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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7-07-19 16: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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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24日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7日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0年9月7日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14日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全面实现小康、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中央驻桂单位、部队驻桂机关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的办理;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一)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
    (十二)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自治区政协名义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提出的方式:
    (一)自治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自治区的贯彻落实、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提交提案必须使用专用提案纸。书写提案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提案也可以直接打印在专用提案纸上或者将打印件附在专用提案纸上。
    提案者可以提交提案电子文档,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提案电子传输系统发送提案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提案的提出应当经常化,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者应当注重将平时参加政协活动、了解社情民意与撰写提案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平时提案的比例,增强提案的时效性。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大会提案一般应当在全会期间审查完毕,确需进一步协调的提案可推迟至全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平时提案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参考提案者意愿,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函告、印发《提案目录》或者在广西政协网公布《提案目录》等方式将提案承办单位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非我区事权管辖范围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可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考,或者退请提案者修改完善后再做审查处理。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议。
已立案的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征求提案者意见后,经提案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案。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自治区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桂单位、部队驻桂机关,各市中共党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并注重提案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凡提案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如实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收到不属本单位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办提案退回提案委员会并说明理由,由提案委员会再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二)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驻桂单位及部队驻桂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本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利用广西政协网等网站开展提案网上答复工作。承办单位在网上答复提案的同时,应当给提案者寄送书面复文。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八)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实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督办重点提案制度。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遴选,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后报主席会议审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调研、视察、座谈等方式督办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督办重点提案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评议、走访等方式督办提案,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做好提案办理的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随提案办理复文一同寄送提案者。提案者应当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如实反馈给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寄送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政协各市、县(市、区)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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