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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政协委员韦汉良: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实践与思考

2018-02-23 12:09:00  来源:广西河池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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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载体,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充分认识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性,积极探索提案办理协商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协商过程的各个关系,把协商贯穿于整个提案办理工作全程,是提高提案整体质量,发挥提案办理实效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提案办理协商、重要性、方式、思考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逐步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切实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今年“两会”上,政协提案办理协商更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受到世人瞩目。中央文件以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为提案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政策依据和体制机制保障,也为提案工作研究提供广阔的舞台,这是对提案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在总结河池市政协近年来在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期以来提案工作存在的全面性、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就如何充分认识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性,协商主要方式和处理好协商过程中的问题,切实提升提案办理实效作一些探讨。
 
  一、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性
 
  所谓“政协提案办理协商”,从狭义地理解,就是政协提案在办理后未正式答复前,提办双方见面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的发挥性概括。从广义地理解,无论从语义学还是提与办的因果关系上说,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办理同样是提案办理的大范畴。因此,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理应覆盖到提案征集、审查、立案、交办、督办、回复全过程的协商。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重中之重,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工作,而提案办理协商是做好提案工作的重要手段。河池市政协通过长期的提案办理实践,我们感到建立提案办理协商制度,用“协商、协调、协助”方法办理提案,提高了提案工作质量,提高了提案的落实和委员满意率,充分政协提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带来五个“有利于”:
 
  1、有利于提高政协委员运用提案形式认真履职的积极性
 
  提案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委员撰写提案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提案中的建议能否落实转化。高质量的提案若得不到认真的办理和落实,不但不能发挥提案的效益,而且影响提案者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作为提案者已不再满足于提案件件有答复,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提案能不能得到承办单位的重视,提出的建议是否能够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否纳入政府的决策,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河池市政协近年来,每年召开提案工作座谈会,来自各界别的委员说出心中的想法,他们说:“我们撰写提案一是履行职责;二是为民办事;三是看看提案办理的效果,如果提案没有产生效益,明年就少写或不写了”。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坚持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不但提高了提案办理质量,调动了广大委员撰写提案的积极性。
 
  2、有利于增强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政治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做好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提案者要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确保提案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使提案得以顺利办理;另一方面承办单位也要充分理解提案都是委员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后所形成的智慧结晶,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都代表着某一界别群众的观点和看法,不但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当作一项业务工作,更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广义地看,政协提案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的嘱托和希望,具有很重的份量。承办单位只有通过大量艰苦的劳动办理好提案,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嘱托转化成现实的成果。由此可见撰写提案与承办提案具有同样重要意义。将这两者密切联系,协调处理,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需要的就是责任。坚持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强化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政治责任意识,是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3、有利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提案质量
 
  河池市政协常委会提出要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树立“精品”意识作为调动和发挥委员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提案是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如何使提案成为“精品”,“协商”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和手段。广大委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了一批颇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高质量提案,有助于提案的转化和落实。
 
  4、有利于促进提案成果转化
 
  提案转化是指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经承办单位办理后,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提案办理协商为提案的办理起到了加速作用。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协商办理提案的方案,使一些操作性强的提案更容易得到落实。
 
  5、有利于提高机关服务水平
 
  做好提案办理协商制度的跟踪服务工作,是架起提案者与承办单位承办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好对提案者的服务工作,同时,强调对承办单位多做协商、协调、协助工作,使提案工作真正做到“尽职”、“帮忙”、“切实”。为了推进“提案办理协商”顺利开展,河池市政协向委员作出承诺,凡是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帮助,而且是力所能及的,决不推诿。同样,凡是承办单位需要我们帮助联系委员的,一样积极配合,将联系结果及时回复承办单位。我们的热情服务,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回报。现在,市直的的部门、街道,有不少主动找政协,借助党派、专委会和委员的力量,争取解决群众关注的的问题。
 
  二、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主要方式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工作,提案的办理成效是政协履行职能成败的关键。当前提案工作普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提案质量不高,随意性较大,针对性不强,缺乏全局观念,可操作性不强,空洞不全。二是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推诿应付,办理质量不高。因此,提案办理协商成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先协商、后选题,提高提案撰写的实用性
 
