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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房地产诚信机制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0-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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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开裂、天花板渗漏、管道材质差、防震性能不达标……近年来,有关商品房质量投诉的字眼屡见报端。但是,消协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群众在房屋质量的维权中却异常艰难,由此导致了房产质量纠纷呈持续上升之势。如何改变“维权难有结果”的现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自治区政协委员呼吁——


    搬入新房原本是件大喜事,可房屋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就成了一件窝心事。刚刚过去的2009年里,楼市中数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房地产质量事件接连曝光,一再考验着房产行业的诚信度。3月15日,记者从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去年我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中,商品房质量投诉仍“名列前茅”,而且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呈持续上升之势。
   
质量不过关,业主多是“哑巴吃黄连”

    李京2008年在南宁埌东某楼盘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新房,验收时并未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第二年春天,房屋棚顶开始漏水,室内装修遭到破坏。为此,他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可是开发商坚持不予维修,理由是交房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得已,李京向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希望寻求解决办法。但是,由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涉及的技术较复杂,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权鉴定,只能依据规定进行调解,要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核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但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则需要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协商一致才能开展。如此一来,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最终又回到业主与开发商的“对峙”状态,业主也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是我区商品房质量维权难的一个真实缩影。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监管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主体工程质量问题以及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从消费者打进热线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商品房常见的质量问题多为以下几种:其一是楼体不稳定,表现为因结构不完善,楼体部分或全部承重体系载力不够,导致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其二是出现裂缝,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其三是墙体空,墙皮脱落,墙体水管滴漏。其四是门、窗密闭性差,出现变形。其五是水、电、气的设计位置不合理,甚至存在漏电、火灾隐患。其六是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过关。
   
政协委员高度关注商品房质量纠纷问题

    自治区政协委员高度关注商品房质量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在今年初召开的自治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如何确保商品房质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怎样建立房产诚信机制,从本源上减少房屋质量纠纷?”、“如何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让群众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时维权有据?”等问题,引起了委员们热议。
    罗志芳、徐欢澜等委员认为,对消费者来说,在如今“节节攀高”的房价趋势之下,买套房子本身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再遇到上述的商品房质量问题,那么真是“屋漏偏逢连阴雨”。因为对于大多数买房者来说,买套房子基本上意味着掏空了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的所有积蓄,有些人甚至要背负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房贷。在维权艰难、退房艰难的情况下,导致有些人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拥堵小区道路,甚至与开发商有肢体冲突等,这些行为导致的后果使本来的受害者却通过“维权活动”最终变成了侵权者。
    律师出身的彭志鸿、王典清等委员直言,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发现质量问题时,依靠消费者自身的力量解决起来非常困难,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调解依据的适用法律尚不完善,解决问题时缺乏有力的支撑依据;此外,在房屋质量鉴定方面相关部门的做法也不尽一致,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阻力。此时,房子由理想中的“安居乐业”场所变成“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委员呼吁消除房地产不诚信行为

    就商品房质量维权难问题,彭志鸿委员在《关于确保商品房质量,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中指出,目前许多工程在订立招投标合同(即订立开发商按进度付款,施工企业完成相应工程量等公平条款的合同)后,开发商又利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逼使施工企业订立另一份不公平合同:由施工方自行垫资完成全部施工,或完成到一定的施工量,使开发商能够出售物业,或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向施工企业支付部分工程款。由此造成施工企业风险人为剧增,在完全得不到工程款或只得到少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容易导致建筑质量得不到保证。他建议建筑业主管部门抓住症结,把查处“垫资”、订“阴阳合同”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来抓,把查处和鼓励举报结合起来;同时,构建处罚得当、提高开发资质、市场有限禁入等多位一体的处罚机制。
    徐欢澜委员在《关于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提案》中建议,开发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并在综合验收时检查是否落实,否则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设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人员,对认定标准低的住宅,除勒令整改外,还应规定在销售书上予以标注。
    罗志芳委员则呼吁建立房地产诚信机制,以规范从事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种行业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典清委员建议,加快地方立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将商品房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通过法规来规范商品房市场,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消费者购房的维权意识,对开发商在商品房中的违法行为,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理直气壮地向开发商索赔。

(广西政协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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