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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适应行政管理环境变化 行政处罚 最高十万

2006-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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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上海8月14日电 记者曹玲娟报道: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上海市政府将可设定最高达10万元的罚款。这项新规将于今年9月15日起在上海施行。

  在8月11日闭幕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被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此项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设置大大突破了原先政府规章可以设置的罚款限额。

  之前,依据1996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中非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上海将政府规章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保持了10年,但随着上海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客观环境发生变化,3万元的罚款上限使政府规章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不少违法行为的获利往往远高于3万元。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表示,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政府规章只能设定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起不到惩戒作用。根据多年的经验,在涉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提高政府规章罚款限额是必要的,但最高数额以不超过10万元为宜。

  针对罚款幅度提高后自由裁量权大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规章的过程中,应当依据过罚相当这个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相对应的具体罚款数额。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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