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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政协委员周金妹:发挥基层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2017-07-11 00:00:00 作者:周金妹 来源:广西崇左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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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阶层与利益格局的调整,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冲突导致我国社会矛盾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日渐增多。发展以平等、自由、理性与共同协商为特征的协商民主,能够有效整合民意,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协调利益冲突,培养有责任感的公民,激发公民政治参与和自治,从而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协调多元化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稳定社会秩序。因而协商民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选择。

    基层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中,要发挥好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将群众路线贯穿于履职实践,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论“与谁协商”、“怎么协商”和“协商什么”都离不开群众路线,一切都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情为民所系、言为民所建、策为民所谋。

    笔者认为,发挥基层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应该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度重视政协内部协商。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舞台和平台,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都可以在政协组织内部表达自己的观点、意愿和诉求,都有参与政治协商的民主权利。因此,政协在加强同党委、政府开展协商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政协组织内部的协商民主。要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机制,规范内部协商程序,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联系不同的社会阶层,反映各界的愿望诉求,凝聚多方的智慧力量,努力发挥好全体委员的积极作用。要认真克服少数人参与、多数人鼓掌,以及走过场、讲形式等不良风气,真正体现政治协商的民主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和水平,使人民政协切实成为全体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完全可以信赖和依靠的“政治朋友”。

    (二)积极开展专题协商。利用常委会议开展专题协商历来被政协组织所重视,已经成为各级政协围绕中心、发挥优势、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对此,应当继续在协商选题、调研组织、协商实施、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协商选题要突出把握“表达”和“沟通”两个关键点。“表达”就是要认真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切实反映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沟通”就是要同党委、政府反复讨论,力求与工作大局同步合拍。调研组织要坚持“广度”和“深度”相统一。“广度”就是要组织动员委员广泛参与,广泛调查了解,掌握真情、实情、全情、详情;“深度”就是要搞好资源整合集中开展研究,确保调研报告言之有据、有物、有理、有力。协商实施要体现“民主”和“求实”精神。“民主”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委员的话语权,鼓励和支持不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与沟通;“求实”就是要独立思考,不唯书、不唯上,讲真话、道实情,为国家和人民立言请命。成果转化要主动“跟踪”和“监督”。“跟踪”就是要促进督办、反馈、吸纳互动相融,强调问效和落实;“监督”就是要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通过评议、视察、走访等形式保障协商成果发挥应有作用。

    (三)大力推进提案办理协商。提案是政协和参加单位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履职方式之一。中共十八大报告以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都对提案办理协商作出明确要求,对提案办理的协商程序、协商形式、沟通机制、答复机制、考评机制等亦做出具体部署,当前应着重在两个方面下功夫。首先要规范一般协商。注重沟通交流、坦诚协商,克服“重答复,轻办理”现象,要将“不协商不办理,不协商不答复”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加以落实。其次要推进高层协商。多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并形成了同党委、政府领导就某一重点问题的系列提案开展集体协商,就个别有牵动意义的重点提案开展单独面商等行之有效的协商形式;还有些地方把委员反映强烈的系列提案转化上升为建议案,通过政协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同党政领导开展高层协商活动,均收到较好的效果,应当予以借鉴推广并使之向制度化发展。

    (四)努力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基层协商民主是以镇、村、社区、企业为单位实施开展的。基层协商民主的本质是运用民主方式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在民主决策中的具体运用。开展基层协商民主的目的,就是为基层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搭建了一个对话、磋商、交流、沟通的互动平台,促成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追求,最终达到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进而达到既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兼顾少数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如何推动基层协商民主真正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地位要对等。参与协商的各方主体应该完全平等,包括地位平等、机会平等、获得信息和资源平等,对协商结果影响力的平等,党委政府和村(社区)“两委”作为组织协调者,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二是过程要公开。在协商民主的各个环节,包括议题的征集确定、协商范围和形式的通告、讨论和决策的采纳反馈等,都应该公开透明。要制定、完善相关的办法、条例,全面规范协商结果的表决、实施,使协商民主的各个阶段都尽可能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状态。三是渠道要拓展。推动群众参与协商渠道广泛、多层、通畅是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可以广泛开展民主恳谈会、民主沟通会、民主听证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形成多样、开放的参与和协商机制,调动基层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制度要健全。制度设计、制度健全是发扬基层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健全听证会、恳谈会、民意调查、专题讨论会、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网络议事等参与平台,完善各类会议旁听制度,使协商议题的产生、协商过程的监督、协商结果的执行都置于制度的包裹之中,形成闭合的制度链,实现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基层协商民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而使协商决策指向群众利益、实现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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