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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2007-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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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精神,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就是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两大方面的管理工作,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近几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我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还较差,全区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等“脏乱差”现象。同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给城乡居民带来不便,对营造发展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切实改进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需要,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反映了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大力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彻底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形成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对于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优化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切实实深入推进这项工作。

  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为奋斗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要以“南珠杯”竞赛活动和创建文明卫生城乡为载体,完善奖惩办法,建立健全治理“脏乱差”现象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抓好落实,切实改善城乡群众生活环境。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确保城乡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不断提高我区文明与环境卫生素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目标。2007年扎实打好各项基础。2008年,到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时,全区要有3个城市获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5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8个,卫生先进单位1000个,卫生县城(镇)14个,卫生村500个。到2011年,80%以上的城市(含县级市)建成自治区文明城市,5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自治区级卫生城市20个,卫生先进单位2200个,卫生县城(镇)36个,卫生村1500个。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政管理机构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全面、高效。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形成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城乡居民身边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与区域间的文明卫生差距逐步缩小。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南珠杯”竞赛获奖城市不断达到更高标准。卫生、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四)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城乡清洁工程”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配置、更新相关设施,规范、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

  ——坚决清理整治城乡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还路于民。

  ——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加快停车场的建设,确保各繁华地段建筑的原有停车场按设计功能使用,并积极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加强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各市、县要加大管理力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洁卫生责任区,重点治理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本辖区公路、内河、过江桥梁、过境铁路周边的卫生死角,指导乡镇、村屯建立街巷、圩场的日常保洁、清运机制,配置相应的设施,集中收集、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

  ——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规划,健全、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司法与行政的手段解决广告乱贴(画)的顽症。

  ——加强施工工地与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组织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运输建设材料与渣土的车辆要采取加盖密闭运输的措施,严厉处置各类运输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六)治理违法建设。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要在2008年前使违法建设的问题得到有力的控制与有效的治理。

  (七)加大对城乡小街小巷的改造力度。积极改善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改善邻里和谐共处的物质条件。力争在2011年基本实现全区城镇现有小街小巷改造、整治的目标。

  (八)加强城乡居住环境的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城镇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凡是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现有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在2008年前要形成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模式,地级市要逐年安排综合整治任务,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中村”的社区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旧村改造与新村改进工作,重点建设和完善各类公益设施。

  (九)加快专业规划的研究与编制。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公厕、垃圾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集贸市场(含各类专业市场、临时市场、农村圩场)、公共广告牌、停车场、小街小巷、公共秩序监控系统等城乡清洁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与专项研究。

  (十)建立和完善城乡道路日常保洁系统。力求城市道路全天候保洁,道路保洁管理全面覆盖。要提高城乡结合部区域道路保洁水平,乡镇道路、圩场要进行日常清扫保洁,村屯道路、圩场要定期清扫。大力发展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城乡垃圾转运机械化程度,力争在2011年各地级市市区实现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0-40%的目标。

  (十一)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各市、县目前排水、垃圾清运设施不能覆盖的建成区要加快建设相关设施;尚未规范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和建筑垃圾专用处理设施的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与引进社会资金的力度,抓紧立项建设。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集中收集和处理城镇污水,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减少污染,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保护江河水系水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环境效益。

  (十二)积极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污水与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政策,减免行业发展的各项税费,鼓励行业加快发展,积极推进污水与环卫处理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市场运行机制。开放环卫作业市场,实现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与处理的企业化运作。降低行业发展门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投入与行业竞争,走事业化、企业化经营的道路。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调动城乡居民参与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的开展情况。教育部门、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与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城乡清洁卫生意识。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新局面。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完善“城乡清洁工程”人员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做到市、县、乡镇、村屯均保持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2007年各地级市要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内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十五)加快法制建设。要制定和完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体系。

  (十六)提高监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和部署,尽快形成不断循环提高的管理监督体系和“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成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执法工作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的集约管理方式,落实处罚与教育、严管和奖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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