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协动态
“打折”也要“打假”
提交时间:2006-5-17 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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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时起,街上“打折”声不绝于耳。什么“店租到期,X折优惠”啦,引得顾客纷纷前往。
“五一”长假期间,笔者乘兴来到一家广告为“打六折”的商店,找到熟悉的一位知情人问:“打六折还能赚钱吗?”“比以前赚得更多!”“怎么个赚法?”“把货上单价改写印制,一行标成高价、原价,一行标成低价、现价,再到门口挂个六折优惠大招牌,客人们一下子就拥上来了。”瞧,如此虚假打折,实为“温柔打劫”。
从道德上说,乱打折是蒙骗顾客的“缺德’行为。大凡消费者总是图便宜、求实惠的,有的商家就瞄准这一心理,变着戏法让他们感觉有便宜可占,使“愿者上钩”。假打折就像诱人的馅饼,实际上是坑人的陷阱,损害了顾客利益,也践蹋了商家信誉、商业道德。同时还助长了消费者“购物必打折”的心态,致使打折风愈演愈烈,使商业销售陷入自身铺设的怪圈。
从法律上说,乱打折是商业竞争中的“违法”行为。真正的打折应该是在物价部门的审核监督下,把商品的进价、销售费用及利润公开,再降价出售。是明码标“实”,而不是明码标“假”。上述明码标“假”的做法显然构成了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关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法》也有类似规定。经营者岂可随意犯此“天条”?
当然,有的打折是真正让利于消费者,但目前很多的“打折”是先提价后打折。乱打折者满以为有了这一“法宝”之后,保证质量、出具发票、优质服务和售后服务等经营项目便全都是多余的了。殊不知这种简单化、畸形化的经营态度只会让日益学会“货比三家”、理性消费的顾客们不敢再当“回头客”。
“打折风”盛行,呼唤从事市场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奋起打假,戳穿并摧毁种种“温柔陷阱’,营造并维护片片“购物净土”,使市场价格活而不乱。
(广西政协报报道 吴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