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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给予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提案

2017-08-20 1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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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
专  委  会  提  案
第 20130124 号
案    由:
关于对我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给予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提案
审查意见:
主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会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联
内    容:
 
  自2009年我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以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在体制上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创新,到2012年实现全区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赢得了农民的充分认可,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农村残疾人参保方面,出台了鼓励和帮助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的政策措施。2010年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第七条规定:“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这一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中的贫困残疾人、部分农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了新农保。但是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中的贫困残疾人、农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只是农村贫困残疾人中的一部分,现在执行的政策只解决部分贫困残疾人的参保难问题。农村贫困残疾人是贫困人口中的难中之难,贫困程度更深,收入水平更低,发展能力更弱,生活、医疗、康复开支更大,往往没有能力支付新农保参保费用,农村残疾人参保率一直低于全区平均参保水平。例如,2012年,德保县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比例高达99.12%,而同期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保率仅为49%。
  为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政策支持力度,在继续实施鼓励和帮助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中的贫困残疾人、农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保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对其他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理由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已经出台有明确的鼓励和帮助政策。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1〕67号)要求“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桂政办发〔2012〕151号)均规定:“到2015年,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经测算,落实上述文件规定所需经费不多,以我区现有财力是可以实施的。按2012年我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信息录入统计,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共有115.24万人(占农村残疾人口的42.4%)。根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统计,农村持证残疾人中16-59岁的约占43 %,推测全区需要参加新农保的16-59岁农村贫困残疾人约为49万人。其中,已经享受政府全额代缴参保费用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约为12.25万人、五保户中的贫困残疾人1.26万人已经参加新农保,实际增加35.49万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全额代缴参保费、获得转移性增收的优惠政策。按照当前新农保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的政策计算,每年新增经费为35.49万*100元=3549万元。在新增35.49万农村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全额代缴参保费人员中,按有关数据推测,已有50%约17.7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低保对象已经参加新农保,政府已经出资50元为其代缴费,即使按最保守的推测,也有30%约10.6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低保对象已经参加新农保。所以,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额代缴参保费,2014年实际增加资金为2662至3017万元。近两年我区财政年支出增量超过400亿元以上,由各级财政代缴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年新增3000万元左右的资金是可行的。
  为此,我们建议:
  1.从2014年起,在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继续实施鼓励和帮助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的其他贫困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我区就已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现在已经到了各级政府鼓励和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时候了。建议从2014年开始,政府给予参加新农保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额代缴参保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重度残疾人参保的补助渠道和比例统筹解决,即自治区、地级市、县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2.建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代缴的具体办法,就参保残疾人的身份、贫困状况、数量统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贫困残疾人的帮扶优惠政策。建议6月下旬前由自治区残联起草关于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由政府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通知(草案),并由自治区残联在7月上旬前牵头召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参加的会商会,讨论通知(草案)等相关事宜。
  3. 建议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事项列入2014年自治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提 案 者:
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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