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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保护 杜绝滥用或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9-04-28 00:00:00  来源:广西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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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韦荣财

    各级政协委员在调研中发现,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这样的一个问题——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滥用、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他们呼吁——


    在游览花山风景区的游船上,几个穿着少数民族服装的少女在表演着古代骆越民族文化瑰宝——天琴艺术。

    听着质朴悠扬的古老曲调,宁明县政协委员、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宁明景区管理处主任吴能贞心中却充满了困惑:“这与古代骆越民族的天琴艺术一样吗?天琴神韵是古代骆越民族巫师借助天琴说唱,并且从事各种巫术活动的一种曲艺形式。然而,被用于商业开发后,无论在表演形式、主体和地点上都变了样,许多年轻人甚至都没有见过原始的由巫师按照特定形式表演的天琴艺术了。”

    吴能贞的话代表了很多人的感受。尽管随着《唱天谣》的传播,天琴艺术被众多人了解。但当地壮族人都知道,天琴不是随便就能表演的,而是要在进行巫术活动时,由当地有名气的巫师,按照特定的主题进行表演的。
   
    不容回避:滥用、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各民族的文学、音乐、舞蹈、戏曲等非物质文化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58个项目,其中布洛陀、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那坡黑衣壮民歌、桂剧、宾阳炮龙节等28个项目入选国家级第一、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自治区政协委员廖明君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给予了肯定。他认为,广西12个世居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这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承载民族精神,维系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他同时指出,目前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冲击,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滥用、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和廖明君委员一样,我区许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协委员也表现出了同样的担忧。

    “《唱天谣》是被点石成金了的,但之后呢?石头的成分都完全没有了。像天琴表演这样的民间文化活动,赖以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主要是仪式制度和文化道具,这是不能被废除的,这两个基本条件一但被改写或重置,那么这种活动将会逐渐脱离原本轨道,逐渐成为功利化、时尚化的产物。”吴能贞委员告诉记者,除天琴艺术外,在崇左,“花山”这一品牌同样被注册为产品商标,成为商家获利的工具。富川县政协委员、县文联主席唐玉文也反映,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作为瑶族艺术瑰宝之一的“蝴蝶歌”的原生态唱法已经被一些人“改进”为半原生态、半流行的艺术作品,这不仅破坏了“蝴蝶歌”的原味和艺术特色,而且也改变了人们对“蝴蝶歌”的看法。
   
    问题根源:传统文化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上有待加强
   
    “在我们大力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时候,注重于功利性、时尚性的经济行为便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造成了另类的破坏。”吴能贞委员忧虑地告诉记者。

    民进南宁市委在南宁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保护和发展南宁市少数民族文化的建议》指出,民族文化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完整系统的文化生态环境,片面地只重视商业价值的开发,只会造成民族文化生态的恶化。

    “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是以身口相传作为传承链而得以延续的,故此它也成为一切‘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为脆弱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滥用、歪曲就在于这一点。”采访中,委员们同时指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利用。培植民族文化品牌和地方文化品牌,必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那种滥用或歪曲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据了解,尽管国家、自治区等方面分别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多数没有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还值得进一步探讨。这种法律保护上的失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致命的。
   
    委员建议: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许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被滥用、歪曲,甚至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廖明君委员在自治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交提案《关于加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民族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加大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保护气氛,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民进南宁市委也在提案中建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其被滥用或歪曲,必须进行立法保护。通过立法,明确保护的范围、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与程序,各保护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奖惩等等。

    “必须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法律的保护之列。”吴能贞委员建议,在维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时,要做的工作是宣传和教育,使民众在观念上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属于全民族所共有,为全社会所共享,认识到每个人既是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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