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

梧州政协叶羽脉委员:要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4-09-03 00:00:00 作者:叶羽脉 来源:梧州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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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是一座历史文化遗产遗存十分丰富的城市。据统计,全市目前共登记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等10个门类17个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目3705个。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梧州人民特有的精神价值,是梧州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无比珍贵的精神遗产。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宗旨,坚持保护利用和普及弘扬并重,着眼于抢救性、整体性、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其一,机构薄弱。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开发保护工作量大,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来负责,但至今市、县(市)区尚未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目前,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文化部门兼管,各县(市)文体局也没有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不增加编制和经费,市、县两级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都是由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兼任。特别是城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日常业务工作职责。
    其二,经费缺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但由于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对其作用认识不足,目前,我市、县(市)区都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于没有财力投入和保障,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挖掘、普查建档、保护规划、传承保护以及合理利用等工作都难以开展,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的严峻形势。
    其三,开发利用程度低。我市的文化遗产资源虽然十分丰富,但缺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龙头带动,长期存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开发利用不高的问题,导致社会效益特别是经济效益低下。如在“十一五”时期,没有一个项目列入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中心建设项目。这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市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机构。建议在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理清和完善市古建筑管理处和市文物商店的职能,组建市级层面的文物管理局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及合理利用等工作;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的股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各城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职能纳入到日常的业务工作范畴,切实做好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管理等工作;把文物执法纳入文化综合执法范畴,切实加强文化遗产安全巡查和执法检查,逐步规范文物市场,依法维护文化遗产安全。
    二、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难得的发展资产和重要的旅游资产,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保护利用好文化遗产,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资产价值,打造优质发展环境。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要依据“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将历史文化遗产与当地的旅游资源有机结合,打造旅游文化品牌,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我市文化遗产数量多,并且大多分布在农村,有很多项目濒临失传或消失。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调查挖掘、普查建档、传承保护,都需要经费为保障。此外,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开发等工作也需要大量经费投入和支持。因此,建议各级把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议市政府出台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拓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种非公有制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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