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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呼吁修订环境法解决政府干扰执法问题

2006-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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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记者 王世玲  北京报道

  “有水皆污”

  “现在几乎到了有水皆污的地步。”8月26日,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说出此言时,一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以“直面现实”的态度摆到了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代表们的面前。

  今年5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兵分五路,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三方面进行全国范围检查。

  盛华仁的上述判断,正是来自于人大常委检查组,对污染严重的黄河流域的四个支流(渭河、延河、汾河、涑水河)实地考察得出的结果。

  考察结果显示,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达标排放,已造成“八百里秦川、一千里污染”水环境恶化图景。

  如在陕西境内的渭河,每年接纳废水达到6亿吨以上,几乎相当于其环境容量的4倍;被称为山西母亲河的汾河,66%已经成为五类水质,而且自太原以下的水体完全失去了生态功能。

  除了水污染,《报告》显示,固定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存在的问题同样令人担忧。

  检查组发现,目前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存量累积近80亿吨,占用和损毁土地200万亩以上;全国近一半的城市生活垃圾简易堆放,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严重污染。

  《报告》警示,40%的城市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二级标准。山西省现有680家焦化企业,仅有65家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而能够真正稳定达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仅占总数的5%。山西省为此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全省十一个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都没有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专家的解释是:排污企业在“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面前,显然会“顶着风头干”,而在配套的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尚未有效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环保的态度就是,“嘴上喊喊,实际不动”。

  环境保护法17年未修订

  以上问题也是环保部门在一次次“环境风暴”后,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的原因所在。

  为此,环保总局呼吁,尽快修订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尤其是《环境保护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

  “只有在环境法律层面上,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两大问题。”日前,在“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上,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称。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这部法律实施了17年却未修改过。

  “《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保工作的需求。”日前,国家环保总局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带领课题组,就《环境保护法》实施状况在20多个城市或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出结论“急需修改和完善”。

  在收回的1553份调查问卷中,夏光发现,6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基本不能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95%以上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针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课题组对此原因的剖析是,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体制已呈现明显缺陷。

  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

  再如,《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难以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需求。

  因此,夏光等专家建议,《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应把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放入核心位置。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涉及到现行一系列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而且现在还存在着争议,如何修改需要进一步研究。”26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向本报记者表示,“环资委正在积极论证,希望明年年初有个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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