通常将耕地分类,各个农户对各种类别的耕地都有一定面积的承包权。在规模化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只要一家不愿意流转土地就有可能影响到一片或一村的土地流转。

 

  (三)基础设施不完善

 

  1.目前全区虽然村村通公路建设已经完成,但田园化工程还没有结束,通往田间的机耕道路还没有形成网络,实现规模化生产的机械还不能自由进入耕地,有的地方配套田园化工程的水利建设也刚刚开始。在现代化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还没建成前,实现规模农业生产的条件还不具备,因而大规模流转土地成为常态的条件也没成熟。

 

  2.相对其它行业,农业生产本身经营风险大也制约着土地流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规模化经营一般前期投入资金大,回笼周期长。加之缺乏配套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不确定因素均可导致产业效益降低甚至血本无归,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就难以保障土地收益;二是广西高科技农业产品不发达,产品附加值不高,客观上也影响到规模化农业生产企业或承包人经济收入,从而导致无法向农户支付较高的土地流转费用,影响到农户的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一无三不”。“一无”即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体系和相关服务平台,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秩序不好。“三不”:一是不约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存在自发、无序、随意、分散的现象;二是操作不规范,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作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三是不合法,有的流转合同,转出方多是村或村土地合作社,而有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的建议

 

  (一)加快城镇化和田园化工程建设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思想上重视的农村水利和机耕道路建设,作好规划和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和榜样,加快完成各地方新一轮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便土地的集中耕种和规模生产。

 

  2.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土地流转。只有实现农民有序流出,才能实现土地有效流转。把农民的“非农化”作为促进土地流转、加速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引擎,以非农化推动土地流转,以土地流转加快非农化进程,有效地解决“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这两大制约土地流转的难题。通过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鼓励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创业;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加快区域性中心城镇建设,拉开大城市框架,吸纳农民进城。

 

  (二)加强高科技农业产品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1.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持。鼓励科研人员深入农业服务农业,为广西的农业生产研究、开发和推广适销对路高附加值的农业产品;同时也加强内引外联,鼓励港澳台及国外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广西,利用土地流转政策投资现代化的农业生产。

 

  2.进一步加强融资支持。融资难是制约流转大户正常运转的最大瓶颈。由于各流转大户自有资金有限,各大国有银行及地方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不敢向其发放贷款,流转大户只能从民间渠道进行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资渠道,增加了融资成本。建议政府加大对流转大户的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创新机制积极推行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信贷方式,在各乡镇建立融资担保平台和服务中心,降低融资担保资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以及简化手续,切实解决流转大户融资难问题。

 

  (三)进一步制定和细化土地流转的政策

 

  建议各市县有关部门出台一些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土地流转细则,鼓励和吸引各种资金集中用于土地流转的生产项目。

 

  (四)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要推进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转向依靠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上来。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社会保障、进城落户、子女入学特别是就业培训等方面配套政策,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从土地上放心走出去,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力求使在土地流转中走出去的农民,安心从事务工经商等非农产业,走出新的致富道路。

 

  (五)建立和健全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1.明确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管理机构,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2.健全土地流转网络中心,在行政村设立服务站,在各村委会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收集各村待转出土地信息和土地需求信息,服务中心以村委为单位登记上报,统一规划、统一办理手续;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3.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建立土地流转基金,收储流转土地并将土地进行整理和招商引资,推进农业农庄化、企业化经营从而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提 案 者:致公区委

 

07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党 派 提 案

第 20140058 号

 

案 由: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工商局

 

内 容: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正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呈现出流转形式从比较单一向多样化转变、流转范围快速扩展、流转的主体多元化、流转的结果规模化等特点。截至今年10月底,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520万多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5.66%,涉及178万多户农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8.07%。但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仍处于自发、无序状态,农民权益保护急需加强。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政策缺乏具体、明确的安排,导致土地流转中“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只有原则性规定,相对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仅仅有一节共计12个条文就农村土地流转作出规定。这些条文仍然比较原则,涉及农民核心利益的权利义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仅用一个条文中的一款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架构要求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显然,法律的上述原则规定,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战略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而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不明、约定不完整,则整个土地流转将陷入“无法可依”、“无约定可依”的窘境。

 

  (二)农民合同意识、风险意识相对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签署率不高

 

  农村土地的流转,属于农民的权益让渡行为,农民权益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根本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执行;有的农村土地流转,虽然签署有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文简单且内容较少;有的农村土地流转,虽然签署的书面合同表面上看内容较多,但细看起来,这些合同基本上是作为承包人的工商企业拟制的合同,对工商企业的保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农民一方的保护却非常原则,甚至是不利于农民利益保护的约定。

