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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有效衔接的思考

2018-02-03 17:30:00  来源:广西河池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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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是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要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光靠政协自身的努力还不够,必须做好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才能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本文拟就政协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反馈等方面给出自己的思考。
 
       一、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辩证关系
 
       1、新常态下,政协协商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这是十八大对协商民主理论的重大创新。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理应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的议事程序,这对于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辩证关系。
 
       第一,与政协协商是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政协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政协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了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把政协协商纳入党委、政府议事规则,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了解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的利益需求和偏好,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
 
 
 
       第二,开展政协协商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决策的科学化,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按照科学的规律办事和执政。把政协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有利于加强民主党派对决策制定过程的监督,便于民主党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党和政府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有关情况,进行更加合理的分析与判断,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正如邓小平所说:“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
 
       第三,与政协协商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迫切需要。我们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把政协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有助于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衔接存在的问题
 
       1、党委政府与政协协商制度不健全。一是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重大决策前的谋划、调研、咨询论证阶段,并没有把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必须履行重要环节,列入党委政府议事规则。在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阶段,并没有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参考。二是程序不规范。有的政府部门未将政协民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各自议事规则,突击性、临时性协商仍占有一定比例,重形式,轻效果;有的甚至把该事前协商的内容变成了情况通报;有的协商内容,全凭领导一句话且随着领导调整而改变。形成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怪像。
 
 
 
       2、政协协商成果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在一些地方,没有把政协协商和党政工作程序有机地对接起来,党政领导参加政治协商活动和通报相关情况的制度以及政协领导参加党政重要会议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政协协商内容、层次、形式,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没有落实到位。
 
       3、违反政协协商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在一些地方,经常出现党委政府的一些应该与政协协商的重要决策事项,并没有与政协协商就决策的现象。一些经过与政协协商,并执行了的决策,并没有形成督办机制;对违反与政协协商规定,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制定严肃追究的相关规定。
 
       4、部分政协委员履行民主协商的责任意识不强。一些政协委员对自己身份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切实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对协商民主问题缺乏认真调查研究,致使协商质量不高,难以充分表达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
 
       三、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衔接的建议
 
       1、健全党委政府与政协协商的良性互动机制。
 
       首先,从政协的角度来说,要建立四个机制:一是建立调查研究机制。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基础,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查研究机制,是建立协商民主机制的重要前提。要组织精干的调研队伍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调研安排要深入、紧凑,注重效率。既保障委员充分参与,又能充分发表意见,又不占用委员太多的时间。二是建立决策之前的协商机制。决策之前的协商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一事一议。在协商议题的选择上,要注意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衔接起来,选择一些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展开调研协商。第二,适度超前。因为协商要在决策之前,所以调研和协商的时机要充分把握好,既要保证在同级党委、政府作出决策之前做好调研,又要保证提出意见的质量。因此,要在党委和“一府两院”着手组织草拟年度工作报告前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同志进行第一次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在党委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再进行第二次协商沟通,保证协商在“决策之前”。三是在决策执行中的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决策执行中的民主监督机制,是政协协商的必须要走的程序遵循。建立监督机制需要把握好三点:内容、人员、形式。监督内容、监督人员、监督形式三者必须做到和谐统一。对那些需要长期监督的内容,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在决策完成后建立总结检查机制。办任何事情都要有始有终,协商效果如何必须通过总结监督机制来检验。总结监督机制实际运营中需要落实好四个因素,即明确承担总结的部门、明确实施的时间,明确上报的形式及上报的渠道等,以确保协商民主的成果落到实处。
 
       从党委政府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把政协协商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干部人事调整等决策前,要先征求政协意见,明确要求“一府两院”每年向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政府及党政工作部门就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方针的重要政策、重要措施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必须提请政协进行协商。凡是报请党委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如果有属于应该提请政协协商而未通过协商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其次,规范政协协商议题提出机制。一是要认真落实由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政协协商议题要由党委、政府出题目,然后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根据这些题目,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通过调研、视察报告或提案的形式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展开协商活动,从而达到推进工作的目的。二是要积极推动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机制。要充分利用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通过各专委联系各界别委员就一些重点工作、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协商提案,回答群众关切。第三,要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要由政协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来制定,并经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
 
       2、健全知情明政机制。第一,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第二,政协机关要开展“下基层访委员”活动。要以专委会为依托,组织各界别政协委员开展委员大行动,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访贫问苦,听取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增强委员提案的群众基础和民意基础,使委员提案更加贴近民意,更多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第三,建立委员知情机制。要注意建立委员旁听党的代表会议、人大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委员旁听活动,帮助委员知政情;要通过举行各类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会,设立领导接访日等方式,使委员们知民情。第四,建立委员常态化培训机制。要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引导委员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协章程,学习各专委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进一步提升委员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协商能力,使之具备正确履职所需要的洞察力、调查力和发言力,使之更好地行使参政议政权力。
 
       3、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机制。第一,要形成共识。要使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常态化党委政府必须就参与政协协商活动的相关刚性规定达成共识。第二,形成若干刚性规定。这些规定要包括五个方面:党委、政府年度工作报告要提前送达政协协商征求意见;政府每半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经济工作运行情况;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报告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要提请政协协商;实行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政协有关会议听取建言制度。
 
       4、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政协履职成果包括政协提案、建议案、社情民意信息、重点调研报告等,凝聚着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集体智慧,这些成果对顺应民意、集中民智、发挥民力,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第一,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要以党委政府的名义行文,建立政协履职成果落实反馈机制,明确规定政协建议案,政府相关部门应在两月内落实反馈。政协重点调研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并落实办理部门,各承办单位原则上1个月内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政府、政协报告。第二,建立四班联系会议制度。要建立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办公室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协商联动推进工作活动,推动政协履职成果落实反馈工作的顺利开展。
 
       5、强化监督。第一,政府部门要,主动接受政协监督。政府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方案、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要主动与政协协商;在制定关系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民生社事领域的重要政策和改革举措时要主动与政协协商;有关政府规章和决定草案在提请人大通过之前要与政协协商;在重要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以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和矛盾时要请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并提请协商。第二,健全委员履职的考核机制。要建立委员定期向代表界别和群众述职制度和政协民主监督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委员履职奖惩机制,对不履行职责、参政议政意识淡薄、能力缺乏的委员及时调整和辞退,进一步纯洁政协委员群体。第三,完善协商民主督办问责机制。为确保民主协商事项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落实、督办、反馈等程序控制,对协商民主意见办理实行督办问责。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推动基层协商民主的持续发展。第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首先要通过在媒体开设协商民主专栏,大力推介协商民主工作的典型经验。其次要及时曝光民主协商过程中,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反面典型。再次要与人大、纪委等部门对各部门落实协商民主成果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增强协商民主工作的约束力。□梁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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