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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届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分批次列席常委会议安排

2019-08-19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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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届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分批次列席常委会议安排

(2018年8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使本届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有更多机会参与自治区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使委员更好地知情明政、议政建言,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协工作的指导和联系,根据《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就本届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分批次列席常委会议做如下安排。

 

  一、安排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的常委会议

 

  安排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为全体会议做准备的常委会议,即每年二、三、四季度的常委会议,全会期间召开的常委会议不安排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自下文之日起分批次安排委员和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议。

 

  二、委员列席常委会议具体安排

 

  (一)委员安排的范围。除自治区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港澳委员和在自治区政协机关任职的委员之外的自治区政协委员,约481名。

 

  (二)按照委员届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议来安排,每次常委会议安排约35名委员参加。

 

  (三)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根据常委会议的主要议题,结合委员工作性质和专业特长,按每个界别安排1-2名,形成列席委员建议人选名单,交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列入常委会议工作方案,经自治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发出会议通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

 

  (四)委员列席常委会议纳入委员履职考评,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列席委员参会的统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议具体安排

 

  (一)涉及区域性发展议题的议政性常委会议,安排该区域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其他常委会议,每次安排约10名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

 

  (二)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议的相关工作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