 

  (三)《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内容简单、原则,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推广使用率不高

 

  2009年6月22日,广西农业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但纵观整个合同文本,条文共计7条,如果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其他事宜”外,核心内容仅剩下4条。条文的表达大部分是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以及非常原则的表述。不能满足农民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

 

  不仅如此,该示范文本的使用率不高,相当多农民和流转受让方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示范文本,有的虽然知道,但因过于原则不愿意使用。

 

  (四)缺乏农村土地流转的公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流转使用权的,却未对其公示方式作出规定,因此,现行立法在农地使用权的变动上未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五)没有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许多流转甚至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以致土地流转关系不清晰,纠纷隐患较多。

 

  (六)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不仅如此,土地流转的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较少。乡镇虽然设有司法所、人民调解中心,但实际上由于编制的问题、工作环境差等问题,工作人员少且能力和服务水平也满足不了需要。愿意主要服务农村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同样也相当少,甚至于有的县根本就没有律师事务所。

 

  (七)部分农民思想上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

 

  部分农民对承包权与使用权认识不清,误认为流转使用权就会失去承包权。农民尤其是中老年农民恋土观念强,宁可抛荒或粗放经营,也不把土地流转出去。一些集镇及城郊附近的农民,看到土地在不断增值,怕转让土地以后征用时会失去利益,即使自己无力经营土地也不愿将土地转让给别人。

 

  二、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给予具体明确的法律、规章、政策指导

 

  农村土地流转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农地保护、农地规划、农民权益、流转受让方权益、农地流转的规范及秩序、农村劳动力市场建设等诸多环节。目前,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相对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仍然是非常原则,缺乏配套的可操作性规范。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使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是当务之急。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或者政策:

 

  1.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规划、农地保护;

 

  2.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程序;

 

  3.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及运营规则;

 

  4.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公示制度;

 

  5.违反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赔偿责任以及补救措施。

 

  (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库,并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签约率

 

  参考比较成熟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对目前的《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大幅修订,做到具体化、细节化、完整化。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区别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以满足个性化的要求。对发布的示范文本,应该加强宣传推广,甚至可以考虑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推行,使其成为农民权益保护的“准据法”。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公示制度

 

  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而且又依附于土地这一不动产之上,所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和证书制度显得格外重要。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表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这样权利通过证券化的表象得以价值量化,这对于土地权益的流转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可以减少土地交易的成本,简化土地权利交易的手续。一定程度上遏制“见利毁约”的冲动,维护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的稳定。

 

  (四)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逐步完善、细化农村土地流转从发起到合同谈判、签署及审核,履行,甚至争议的处理等整个流程进行梳理、规范,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

 

  (五)建立统一、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可以将目前广西部分县或乡镇建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规范、升格,建立地市级甚至广西省级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且让这些中心/市场的信息相互联网互通。

 

  同时,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扶持,强化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涉农法律服务,甚至于可以考虑由地方财政对涉农中介服务提供补贴。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应该说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价值,摒弃偏见和误解;

 

  2.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讲与普及,尤其是土地流转的程序和土地流转合同;

 

  3.合同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的提高;

 

  4.农民的依法维权和途径。

 

  提 案 者:民进区委

 

08 关于促进我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党 派 提 案

第 20140045 号

 

案 由:关于促进我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

 

内 容:

 

  一、失地农民市民化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 制度因素的障碍

 

  我区失地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障碍主要有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制度因素从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步伐。

 

  1.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为的把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两种户籍,这种城乡分治制度把城乡人口分割开来,并且两个群体之间很难逾越。

 

  2. 农村土地制度

 

  城市化进程本是郊区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良好契机,但是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却阻碍了失地农民分享经济成果的进程。第一,农村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在土地农转非以后,会产生巨额的增值收益,但是这些增值收益绝大部分通过各种渠道成为政府收入,或者转移到土地开发商手中。第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在处理何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政府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容易产生腐败和漏洞。

 

  (二)失地农民自身市民化滞后于地域城市化

 

  在我区城市化的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地位和身份并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虽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了社区的居民或者股民,但他们大部分人仍以农民身份自居,认为不会有和城市人同样的地位及待遇。同时,这种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公司需求很少。

 

  (三)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和思想观念的影响

 

  一是失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和综合技能都比较低,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二是传统思想和就业观念的影响,存在着怕吃苦,等、靠、要的思想,自身缺乏自主就业和创业的思想和实际行动。

 

