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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推动作用

2015-01-08 00:00:00  来源:广西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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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红兵常委: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推动作用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是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进一步深化。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成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高超的国家治理能力。可以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诉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要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法治,同时也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是法治的治理,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全局性、关键性、战略性意义,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同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法治秩序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模式现代化的主力军和核心动力。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化的客观要求必须有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化司法进行匹配。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决定了司法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功能定位。一个独立、公正、权威、高效、公开的司法体系,是国家治理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基础。司法作为重要的国家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它不仅仅是一个中立的争端裁决者,更要通过司法权的行使来调控社会关系,参与国家治理。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治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治理机制而言,司法调控机制在社会纠纷化解、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制度完善和社会进步,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越性。从治国理论上讲,在各类社会治理的措施中,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社会变革阶段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与调和,有利于及时解决冲突、缓解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能力关乎国家治理能力,司法水平折射国家治理水平。


    司法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最重要方式是坚持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适用法律、惩治犯罪、裁断是非、制裁违规以示范法律和规则,彰显、维护和输送公平正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个案,依法办好每一个案件。一是通过对个案裁判示范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则,彰显、维护和输送公平正义;二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调控社会秩序,整合社会资源,服务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实现国家治理创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挥权力制约功能;四是通过个案裁判、或发布司法解释、或者制定司法政策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是通过司法审判所具有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功能来实现国家治理的。


    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推进作用,关键是要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产生正能量,不公的司法不仅不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反而会伤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常进行。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司法不公,提升司法公信,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当前要做的就是要把中央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影响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因素中,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是主要原因。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等改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这两大问题。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四中全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身体素质都应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须具备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忠于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司法才干。提升司法能力,重点是要建立适应司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司法需要的保障制度,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司法事业。只有一流的司法人才加上一流的司法保障才有可能创造出一流的司法服务。


    三是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强化监督目的在于防止滥用职权,纠正司法中的不公正现象。在依法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监督制度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


    四是提高司法权威。司法应当拥有高度权威,但现实中司法权威并没有得到足够尊重:一是案件终审不终结现象突出,二是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三是裁判执行难现象普遍。司法权威体现司法在国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对司法的需要、依赖以及对裁判结果的接受、执行和服从,以及司法的强制力。四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这些改革措施必然会增强司法的权威。


    五是采取多样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首道防线,更不是唯一防线。司法的严肃性、程序性、中立性等特征,决定了司法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成本最高的方式,不宜轻易动用。因此,应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所有国家机关、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发挥各自长处,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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