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西政协网首页 > 委员履职 > 委员风采 > 正文

提升司法公信力 推进依法治国

2015-01-08 00:00:00  来源:广西政协网
【字体:

黎琳常委:提升司法公信力 推进依法治国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作为参政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履行职能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密结合起来。下面,我就提升司法公信力问题,谈一些意见和建议。


    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面临危机。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曾指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社会普遍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司法公信力危机的直接表现,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司法活动的不信任。其原因,有司法贪腐、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威不足、部分法官、检察官司法素质低下等问题,也有公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多而司法回应严重不足,司法活动疏离社会公众,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猜疑甚至对立的问题。


    如同人与人的关系,彼此之间的信任肯定是建立在相互了解、尊重、互动的基础之上。司法公信力亦然。司法公信力是一种双边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另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种双边关系的稳定,必须依赖于司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互动。因此,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要在司法贪腐、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等方面下工夫,也要从司法观念、司法方法、司法过程等方面入手,让司法机关与社会建立起相互了解、尊重、信任、督促的良性互动关系。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应当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活动遵循法治规则,追求公平正义;二是司法机关能够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意愿。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倡导司法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依法拓宽案件受理范围。当前法院与公众的关系疏离,有两个突出原因,一是法院像衙门一样高高在上戒备森严,普通民众平时很难进入法院,更谈不上了解。二是立案难,很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切断了普通民众依法维权的道路,加深民众和法院之间的隔阂。所以,法院应该审视自身的职能定位,加强公共服务意识,对于社会公众提交诉讼的各类纠纷,都应该保障法律救济的机会,而不是冷漠回绝,不予受理。


    二是贯彻司法为民原则,依法受理、审判以政府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虽然数量庞大,但就社会影响力来说,远远不及行政案件。多年来,受司法行政化的牵制,“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一直是“立案难、审判难、胜诉难”,以至于民众求告无门,只能不断上访缠访,严重削弱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因此,依法处理行政案件,理性解决民众诉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加强司法民主,建立民意沟通机制,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是司法结果具有价值引导功能。当社会对司法方式、司法过程、司法结果产生质疑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面对民意,进行诚信沟通,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另外,鼓励和引导民众参与司法,比如,拓宽人民陪审渠道、落实公开案件旁听制度等等。


    四是推进司法公开,使社会公众获得客观、全面的信息。司法活动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公开司法程序、司法文书等方式,让公众了解相关的案件信息,是公众理性对待的前提和基础。


    五是遵循司法规律,建立严格、科学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司法裁判的作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基于生活经验所形成的普遍正义观。闻名全国的“彭宇案”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至今余波未了,广受诟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年轻的主办法官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单纯借助法律逻辑进行判决,以至于判决背离了社会正义,进而引发社会关于司法不公的联想,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所以,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设定不同的晋升和遴选标准,完善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


    六是规范司法行为,严惩司法贪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是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应当从制度上加强司法活动的规范,完善司法惩戒制度,惩治司法贪腐行为。


 


短信服务

委员履职

委员提案

提案承办

社情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