  三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在当今社会,城市交往方式主要基于业缘,而农村的社会交往方式依然是基于传统的地缘和血缘。农民的小农意思及传统观念,使得城市和农村长期处于社会隔离状态。

 

  四是文化冲击导致意识难以转变、生活方式难以融入。

 

  (四)失地农民缺乏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培训

 

  近几年来,全区各地对失地农民进行了一系列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于广大失地农民来说,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还远远不够。在未得到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中,一部分是因为缺少培训场地、培训人员及资金而未能参加;一部分是因为年龄原因、传统意识等而不愿参加;还有一部分是拿到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后,坐吃山空,不愿主动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缺乏危机和竞争意识,不愿参加社会激烈的竞争。同时,培训缺少正式的培训老师,培训人员的技能和综合水平参差不齐,培训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培训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造成培训效果甚微。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失地农民顺利就业的帮助不大。在培训中,培训人员光顾完成指定的培训任务,却没有用心去考虑失地农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就业培训。

 

  二、促进我区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途径及建议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1.在征地改革中,要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这两种不同种类的征地行为。

 

  2.对因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征地的行为,分别采用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首要的是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合理定价、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3.应合理科学的调整土地收益,对土地出让所得进行合理的再分配。针对土地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提高建设用地保有成本,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要向三农倾斜,新增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体制

 

  1.提高政府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将我区各地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重点就在于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结构层次化、服务管理社会化、费用基金化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3.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政府、村集体及农民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让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进入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由原来的农村医疗过渡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以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

 

  建议政府对这些失地农民多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而要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和文化层次的失地农民,安排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技能培训。发挥职业学院、大专院校、技校等教育资源的作用,组织多种形式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对用人单位组织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其一定的优惠。

 

  1. 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首先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和歧视性规定,为失地农民营造公平就业的氛围。其次,在失地农民申请各种营业执照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并简化办理手续,同时给与失地农民一定的税费优惠等。再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要求新办的企业在招工时优先安置失地农民,为失地农民的就业和提供更多的机会。

 

  2.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建设

 

  政府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一直以城市居民为主,针对农民的服务较少。失地农民的就业转变是一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更广的服务,把失地农民纳入到服务对象中来。

 

  3. 加快经济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经济发展可以提供大量工作岗位,带动一大批失地农民就业。因此,要积极扶持和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实现以创业促就业。政府也应该加大对自谋职业失地农民的鼓励和扶持力度,为失地农民创造和提供更多就业优惠政策。

 

  4.提高失地农民综合素质,增强城市文化认同感

 

  社区居委会等组织要把健康向上的城市文化带给失地农民,引导失地农民摆脱旧的农村陋习,塑造新的精神生活风貌,丰富他们的日常精神生活,陶冶他们的情操,加强与失地农民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加快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四)强化政府在农民市民化中的作用

 

  一是妥善处理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活及工作困难,为失地农民提供市民化的基础条件。二是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要致力于无论是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方面,还是受教育等方面,失地农民都能享受到和市民同等的待遇。三是提升失地农民的心理认同度。通过多种平台和途径,向失地农民灌输城市文明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理念,提升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对城市的心理认同。

 

  提 案 者:民进区委

 

09关于进一步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党 派 提 案

第 20140011 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

 

内 容: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的今天,征地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已很常见,随之而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涌现,有些地方演变为突出的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正视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征地拆迁工作,从根源上预防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使政府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双赢。

 

  目前,征地拆迁产生的突出矛盾纠纷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被征地拆迁群众不满;二是产业发展用地、回建地无法按期落实,或回建地的“三通一平”未解决,造成被征地拆迁群众无法及时建设回迁房,生活无着落;三是征地款利益分配不公平,使得没有享有征地款分配权的出嫁女和村民,纷纷上访或诉至法院,而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又因此类纠纷属村民自治而不予受理,难以判决;四是失地农民生活出路无保障。各级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虽出台了就业、低保等一些保障措施,但仍无法满足其现实生活需要;五是临时指挥部行使征地拆迁职能有隐患。政府重大项目的建设往往成立临时指挥部,行使相关职能。在项目建设结束后,指挥部自行解散,造成项目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无具体职能部门负责,问题久拖不决,被征地拆迁群众上访不断;六是征地、拆迁手续不完善,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严重隐患。七是安置补偿方式单一,普遍实行的是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状况,对于农民生活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十分不利。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相关机构和政策,促进依法行政

 

  1.增设征地拆迁工作机构。

 

  建议在县级政府机构中,增设征地拆迁安置机构,在市级和自治区级增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仲裁机构。征地拆迁安置机构,专门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后群众的安置工作。使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和一些项目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有具体职能部门负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回建安置工作严重滞后,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等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问题,有效地维护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2.完善征地拆迁各项政策规定。

