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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2006-03-09 00:00:00 作者:真实姓名:刘常裕
提交时间:2006-3-9 17: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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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切实履行政协职能
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忠禹

  最近,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必要性,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所应承担的历史任务和人民政协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面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强调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性,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关心和重视人民政协工作。《意见》是中共中央支持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切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部署。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及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一个逐渐明确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时所制定的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民主监督职能源于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级政协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实践。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从此,政治协商同民主监督一道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被明确下来。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要使政协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1989年,全国政协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为此,中共中央专门发出通知,指出这个规定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有利于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要求各级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参照执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迈出了重要一步。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在主要职能中增加了参政议政,当时章程的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修改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规定》。从此,政协的主要职能就以正式文件形式规范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1994年修改章程和1995年由中共中央批转的履行职能的《规定》,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的实践成果。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要求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2002年中共十六大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了政协章程,紧接着又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人民政协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推进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中共中央颁发的《意见》就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对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意见》不仅重申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三项职能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了三项职能的性质和内涵,规范了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程序和工作机制,并对党委和政府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关于履行职能的规定,对人民政协认真搞好政治协商、积极推进民主监督、深入开展参政议政,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意见》为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提供了保证。首先,《意见》精辟论述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强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就从多角度、多层面提升了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重要性的认识,必将极大地增强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履行好政治协商职能的责任感。

  其次,《意见》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政治协商的要旨是决策前的协商,只有协商于决策之前,政治协商才能避免流于形式,从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协商,才能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决策。坚持并切实贯彻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对于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由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并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政治协商中,决策者既是协商的对象,更是协商的主体。决策者主动并善于运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就能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决策程序,使政治协商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意见》从健全决策机制出发,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明确规定了每个程序中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明确了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二是明确了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三是规定了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协商的程序,四是明确了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五是规定了意见和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认真执行上述程序,将从根本上避免和解决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



  《意见》为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奠定了基础。《意见》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地位,强调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强调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丰富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指出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这些规定表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在这一点上,它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但这种区别并不否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可以对权力运行发挥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时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政治监督,既是对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也是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的社会威望和有组织性,使其民主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准确把握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好民主监督的作用。

  《意见》对党委和政府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它不仅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而且明确要求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意见》还就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各种监督机构和监督形式的协调与配合,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的重要途径。《意见》还要求认真办理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切实发挥其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落实这些要求和措施,必将有效地加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对于加强和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是个强有力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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