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

何荣丽委员发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014-03-21 00:00:00 作者:何荣丽 来源:崇左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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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产品,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当前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农民的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工作人员数量有限。
 
   (二)存在制度上的盲点。目前,法律援助的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具体落实到农村地区,还有很多制度上的盲点:例如农民工问题没有专门的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比较模糊等。
 
   (三)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深层次了解不够。如何让群众知道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是做好法律援助工
作的基础。
 
   (四)经费短缺问题。我市法律援助经费远远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二、全力推进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把《法律援助条例》纳入“六五”普法的内容,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充分开展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一是发挥报纸、杂志、墙报、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幅射广的优势,增加面向农村的法律援助宣传内容和方式,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传播度:二是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和联络人的宣传优势,让法律援助知识在基层群众中迅速得到普及:三是将宣传工作融入日常咨询、代书、代理、辩护工作中,使每一次案件办理过程成为一次面对面地宣传活动,使受援人成为法律援助宣传员,让基层群众不仅了解法律援助,而且相信法律援助。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一是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和联络员,切实发挥工作站和联系点在农村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二是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培训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工作职责以及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技巧等。三是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缓解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供需矛盾。要积极争取自治区级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和福利彩票支持额度,支持困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市、区)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三)加强业务指导,实现农村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果最大化。一是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所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避免以法律援助替代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浪费法律援助资源,又避免因为法律援助工作不到位,让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二是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安排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自愿者队伍建设,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建立法律援助站(点),积极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服务,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四)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维权岗”建设,为农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更贴心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柒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三是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各种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文化知识、交通安全和工作安全知识、日常法律知识培训,就业指引、就业风险介绍,法律诉求机制介绍等,避免和预防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发生事故,确保农民工在事故或者纠纷发生后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最低的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五)建立长效机制,统筹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一是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府作为法律援助求助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是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法律援助工作政策。全国各地制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都不一样,我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辖区的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将农村许多易发的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三是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降低农村群体的维权经济成本。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团体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掌握农村困难群众情况,采取相应便民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共同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努:市政协委员、大新县堪圩司法所所长 何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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