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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政协委员李扬:新常态下推进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思考

2017-07-11 00:00:00 作者:李 扬 来源:广西崇左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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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报告把提案办理协商纳入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发挥提案办理协商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如何不断完善提案办理协商,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积累经验,是当前政协履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准确界定提案办理协商的概念,寻找协商共识的着力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对提案办理概念的准确界定很有必要,它直接影响着提案办理质量。比如参与的主体有哪些,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操作程序是怎样的等。提案办理,就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经与政协民主协商,研究解决交办的政协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并对政协及提案人作出回复,达成共识的过程。提案人不仅包括政协委员个人,也包含提出提案的其他主体,比如党派、团体、政协专委会等。所以提案办理应该是发生在党委、政府和政协三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互动的主要形式就是协商。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实质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政协提案办理过程就应该是一个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

    二、从提案办理与协商民主的现实错位和不足中,寻求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

    部分政协委员反映,部门办理提案过程中虽注重协商,只是这种协商是部门与提案人之间的面对面的“面商”,这也是有些提案办理单位要求的,与协商民主意义上的协商还是有出入的。

    现实中提案办理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和不足,降低了提案办理的质量,挫伤了提案人的积极性,也忽视和弱化了政协的地位与职能。一是协商错位。提案办理中的协商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对等基础上的协商,即协商双方在地位上对等,在权利上平等。现实中的协商一方是有公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代表的是政府,另一方是提案人,很多情况下是自然人,常居于弱势地位。二是政协职能被虚化。协商过程直接在提案承办者——政府职能部门与提案人之间进行,与政协的关系已经不密切。三是追求结果至上。就目前龙州县的情况来看,承办单位直接与提案人沟通是办理提案的必经过程,而且以提案人的“满意”为最终结果,沟通协商的力度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把提案办理结果及提案人意见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提案办理单位重视提案办理的结果。提案人在办理回复中签下的“满意”中,究竟有多少是看在办理的“面子”而不是“里子”上,值得各方深思。由此可见,客观、准确地对提案办理情况做出评价,去掉面子,直击里子,提案办理的质量才会更高。

    三、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实现协商民主有效对接,提高提案办理成效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提案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要以健全完善提案办理中的协商民主制度为抓手,逐步规范,慢慢积累,通过党委、政府、政协的共同努力,在规范提案办理协商中积累经验,推进协商民主建设。

    (一)突破认识上的局限。提案办理协商涉及党委、政府、政协、提案人,还有长期以来一直被提案办理工作所忽视的人群——提案所提问题得到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后的受益人,或政府为解决提案所提问题实施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相关人(以下统称相关人),他们关注提案办理的成效,也应该是提案办理协商的参加人,而且相关人的参加,正是提案办理协商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明晰提案办理中协商民主的相关事项。提案交办后,因类型不同,办理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承办单位应该在从着手办理开始,到提案办理完结整个纵向的时间跨度内,就重要环节保持与相关主体的协商。比如由办理单位的那个部门负责,什么时候进入实质性办理,怎样研究解决提案所提的问题,提案人的建议采纳哪些,问题解决的过程,相关人的反映等,都要依流程开展协商。提案办理后组织协商,主要任务是由政协、提案人和相关人代表就办理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作出评价。提案办理中的协商不能仅仅以办理单位得到“满意”答复为终点,而应该是协商各方共同探讨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进行实质性办理,解决提案人关注的、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杜绝提案办理现实中存在的“轻办理重答复”的弊端。

    (三)提案人和相关人的角色定位。提案人在提案办理协商过程中,作为协商的参与人,参与每次协商,并且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及实效做出评价。提案办理协商中,作为利益攸关方的相关人应该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具体参加时间视情况由提案承担单位和政协协商确定;但是必须保证相关人参与提案办理评价协商,成为提案办理成效评价的主体之一。

    (四)形成提案办理协商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完善协商的沟通机制。既要有提案办理单位与政协业务部门或者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就一些针对具体事项的提案开展协商,也要建立起政府领导和政协领导之间的协商机制,就一些事关全局的提案办理进行对话,而且应该是专属于提案办理协商民主会议的形式,不是政府征求意见会的形式。二是建立提案预办协商制度。提案交办后,提案办理单位要在一定期限内与政协沟通,确定协商要素后,就协商的时间、本单位负责办理该提案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提案办理规划等,在预办协商中作深入的沟通交流,形成双方认可的提案办理推进表,以利于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三是完善提案办理成效协商评价机制。由政协和政府协商,制定提案办理评价表,设计评价指标,使用“满意”等简单的评价指标语言,而是设计比较科学的、细化的量表。政协、提案人、相关人共同参加,按比例确定各自的分值,就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提案办理成效进行跟踪,要求客观、公正,有明细,并将提案办理质量与提案办理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将评价意见纳入办理单位绩效考核的范畴。四是建立提案办理协商公示制度。将提案办理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在政府网页开辟专门的提案办理栏目,将政府部门收到的交办提案、提案承办人、提案办理计划和提案办理成效等在该栏目详细登出;将每次提案办理协商会以简讯或通讯的形式在政府部门网站展示;将每件提案办理后的综合评价及评价细则公示。政协在自己的网站建立相应的提案办理栏目,将所有提案办理的相关信息打包,及时在网上发布,便于提案人查看,也便于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对一些事关民生、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提案,也通过公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共同探讨民生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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