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

强化源头治理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013-09-20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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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政协的发言
——强化源头治理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近年来,崇左市注重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按照构建平安和谐新农村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强化源头治理,着力推行“驻村夜访”、“带案下访”和 “三万”(访万人、解万怨、暖万心)民心工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连续10年在全国“两会”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要敏感节点,均实现“五个不发生”和“双零”目标,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五个不发生”:不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活动;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群死群伤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敏感时期、重大活动、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重大事故。“双零”:进京赴邕零非访、零上访)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责任意识。我市在推进农村平安建设中,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综治和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综治和平安建设的主要责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领导负责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二)夯实综治基础。一是加强综治维稳队伍建设,全市78个乡镇(街道)全部实现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兼任综治办主任,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全部配备专职副主任,综治信访维稳专干156名,配齐配强了村(居)委治保、调解主任,共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员、治安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交通安全员、义务消防员、抢险救灾员、边境便道护路员、国防护碑员“八大员”4200多名。二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全面推行“一村一警”警务模式,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挂村包屯联系制度和深入开展访万人、解万怨、暖万心“三万”工程活动,落实包村政法干警2015名,建立社会治安工作联系点5433个。三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坚持村(居)委会每10天一排查、乡镇每半月一排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四是举办学习培训班。通过办班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和“八大员”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能力。
 

       (三)提供经费保障。市、县两级把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按总人口数人均2元,县(市、区)按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确定综治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同时,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农村“八大员”经费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十年间全市共投入各种保障经费达32亿元。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综治维稳力量比较薄弱。目前我市基层综治办、维稳办人少事多,普遍依靠借用、挂职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导致许多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
 

       (二)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由于信访、司法、土地、安全、公安等综治成员单位之间缺乏足够的配合协调,目前我市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漏查、漏报和贻误最佳调处时机的现象仍有存在。
 

       (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一些“三大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虽经反复调处,但仍未能有效解决,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及群众越级上访。
 

       (四)纠纷调处工作不够规范。一些基层干部受“稳定压倒一切”的影响,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求快求安,有悖于政策花钱买平安,造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负面影响。
 

       三、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治保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夯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二)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综治办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群众团体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运行机制,拓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的途径和办法。充分整合基层信访、司法、土地、安全、公安等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源力量,形成统一协调、联合调处的大排查、大调处的强大合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效率。
 

       (三)加大矛盾纠纷大调解督查问责力度。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督导,落实部门责任,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一票否决。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威望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遍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在当地威信高,社会影响力大。因而建议:一是在调解一些重大纠纷案件时,安排1至2名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程听调,对调解人员工作态度、调解程序、法规运用、案件公正等方面进行监督;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基层调解员,负责当地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在源头得到处理,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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