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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的对策思考

2015-03-14 00:00:00 作者:佟义东 来源:广西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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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是《政协章程》赋予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近年来,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但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两大职能而言,仍显得相当薄弱。作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要形式之一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在民主监督实际工作中,呈现出极其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之良性发展,进一步发挥出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深刻认识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

    1、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

    人民政协从成立发展至今,其性质、地位、任务与民主监督职能密不可分,作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份,特约监督员制度已经诞生了20多年。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由此诞生。其后,中央有关文件、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多次强调了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

    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把“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列为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充分肯定了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多年来,特约监督员已经成为各级政协普遍采用的民主监督形式,许多特约监督员积极履行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尽心、尽力、尽责地积极参与各项监督工作,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及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2、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有助于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政府决策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和更加繁重的发展任务,迫切需要及时、全面地掌握真实情况,切实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弥补了政府信息渠道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人民政协汇集了大量的各类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知识层次较高,联系面较广,有着较高的政治责任感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能够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反映来自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向各级政府提出了大量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为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支重要支持力量。

    3、做好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有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0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指出,“要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政协委员,能够通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对政府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建设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起到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特约监督员还能充分发挥业务熟悉、地位超脱、联系广泛等优势,对政府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勤政廉政、行风建设、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评议,能够有效地弥补行政权力监督的不足,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强有力的补充。

    二、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存在问题

    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对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之中,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当前,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的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

    1、没有明文规定哪些行政单位必须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

    虽然实践已经证明,实行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制度,对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促进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至今仍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行政单位必须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受到非常大的制约。有关工作制度的缺失,使行政单位是否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往往取决于当地党政领导或该部门领导对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重要性是否认识到位,主导权掌握在行政单位手上,而不是由人民政协决定,政协委员履行特约监督员的监督权利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得不到充分保障。

    相关工作制度的缺失,也导致各地行政单位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情况大相径庭。就算同属一个省份,各地聘请特约监督员的行政单位也各不相同,表现非常大的随意性,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合理性。据调查,当前,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比较重视,能够主动联系政协机关,主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但仍有许多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都没有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政协委员能作为特约监督员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领域仍然比较狭窄。

    2、有些行政单位自行聘请特约监督员,没有经过政协机关的推荐、考核,影响了监督工作的质量

    一些行政单位没有经过深入了解政协委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也没有征询政协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就自行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更有些部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时,只考虑聘请一些与该单位关系较好、联系比较密切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把特约监督员作为一顶荣誉帽子送出去,而没有充分考虑聘请人员的素质如何,是否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影响了特约监督员的实际监督效果。

    3、一些行政单位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实际工作流于表面形式

    一些行政单位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聘书发放之后,跟特约监督员的联系屈指可数,既没有召开工作通报会,也没有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使特约监督员无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一些行政单位虽然召开了工作通报会,也听取了特约监督员的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了下文,特约监督员的意见采纳与否,实施情况如何,没有回馈相关情况给特约监督员,让特约监督员感觉建议和意见“说了也白说”,严重挫伤了特约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使特约监督员的民主监督职能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4、一些特约监督员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一些特约监督员只是把特约监督员这个身份当成一顶荣誉帽子,领到聘书后就很少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或情况通报会,对相关工作很少提出意见和建见,也没有反映任何群众的诉求。有些特约监督员对聘请单位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也不肯花心思去学习,担任几年特约监督员后,对该单位的情况仍说不上一二,极大地损害了特约监督员的社会形象。甚至还有些特约监督员变成了聘请单位的利益维护者,一味应聘请单位的要求,帮其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不足,却从很少反映群众的真实诉求,对该单位工作的改进也很少提出过意见和建议,没能起到特约监督员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是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根本需要。我们要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努力形成既符合政协特点又行之有效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工作机制,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成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核心内容。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要增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实效,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切实按照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这是开展好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根本保证。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开展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特约监督员的推荐条件、职责和任务,明确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式,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有章可循,以制度确保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朝着良好的大方向加快发展。

    要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将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以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为主的行政单位,如环保、工商、民政、公安、城建、市政等部门,并争取党委或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上述行政单位必须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对他们的工作切实进行有效的监督,充分发挥出人民政协所特有的民主监督作用。

    2、加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推荐工作

    人民政协要主动出击,积极主动地开展好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的组织、推荐工作,变“被动受邀”为“主动派出”,变“单兵作战”为“组团进入”,统一派出特约监督员,使特约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要注意推荐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扎实、办事公正、热心民主监督工作、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同时,还应根据聘请单位的工作特点,推荐专业对口或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对所监督部门的业务内容、相关法规有一定了解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政协的人才优势。

    3、进一步明确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范围

    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特约监督员的民主监督工作。同时,还要把聘请单位执行上级重大决策情况、履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效能建设情况,以及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等方面的内容,都列入特约监督员监督的工作范围。

    4、切实加强特约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政协应定期听取特约监督员的工作汇报,定期走访特约监督员及聘请单位,加强与特约监督员、聘请单位的联系,充分了解、掌握特约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听取特约监督员关于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组织特约监督员深入基层、接地气,切实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群众呼声,强化监督工作的实际效力。政协机关和各专委会在组织开展调研、考察活动时,也应邀请有关的特约监督员参加调研、考察,为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提供信息,给予帮助和指导。政协机关还要加强对特约监督员的跟踪考核,收集特约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的质量、数量,以及被采纳和取得成效的情况,作为推荐、调整和表彰特约监督员的依据,对成绩显著的特约监督员要进行公开表彰奖励,以激发特约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5、加强培训,提高特约监督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能力
  
    政协委员是民主监督的主体,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是否正确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成效。要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的主体作用,强化特约监督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特约监督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能力,使他们完全胜任特约监督员工作。一要组织特约监督员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协统战理论知识,使特约监督员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增强理性参政和公共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二要对特约监督员开展专业辅导培训,让他们完全掌握聘请单位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充分了解聘请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掌握监督工作方法,优质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6、加强宣传,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支持

    将特约监督员的良好风范、所反映的社情民意和取得的工作成效,通过媒体及时公布于众,进一步提高特约监督员的知名度,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充分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打下坚实的基础。(作者:民革市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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