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联动机制的建议
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民盟广西区委就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联动机制提出第021号提案。现将提案的主要内容摘报如下:
据有关资料,中国的家暴发生率为29.7%-35.9%。广西高院随机抽取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占到30%。因此,建立一套职责明确、运作高效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联动机制,使家暴事件得到及时处置,让受害者得到有效救助,显得尤为重要。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现状
为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民政部、全国妇联以及广西高院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相应的司法保护和庇护救助指导。然而,庇护救助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并非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家暴事件发生后,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工作。目前我区在家暴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同机制,导致职责不清,效率不高,许多家暴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庇护救助,部分事件甚至发展成为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二、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联动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各方职责及工作内容,细化联动协作流程。一方面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制定民政、公安、司法等各部门职责以及协助流程。另一方面要细化政府各部门与社会各方之间的协助内容和流程,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并负责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的协助内容和流程,避免造成相互推诿或工作重复。
(二)建立及时受理求助、强制报告、首问负责制度。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要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和求助,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受理。公安机关、妇联在受理报案时,必须征询受害人是否需要庇护救助及告知申请程序。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城乡群众自治性组织发现严重家暴行为时应实行强制报告的制度,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
首家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的单位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及时对家暴受害人给予帮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建立接收、护送庇护救助受害人的协作制度。公安机关、妇联在受理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受害人的求助请求后,应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尽快将受害人护送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城乡社区服务机构也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接收受害人后,应及时与从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联系,对受害人的身心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
(四)建立救治、取证联动协作制度。医疗机构在接收家庭暴力受害者后,除了及时救治外,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做好诊疗记录,保存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应及时出警受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记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
(五)建立司法援助联动协作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家庭纠纷,识别家庭暴力风险,对存在高度风险的涉家庭暴力案件,一旦发现不适合调解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鉴定机构也应缓收、减收或免收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司法鉴定费用。
(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