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

戴红兵: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

2013-09-20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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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红兵常委的发言
——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广西作为农业大省,近年来,因城乡差距、改革与发展不平衡等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农村十分突出,通过诉讼的方式反映到法院中来。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影响我区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有以下几类:
 

       一是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等,“三大纠纷”(山林、土地、水利纠纷)占据了行政诉讼案件一半以上,年均近千件(2012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65件,资源类案件占56.51%)。二是婚姻家庭矛盾。农村青壮年男女外出务工因夫妻长期分居或外遇等原因形成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以及留守儿童犯罪、离婚案件、家庭暴力、抚养纠纷逐渐增多。三是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出嫁女等方面,均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些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矛盾类型多样化。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多种形式并存。二是形成原因复杂化。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形成过程复杂,既有当前现实问题,又有历史遗留问题,往往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三是矛盾主体多元化。纠纷当事人已不仅是公民之间,还包括了许多经济组织和行政机关。四是矛盾形式群体化。农村社会矛盾涉及面广,特别是土地、山林、水利确权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五是寻求解决方式激烈化。许多农村矛盾纠纷由于不能及时化解引起激化,演变为赴邕进京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或酿造成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及破坏性很大。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在化解大量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中,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单靠法律手段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效果还不是十分明显,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多元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和办法多方面来解决。二是在“三大纠纷”处理中,部分行政机关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履行职责时存在瑕疵,形成矛盾隐患。三是诉讼案件信访化。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信访出口不畅,各稳控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涉诉信访形势越来越严峻,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冲击。四是执行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义务,转移财产,甚至暴力抗法;五是司法救助开展不理想。各地的司法救助基金由各地财政自筹,分属各市、县党政政法委管理,存在基金数额较小,分散,管理不规范,使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六是人民法庭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的比例小,易造成纠纷反复处理。
 

       为了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联动联调机制。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矛盾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难以承担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将联调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实现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部门协作、联调联处,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二是落实有关行政机关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以及《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土地、林木等自然资源权属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原则,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处三大纠纷案件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建议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处三大纠纷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使农村的问题“不出组”、“不出村”、“不出乡和县”。
 

       三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涉诉信访的解决要实现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建议各级党委政法委协调确定稳控责任单位,落实终结案件的教育帮扶工作,对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依法审查后决定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实现责任主体的转移,不再转交法院处理,使已经用尽司法手段的矛盾纠纷从司法程序中有序退出。
 

       四是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建议进一步扩大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执行救助基金等司法救助基金的规模,建立基金来源保障机制,把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规范管理和使用,将救助基金集中到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集中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执行救助基金的作用。
 

       五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与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基层乡镇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建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一般应送交人民法庭进行司法确认,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巩固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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