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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打击商业贿赂之剑需更加锋利

2006-05-09 00:00:00 作者:真实姓名:wjy
提交时间:2006-5-9 1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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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毒化政风、经济与社会

    “供应商送支笔,请杯茶就被视为行贿”,世界第一大零售商沃尔玛以管理严格著称,然而为了相关项目获得审批,却最终向中国的某厅长送礼约10万元。
    “不腐败就无法生存!”行贿者辩称。市场有限,竞争激烈,一些领域的商业贿赂从最开始个别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发展为全员默认的行规。
    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产权交易等领域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部分省区商业贿赂案件在全部贿赂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达到九成。
    2005年开始,中央着力清理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一年中共有4878人申报,登记入股金额7.37亿元。一位基层反贪局局长实话告诉笔者:“煤炭系统的干部面对的诱惑实在太多,小煤矿主们总是想着法子给他们送钱、让他们入股,有时躲都躲不过。”
    一位下派到某市当市长助理的挂职博士曾拒绝一房地产商500万元的贿赂。熟悉“潜规则”的基层干部如此点拨他:“制度管的都是看得见的权力,‘聪明’的领导应该学会利用隐性的权力。就凭自己的位子,递个眼神、打个招呼或者抽空陪人吃顿饭,不仅会给老板们带来‘生产力’,也会为自己产生‘效益’。”
    市场经济本应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但贿赂的介入却使得“劣币”驱逐了“良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挤占市场不是通过技术进步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走歪门邪道。
    商业贿赂肆虐医药购销领域,人为地增加药品成本,直接导致了药价虚高;商业贿赂使国家应得税利大量流失,每年仅药品的回扣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亿多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商业贿赂直接影响投资环境,合法正规优质的企业无不对这样的畸形市场望而却步……
    如果商业贿赂这一“毒瘤”得不到铲除,完善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可能被严重侵蚀。而事实是,现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反商业贿赂绝非易事。
   
校正失衡的处罚杠杆
   
    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不但分散,而且存在严重不足:商业贿赂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明确,亟须辨析界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一般贿赂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规定的商业贿赂范围过小,仅限于商品销售和购买过程;违法成本较低,行贿者往往“献出一只鸡而换回一头牛”等等。为此,不少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上专门就制订反商业贿赂法提出提案。
    与法律分散相对应的是治理过程中的多头管理。许多委员指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行贿和受贿双方,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商业贿赂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线索移送制度不健全,阻碍了大量案件经由行政执法部门进入司法程序,所以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梁燕君的话很在理。
    在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基本思路方面,委员们建议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他们指出: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特别重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这种原则不一定就能达到遏制的目的。一些国家成功反对商业贿赂的实践也表明,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正确的选择。一些行政处罚措施,例如施以行政性罚款,取消贿赂企业的市场资格,甚至吊销其执照等,对企业而言都是巨大的经济代价。
   

规范失范的行政权力
   
    商业腐败总体形势严重,但不同行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委员们认为,腐败严重的行业或领域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中的一种或多种:该行业市场发育还不充分、不完善;政府对该行业的管制和法律框架还存在问题或缺陷;垄断特征明显(行业垄断、企业垄断,包括地方保护性垄断);市场主体鱼龙混杂,竞争失序。这些问题与行政权力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当前我国反商业贿赂重点治理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也与相关特征一一对应。这些特征已经触及商业贿赂中的深层次问题,只有公共权力商业化运作的渠道被彻底阻断,商业贿赂才会真正失去其生长的土壤。这需要政府在管理的透明化、法治化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委员们指出,反商业贿赂重点应是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并利用司法、审计等社会力量来规范商业交易行为。反商业贿赂这种立足于促进市场交易公平性的努力,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这种政府自身建设的努力,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需要同步考虑其治理对策、观察其治理效率。
   
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商业贿赂大多是“一对一”,交易时往往没有第三方在场,因此十分隐蔽。
    会计制度不健全将商业贿赂埋藏得更深。笔者调查发现,不少企业通过虚开劳务费用发票或者购买假发票,虚增企业销售成本,冲抵红包、回扣所花费的商业贿赂费用。某市国税局稽查局调动精干力量深入调查,发现一医药生产企业近两年半在销售费用中虚列劳务费用发票高达6030万元,其中相当部分进了医院、医生的腰包。
    司法机关重究受贿者、轻处行贿者的反腐败思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贿赂。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片面追求案件的侦破率、胜诉率,与行贿者达成某种默契,只要其指控受贿者就疏于追究。多数惯于以贿赂取胜的商人和企业因此有恃无恐。
    反商业贿赂过程中也存在地方保护。2005年8月,某县工商局查获县内8家乡镇卫生院接受医药公司回扣,涉案金额达120多万元。为了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准备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查办这起案件,但令人费解的是当地政府领导竟责令检察机关不得作为,检察官们无奈中途退场。时至今日,这一案件仍然没有结案。
   
寻求广泛的社会支持
   
    “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全国政协委员杨先明感叹之余分析指出,“这是因为行贿和受贿双方都习以为常,不认为这种交易有什么不妥。”
    委员们认为,当某种违法现象一旦形成“潜规则”,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一种“习惯”、“正常”的概念后,要想一下子“重新洗牌”是很难的。
    商业贿赂的危害不亚于其他形式的腐败,但不少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笔者和一些纪委干部探讨时发现,官员一旦涉嫌贪污、人事或司法腐败而被“双规”时,其同事朋友多数避之唯恐不及,生怕有所牵连;但查处一般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却不断有人为其说情,“因为说情者也误认为这不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认知模糊的最大害处在于打击商业贿赂缺少群众基础。因为任何政策法律一旦离开群众的积极支持,不仅实施困难,执行力和实施效果也会打折扣。
    不少委员建议,各地应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尤其是媒体力量,对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常规的表现形式广为宣传,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司法部门要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公之于众,形成威慑力;商业贿赂的存在,大多与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失范有着必然联系,有必要加强职业道德约束,重建职业荣誉感。
    反商业贿赂是系统工程,法德并举,才能标本兼治。
         (王民 俊义 大为)

(广西政协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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