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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政协委员建议:加强对“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养老扶助!

2014-09-28 00:00:00 作者:覃焕青 来源:来宾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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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养老扶助,帮助他们走出精神和生活的困境!”日前,来宾市政协委员苏彦萍建议尽快加大对“失独、伤残家庭”这一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
    以来宾为例,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约有10多万户家庭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部分家庭失去了独生子女,又因为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成为了“失独、伤残家庭”。家庭中的老人父母,在承受精神打击的同时,也遭遇经济困难,养老成了难题,他们成了社会新的弱势群体。从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独生子女家庭166776户,失独家庭60户;独生子女伤残83户。失独、伤残引起的养老、精神孤独、因子女伤残求医治病而导致家庭返贫等问题日益凸显。失独家庭现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但是,我国目前养老体制仍不完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仍然是目前养老保障的重要方面,“失独”老人和“伤残”老人缺乏养老保障,缺乏有力的倾斜政策帮扶。加强和完善对“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愈益迫切。早在2001年12月份国家出台了《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标准。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又联合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至此,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才开始在全国推广,也日益引起公众和政府的关注。相对“失独、伤残家庭”存在的沉重的养老压力及严重的情感问题,这些经济扶助措施显然过于简单.
    为此建议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除国家和自治区给予补助的公益金和特别扶助金外,为了进一步加大经济扶助力度,有效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存在的经济困难,建议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扶助标准,对具有本市户籍的55周岁至59周岁、60周岁及以上失独父母,分别参照当年来宾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在治疗方面给予倾斜照顾,为患者提供医疗援助。同时,探索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失独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独、伤残家庭优先考虑真正使他们困有所帮,孤有所依,老有所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相对经济上的养老压力,失独父母们心灵的空虚和精神的孤独更是不容忽视,可以成立专门的“失独家庭”心理辅导机构,社区、居委会、村要掌握本辖区“失独家庭”情况,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诉求,在重大节日要定期慰问,给予关怀。同时也要呼吁和鼓励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失独家庭开展上门访视、精神慰藉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通过部门间协调沟通,有效地为本地的失独、伤残家庭建立起医疗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应该优先考虑提供给无房的“失独、伤残家庭”。不管是因病过世的独生子女还是仍在治疗的伤残子女,为医治他们,有的家庭是倾家荡产,甚至负债累累,老无所依。建议尽快出台措施,保障“失独伤残家庭”优先享受廉租房、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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