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自治区政协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2018年8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协常委履职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常委应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按照政协工作提质增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每年以书面形式提交履职报告。
第三条 履职报告主要包括填写报表、文字材料两种形式,一年提交一次。履职报告应真实反映自治区政协常委本人年度内参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政协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
1.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
2.参加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会议情况;
3.提交提案,提交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突出提交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的质量情况;
4.参加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情况;
5.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学习培训、新闻宣传等情况;
6.应邀参加所在市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情况;
7.其他履职工作情况。
以上以填表形式提交,可补充文字说明。
(二)履职工作的主要特点,尤其是有特色、有成效的履职活动情况。
(三)遵守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对做好人民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自治区政协委员身份参加的其他需要在报告中反映的情况。
第四条 履职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文字材料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最多不超过2500字。
第五条 常委本人每年12月底填报当年1月至12月履职情况报告。
第六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履职报告的核阅汇总等工作,向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汇报,根据主席会议的意见通报有关方面和确定其他用途。常委履职报告归入履职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
注:本表由常委每年12月底填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