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

浅谈政协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2017-07-10 15:50:00  来源:广西河池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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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委员提案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之一。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生政治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展政协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理应成为各级政协深入实践和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明确一个主题,充分认识政协提案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重大意义

 

       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其位置的超脱性、代表的广泛性、形式的灵活性等优势和特点,常常能起到权利监督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民主监督的形式很多,可以通过提出建议案或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而提案以其广泛性、经常性和规范性等特点,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1.提案的严肃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政协提案具有严肃性,主要体现在提案是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特有的一种民主权利,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提出的,每件提案都需要经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立案和交办,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提案工作在政协是一项摸得着、看得见的硬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每案必复,有效广泛的社会影响。所以运用政协提案实施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监督,比一般的群众监督更具有权威性,效果更明显。提案内容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关心的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提案工作涉及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和党政部门等众多单位和个人,具有广泛性。提案的形成一般都是由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视察或集体研究后提出的,代表了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所联系的界别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所以,运用提案实施民主监督,能够体现民主监督的广泛性。

 

       2.提案的灵活性和经常性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政协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后提出,不受时间、内容、人数的限制。提案者可以随时随地就自己调查研究成果和周围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以提案方式反映上来,提案为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经常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政协提案可以个人或联名提出,也可以党派、团体、政协专委会等名义提出。作出一种书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比法律监督更直接、更便捷、更具有灵活性,而且符合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运用提案实施民主监督可以经常开展、灵活开展,不受时间、空间限制。

 

       3.提案办理规范性和反馈性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发展,提案工作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制度,对提案的提出、审查、立案和办理等方面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提案的用纸、书写格式、语言、行文都要求规范,提案审查有相应的机构、程序和立案标准,特别是提案办理有较严格的工作程序,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来办理和答复。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与协商,提案办理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办复率达100%,提、办双方的见面率达100%,书面反馈意见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近年来,各地还对提案办理实行百分考核制,在办理提案时限上,一般要求三个月内办理答复。这些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使提案工作具有较规范的管理系统,通过提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党派、团体和各界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运用提案实施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围绕三大要点,把握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风向标

 

       每年政协全会,都集中收到委员的提案,这些提案都来自基层,代表了百姓的呼声和群众的诉求,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政府及部门方方面面工作的监督。如何运用好提案推进民主监督实践,提高民主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应该抓好三大要点。

 

       首先,要保证提案的质量。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线,提案质量直接关系到提案作用的发挥,关系到民主监督的成效。高质量的提案才会产生出高质量的效果。高质量的提案,应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备科学性、严肃性和可行性。要保证提案的质量,从笔者近几年总结的经验来看,一是要采取预先辅导,加强对委员的培训,预先下发征集提案提纲;二是要尽量让委员“知情”,突出“上下两头”,熟悉政情和民情,即让委员了解上情和下情。对上让委员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了解掌握上级党委政府的执政方针和方略;对下让委员了解民情,要经常组织委员开展一些报告会、调研、视察、参观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同时政协委员也要经常深入到自己所联系的界别中,去了解民情、体察民情、倾听民声。三是在提出提案的方式上应采取“先言、后书”或“先视、后提”的办法,实行面对面议政,面对面监督,尽量减少“书来书往”、应付了事的办法;四是要注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委会集体提案的作用的发挥;五是要严格按照政协提案立案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查立案,要树立提案“精品”意识,把好提案审查质量关,力争提案上档次、上水平。

 

       其次,实行公开办案,将民主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增强民主监督意识。通过公开办理提案,把民主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如建立规范的提案信息发布制度,公开政协提案的办理信息,提高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透明度,可以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政协提案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更深入地开展民主监督。近年来,我们坚持每年选择2-3件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提案,作为听政提案,举办公开办理提案听政会。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所有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提案委员全体成员、撰写提案的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听政。听政会上,由提案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提案撰写人分别就撰写提案的原因、初衷、愿望等作出说明,现场咨询提案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单位分别对听政提案的办理程序、政策法规依据、具体措施和办理进度等进行现场答复,与会的政协常委、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结合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现场点评,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公开办理提案听政会,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面对面对话,有针对性地通报情况、解读政策、了解民意,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准确地了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知情监督,从而提高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参与面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民主政治意识,增强了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意识。同时,结合提案督办工作,组织有政府领导、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提案专题协商会、重点提案现场督办会等,开展公开办理提案活动,邀请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提案办案过程,在提案督办落实的过程中实施民主监督。运用提案开展民主监督,为社会监督搭建了新的高层次的平台,也增强了政协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对提案办理实行追踪问效,将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提高民主监督实效。实际工作中,提案往往是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会上集中收集、统一交办,提案办理结果在答复时才被滞销。如果能够在提案办理的初期、中期和后期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及社会的反映,将监督情况不断反馈到督办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各界,实施连续监督。这样循环的监督、反馈、督办、落实的过程形成了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过程,使监督的质量效果得到提升。因此,我们在工作实效中,尝试发挥新闻媒体传播速度、影响广泛、导向明确等特点,通过对提案实施问政、民主评议等形式,把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跟踪报道政协委员的提案提出和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过程,较好地监督了政府职能机构的工作,促进多种问题的解决。

 

       三、抓住五大环节,做好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功

 

       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是坚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在实践中我们要抓好如下五个环节。

 

       1.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政协民主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提案从审查交办、协调督办到办结答复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有些涉及宏观决策的提案,只有以决策者的角色才能够答复,因此,要发挥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重点提案交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包案督办、邀请党政分管领导参加提案专题协商会、现场督办会等,既体现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又增进了政协与党政部门之间、政协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民主监督。

 

       2.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核心就是制度化。规范和程序要以制度来体现,以制度作保证。发挥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也要通过制定完善具体的制度来保障,以提案工作的“三化”建设带动民主监督的规范有序,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实绩考核范畴、实行量化考核、制定提案工作条例、提案办理考核办法等,既进一步规范了提案办理工作,又通过制度规定,把民主监督贯穿于提案办理工作的全过程。、

 

       3.要把握好提案监督的原则和尺度。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目的是推动发展、增进团结、促进工作。因此,运用提案实行民主监督,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完成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服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言之有物,有理有据,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不上纲上线,乱加分析;要把握好提案监督的“度”,在向社会公开提案办理情况之前,开展提案问政、评议的过程中,都应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充分沟通。要以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方针政策的落实为基本尺度,抓住影响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建议,以完善和促进政府工作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促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4.要发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提案工作要坚持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树立大统战的观念,党政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尊重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和批评意见,保证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协商监督的积极性,政协提案工作者要努力为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参政议政和协商监督做好服务,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协助实施提案监督,不断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积极协调提案者与承办单位的关系,加强双方的联系与沟通,使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

 

       5.要提高提案办理“五率”。提案的参与率、办复率、采纳率、解决率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是搞好提案工作的五项指标,要使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在提案办理之前,提案办理过程中和提案办理答复之后,组织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见面协商,实行开门办案,做到“不沟通不回复,沟通到位再回复”。同时,使提案者及时了解承办单位采取措施和改进工作的情况,通过提案办理过程中的充分协商,使提案者及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解决问题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断提高合作共事的水平。因此,提高提案办理“五率”应逐步与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岗位目标挂钩,将“五率”指标由参考指标上升为考核指标,使提案监督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迈上新台阶。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项基本职能之一。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的政协提案,在履行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大有可为。□覃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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