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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政协建议:切实保障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合法权益,促进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2014-09-23 00:00:00 作者:覃焕青 来源:来宾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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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建立划界时,为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将部分林农人工林划入保护区。林农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迫于生存和发展,强烈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及采伐利用属于自己的林木资源。保护区与林农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林农上访事件频发,已构成对林区社会稳定的威胁,极大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来宾市政协委员建议,切实保障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以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例,目前划入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林农种植的人工用材林面积为9413.55亩,其中杉木林面积3781.2亩,松木林面积4757.4亩,竹林面积874.95亩,涉及6个乡镇、31个村屯、470多户人家、人口2364人。由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是林区县,林农从祖辈至今都是靠种树、砍树为生,主要生活来源是砍伐木材的收入。但是,林农种植的人工用材林被划入保护区以后,禁止采伐,每年只能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领取每年每亩14.75元的林木管护补助费(2010年以前每亩补助标准4.75元,2010年以后每亩9.75元,2013年以后14.75元),这对于长期以来靠山吃山、种树砍树为生的林农来说,每年领取微薄的林木管护补助费还不够烧开水的电费,更谈不上吃饭过日子,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这10多年来,为维护自身利益和生活所迫,林农经常到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上访,要求砍伐利用自家的但已被强制划入保护区的人工用材林。为了解决林农的诉求,金秀保护区管理局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允许林农采伐利用保护区内林农人工林,或者同意保护区管理局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赎买林农的人工用材林,但一直未获批准。而林农由于生活难以维持,乱砍滥伐时有发生,上访一直不断,甚至骂政府为“强盗”,不但严重影响了保护区保护责任的落实,甚至严重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甚至危及林区社会的稳定。据了解,我区的其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有不少存在类似大瑶山保护区的情况。
    按照我国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益应该得到有效维护。生态保护固然重要,但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为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不遭受破坏,又要切实保障保护区内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化解政府与群众的矛盾,维护政府的公信力,促进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解决。为此,来宾市政协通过社情民意平台建议,加大对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特别是核心区内林农户的移民搬迁力度。失山失林农户,为保护资源牺牲了大量的发展机会,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就目前看,国家给予的补助额远不能弥补因资源控制、限制开发利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致使林农的生活水平极为低下,形成了生态环境越好,生物资源越丰富的地方越是贫困的局面。鉴于此,建议国家有计划地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工程,既保护生态,又改善当地民生,有利于促进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一时不能或不愿搬迁的失山失林农户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补偿,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水平。如为55岁以上的老人解决养老保险,定期分发粮油、米等生活物品,着力解决失山失林农户的后顾之忧。同时,大规模启动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可替代性生计项目,如劳动力转移、扶贫、农民技能培训等,帮助失山失林农户实现转移就业;适度放活集体林经营权。为切实提高和有效保护保护区集体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保护区内要适度放活经营权,如对集体林,尤其是人工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林户依法自主经营,保障林木所有者的经营权。如鼓励发展生态旅游、林下养殖和野生菌、药材、花卉种植等,拓宽林农增收渠道,切实提高林农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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