 

  建议自治区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尽快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供各地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使征地拆迁手续、补偿标准、回建回迁、集体土地征地款分配、违章建筑处理、征地拆迁部门人员行政行为约束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发生。

 

  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份额

 

  建议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尽可能多地给予补偿,不让农民因土地用途不同而受损失。出台政策明确补偿费用中安置人均补偿标准,公益性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达不到此标准的由政府补足。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村集体不准截留,保证农民失地后有足够的资金缴纳保险费用。

 

  三、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1.严格征地拆迁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贯彻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制度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补偿工作公开、公平、透明,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知情权、参与权。在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坚决减少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定权,确保征地过程、安置补偿合法。

 

  2.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补偿款、安置宅地及三产用地要先安置落实到位,然后再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3.建立健全预防征地拆迁信访问题机制。对违法征地拆迁的行为严肃查处。

 

  四、丰富安置补偿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群众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建议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采取按新征地比例进行留用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以及增加失地社会保险费专项补偿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一是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解决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资金问题。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置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运用城区街道、社区就业保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举办送培训、送岗位活动。三是针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四是为被征地村组规划办好各类市场或其他企业项目,使留置的集体“三产用地”能够经营起,产生经济效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计出路问题。

 

  五、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建议制定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监管,确保补偿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群众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提 案 者:民革区委

 

10 关于推进我区家庭农场发展的建议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党 派 提 案

第 20140001 号

 

案 由:关于推进我区家庭农场发展的建议

 

审查意见:分办: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 容:

 

  党十八大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支持家庭经营方式创新,发展家庭农场。农户创办家庭农场,实现较大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的资本装备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追溯制度,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家庭农场模式符合农民的需要,符合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2年底(下同),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符合本次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目前,我区农业现代化进程正在加快,但家庭农场发展却是起步晚、发展慢。截止今年11月,我区仅注册了953家,平均规模50亩以下的占78.6%,贵港市集中分布了66.7%的家庭农场,而柳州市仅有两家,这与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区家庭农场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到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较少。我区本来现代农业就不发达,够上工商登记标准的农户数量不多,全区农户约1000万户,仅有1万户左右符合登记标准。尽管工商部门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户登记注册家庭农场,但让他们自行整理相关材料,前往工商部门咨询、注册,农户的积极主动性不高。

 

  2. 支持政策体系还未完善。据农户反映,感觉目前的优惠政策就是到工商部门注册手续便利而已。国家的惠农政策作为普惠性政策,惠及广大农民群众,而对于创办家庭农场的农户看不到有专项的优惠政策,在政府倾斜优惠政策出台和落地前,许多农户抱观望态度。

 

  3.资金投入不足的困扰。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后,必须大投入,才能大产出。我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土地整理进度不能满足需要,再加上农地租金占用流动资金的压力较大,使得家庭农场主的经营成本增加,资金短缺。

 

  4.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由于农民的财产、农地等资源还未确权,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这一问题不解决,农民想扩大规模,靠少量贷款根本不够。

 

  5.土地流转不规范。由于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不到位,农民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地方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矛盾纠纷,致使亲戚、邻里关系不和谐的情况增多。农户因为过于担心,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想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或者不断扩大规模的想法较难实现。

 

  为推进我区家庭农场发展,建议如下:

 

  1.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家庭农场发展

 

  一是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二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三中全会明确了农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改革部署指向明确、政策性强,要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制定细化、实化方案,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改革政策取向。抓好保障农民权利、增强农村活力、促进城乡统筹、建立体制机制四个方面工作。

 

  2.加快土地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发展

 

  一是鼓励和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流转。三是加强土地流转指导和服务,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四是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五是建立土地流转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农民农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并保证逐年提高,维护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

 

  3.用好支农政策,推动家庭农场发展

 

  一是应该坚持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的补贴资金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二是将实施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考核加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强化对政策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

 

  4.大力营造环境,推动家庭农场发展

 

  引导农户向家庭农场转变,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干预。一是放宽对家庭农场的认定规范和标准。二是加大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家庭农场发展打好基础。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通过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方面予以扶持。四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兼业的、弃耕的农户自愿放弃土地,转出经营权。拓宽转出承包地农民的就地就业渠道,确保农民增收。

 

  5.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家庭农场发展

 

  一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倾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二是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培养和资格认证。三是创新培育培训模式,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四是确立初级、中级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和标准,根据不同对象情况进行分层次培训,确保新型职业农民的质量。

 

  提 案 者:民革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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