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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就业再就业各项具体扶持措施 控制失业率

2006-05-11 00:00:00 作者:真实姓名:wjy
提交时间:2006-5-11 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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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早报记者 文彩云  日前,自治区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对我区就业再就业的具体扶持措施进行了明确。相关扶持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据悉,从今年到2008年,我区每年将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下达我区的目标范围之内,农村劳动力每年新增转移就业50万人以上。同时,还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锁定四类人员

    《新政策》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锁定为四类人员。

    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我区将对这四类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税费减免政策:个体户每年最多可减免8000元

    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政府将通过对个体经营人员减免相关税费来进行扶持。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执行。

    贷款扶持政策:两类人员贷款可享“贴息”

    一类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另一类是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新政策》对这两类人在贷款扶持政策上,予以了特别的倾斜:这两类人如果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话,不仅可以享受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长1次;另外,对其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根据有关规定,将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者

    据悉,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还将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各项税费的优惠。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为100万元人民币。

    重点援助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新政策》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作为政府就业援助的重点,并将对在政策扶持上特别关照。比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保险补贴期限还可相应延长。

    对于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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