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开发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20 14:22:09   阅读次数:次  

  (一) 开发式扶贫

  开发工式扶贫是对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改革与调整,是中国政府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鼓励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倡导和鼓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贫困农户中普遍存在的"等、靠、要"思想。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先后在贫困地区涌现了"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林州精神和不等不靠,"宁肯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

  2、针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国家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鼓励、支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公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发展生产的物质条件。

  3、国家安排优惠的扶贫专款贴息贷款和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促进增产增收。

  4、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5、扶贫开发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加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发展后劲。

  (二) 重点向西部倾斜,集中扶持国定贫困县

  1、重点向西部倾斜。改革开入以来,东部沿海省市充分利用国家的鼓励政策和自身优势,率先发展。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落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与此相关,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大数集中在中西部省区市,尤其是西部省份。因此,向西部地区重点倾斜是中国扶贫开发的基本政策。1994年国家"八七计划"明确指出: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要求从1994年起,用一至两年把中央用于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6个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省的扶贫信贷资金调整出来,集中用于中西部贫困状况严重的省区;中央新增的财政扶贫资金只在中西部省区分配。同时,中国政府始终从全局着眼,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东部省市与西部省份在政府、民间、企业等层次上的大跨度横向联合和扶贫协作,以便通过东部地区较发达的经济优势带动西部地区的扶贫开发。

  2、集中力量扶持国家贫困县。中国政府1986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确定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这些贫困县都覆盖了当时全国贫困人口的70%以上。中国政府力图通过对这些贫困县的集中扶持,带动全国农村贫困问题的解决,为此,中国的扶贫开发政策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这些贫困县而制定的。特别是在扶贫资金方面,明确规定: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用于这些贫困县。1996年中央政府又进一步对各省区市提出了配套资金比例最低要求(30-50%),为了保证重点地方配套的扶贫资金也要求用在国家重点贫困县。

  这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国定贫困县的扶持力度明显加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进程相对快于其他贫困地区。据统计,经过这些年的重点扶持,592年国定贫困县的贫困人口,已经由1992年的5858万减少到1999年底的1800万,成立这一时期中国贫困人口减少幅度最大的区域,为实现"八七计划"确立的奋斗目标创造了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扶贫投入不足,非国家重点扶持县解决温饱问题进展缓慢,也出现了全国扶贫开发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三) 强化扶贫资金管理

  中国政府专项的扶贫资金分为三类: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1997年,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各类不同性质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标准以及使用程序、权力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各项扶贫资金要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各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是: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修田造地、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和科技培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水利和修建乡村道路。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有助于增加贫困户当年收入的种养业项目。同时,要求各级扶贫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审计部门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如期实现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发挥了关键作用。

  ——以工代赈计划

  以工代赈计划是一项旨在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扶贫计划。该计划于1984年开始实施

  1995年以前,以工代赈计划的执行方式是,贫困地区的群众利用农闲季节投入劳动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中央政府以库存积压较多的粮食、棉花、布匹、日用工业品等实物对劳动者进行补贴。从1996年开始,以工代赈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直接向劳动者支付货币,不再投入实物。

  以工代赈计划将修建公路、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和基本农田建设作为重点,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环境,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为农闲季节的农提供了短期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截止1999年底,中央政府以工代赈计划累计投入349亿元(1995年前的实物折合资金169亿元)。1984年至1997年14年间,共修建县乡村道路20.72万公里,解决贫困人口饮水4330万人,解决牲畜饮水2310万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6031万亩,实施坡改梯8334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146万亩,建设小水电27.49万千瓦,开发经济林果1580万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四) 以省为主的扶贫工作负责制

  中国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的扶贫工作体制。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决定,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首长扶贫工作责任制。要求:各省区市特别是贫困面较大的省、区,要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日程,根据"八七"计划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实施计划。省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这一制度,1996年中国政府出台的《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要在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区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区、市)"。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在此基础上强调,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是贫困地区一切工作的中心。贫困地区的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县的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亲自抓扶贫开发,抓解决温饱问题,并要求各地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限期完成任务。

  (五) 发挥部门优势,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在这些年的扶贫开发中,中央国家机关根据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有关部门从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大局和贫困地区的实行情况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支援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具体政策。1987年,为依靠科教进步振奋兴大别山经济,国家科委(后更名国家科技部)出台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大别山重点贫困县经济开发的试行办法》,制定了包括技术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子女就业在内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到大别山区开展科技服务。1994年"八七计划"要求,计划、贸易、农林水、科教、工交、劳动、民政、民委、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政府部门要分别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向贫困地区倾斜,积极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作出贡献。此后,中国农业银行明确规定,对贫困农户的小额贷款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实行信用放贷。铁道部提出:对贫困地区的煤炭、粮食、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的运输实行倾斜政策,对捐赠给灾区和贫困地区的救灾物资,积极搞好运输工作。其他部门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群众解决温饱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即是中国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特点。

  (六) 鼓励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

  中国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包括帮助贫困户解决温饱和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两个层次:

  ——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根据扶贫开发的特点和需要,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对所有的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有的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的优惠政策有: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的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大的财务和支持。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