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

韦绍仕:关于加强我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3-09-20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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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韦绍仕的发言
——关于加强我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当前我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转轨、利益分配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农村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多年来,我区各地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面虽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以下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基础不实。一是村屯治安组织有名无实。由于待遇低、条件差等原因,一些有能力的村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个人致富上,导致部分村屯治安组织无人履职,有名无实。二是基层干部信任危机。我区村屯干部老龄化、低知识化相当严重,加之部分村屯干部存在不良习气,在群众中无威信可言。三是黑恶势力渗透。一些基层组织被邪教组织、非政府组织和黑恶势力、宗教势力渗透,社会治安工作更是无从谈起。
 

       (二)人防不严。一是农村群防群治网络虽初步形成,但尚未发挥真正作用。二是群众参与维护治安的积极性不高,群防群治流于口号,许多村屯的治安巡防队伍尚未建立。三是部分村屯治安巡防队伍因投入不足,人员待遇、装备未落实,面临难以为继的窘境。四是巡逻密度和广度不够,尤其是夜间巡逻、重点区域巡逻不到位,许多偏僻处成为治安盲区、死角。
 

       (三)“天网”不牢。一是技防水平低,视频监控探头数量少、覆盖面小,我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目前还没有安装视频监控探头。二是部分已建视频监控探头陈旧老化,形同虚设,监控失效。
 

       (四)警力不足。目前我区公安机关总警力只占全区人口的万分之八点三七,远低于万分之十二点三的全国平均水平,而一些农村地区基层派出所情况更为严重,警力比例不到万分之一。由于警力的严重不足,加之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许多非警务活动(如征地拆迁等)牵制了相当的警力,导致社会见警率低,治安职能弱化,案件处置不力,打击力度不够。
 

       (五)管控不力。一是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感染者、失足青少年等重点人员的帮扶帮教不力,这些人长期在社会游荡,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对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的治安防范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加强我区农村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基层组织警务力量。推广天峨县的做法,选调优秀党员民警任乡镇党委政法专职副书记,驻村、挂点民警挂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主任助理,将警务融入基层组织,加强基层组织警务力量。
 

       (二)积极开展治安群防群治。“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全面推广“天峨经验”,整合村屯干部等基层力量,建立覆盖全区村屯的“六大员”(人民调解员、治安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交通安全员、义务消防员、抢险救灾员)治安巡防队伍,进一步夯实农村维稳和治安防控的人防基础。采取措施确保队伍人员、经费、装备、待遇“四到位”,充分激发巡防队员的积极性。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强指导各村屯科学部署巡防行动,扩大巡防面积,增加巡防密度,切实消除治安死角,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三)加快社会治安“天网”建设。一是推广北流市“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主导,群众参与,多方共赢”的“天网”工程建设新模式,加快推进社会管理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城乡结合部、村屯主要交通路口、治安复杂地区等公共区域,不断提升社会治安技防水平。二是推广东兴市做法,加强对已建视频监控探头的维护和管理,组建维修管护小分队,开展全天候维修与保养,确保探头正常运行,发挥作用。
 

       (四)创新基层警务管理模式。一是积极推行基层派出所与责任区刑侦队的联勤改革,将打击与防范实行所队捆绑、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形成打防结合的大格局,确保驻村民警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社区、小区、村屯组织发动群防群治。二是切实加强农村(社区)警务室规范化建设和驻村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扩大农村(社区)警务室覆盖范围,驻村、挂点民警真正落实到位,严防出现“空壳警务室”现象。三是依托天网工程警用信息系统、警综平台社区警务子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提升农村(社区)警务的工作效能。
 

       (五)加强防控源头消除隐患。一是建立特殊人群管控帮扶长效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感染者、失足青少年等特殊人群的防控和帮扶,引导他们回归社会。二是加强农村地区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的治安防范工作,防止侵犯农村弱势群体案件发生。三是在加大黑恶势力、“两抢一盗”、赌博、吸毒等重大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特别是犯罪易发场所进行治安排查整治,切实做到管理无盲区、防控无死角、治安无乱点。三是以改善民生为抓手,加大“三大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化解力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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