  提案是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如果委员撰写的提案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不强,无疑会降低委员履职质效。为此,应建立协商选题制度,通过协商选题,确定出重要政治协商议题和提案撰写参考目录,让委员撰写提案时围绕选题开展调研,有的放矢撰写提案。
 
  协商选题方向和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协职责所在,也是政协委员撰写提案的重点。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让委员知情明政,让委员知晓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哪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在何处;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哪里,为提案撰写确定选题方向和重点。
 
  多方征集提案线索。政协提案必须“接地气”才能履好职。因此,必须实现提案与民智、民意相结合,与社情民意信息相对接。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征集提案线索,有效掌握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从而吸纳解决问题的良言佳策。
 
  协商确定重要议题。党委、政府应根据全局工作与政协组织协商确定重大政治协商议题;政协组织应根据全年工作,通过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确定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和专委会对口协商议题,并将重要议题交由委员调研,撰写高质量的提案。
 
  (二)先协商,后立案,提高提案工作严肃性
 
  全体会议期间是委员提交提案较为集中的时段,仅靠提案委员会在短时间内一次审查立案,难免存在把关不严甚至错漏等情况。为此,有必要将一次审查立案改为两次审查立案,“建立两审两商”立案程序,严把立案关。
 
  全会期间初审协商。提案委在对收到的提案分门别类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与提案者沟通交流,充分交换意见,提出立案的初步意向。对初审立案的提案以《提案审查情况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闭会后复审协商。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再一次逐件审议收到的提案,并召开提案委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复审侧重于在初审基础上进行再审查,再把关,最后给予立案。
 
  不予立案协商告知,以免挫伤委员提案撰写的热情。
 
  (三)先协商,后交办,提高提案交办的准确性
 
  对于已经立案的提案,及时移交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进入党委、政府交办流程。在这个环节,应着重从三个环节入手,探索建立双向协商交办工作机制。
 
  初步确定承办单位。对已立案的提案改过去由提案委提出承办单位为提案委与党委办、政府办共同商讨,一起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实施网络预交办。将所有立案的提案通过网络平台整体预交办,相关单位如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调整意见,提案委和党委办、政府办对提出的意见进行再次审议,确定最后的承办单位。
 
  现场协商交办。目前,一般是政府、政协和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提案交班会,为提高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重视程度,有必要提高现场协商交办层次,实行“一把手”现场领办,对提案办理作承诺。
 
  (四)先协商,后回复,提高提案办理的实效性
 
  对重点提案应建立提案人、承办单位、政府督查室、政协提案委 “四方”协商机制,对一般提案应建立“提案者、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协商机制,使提案办理过程真正成为充分协商、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过程。
 
  对重点提案,由党委、政府、政协组成联合督办组,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情况的汇报,对办理提案中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提案办结后回复前要及时征询提案者的意见。已经办结的,要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效果的评价;不能办结的,要与提案者沟通,讲明不能办结的原因及理由,是否得到提案者的理解和认可。
 
  三、提案办理协商的几点思考
 
  经过实践,我们体会到,提案办理协商实质上是协调关系在提案工作上的具体反映,对整个政协工作具有启示作用。
 
  (一)开展协商做好协调是政协的基本工作方式
 
  人民政协作为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重要组织,要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差异和矛盾错综复杂,政协的协调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繁重。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汇集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如何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共同的大目标下把他们凝聚起来,这就必须通过政协组织做好协调关系的工作。政协就是把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人士联系起来的桥梁,协商协调关系工作就是这条桥梁的支柱。
 
  (二)提案办理协商要协调好承办单位和提案者的关系
 
  提案是政协委员直接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手段,是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委员当然希望自己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得到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得以采纳和落实。但这涉及到党和政府的工作安排、现阶段建议的可行性、承办单位的办理能力与权力范围等等一系列的客观因素,并不一定都能按照双方的意愿取得圆满的效果。这时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之间就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差异,导致提案办理结果的不尽人意。因此,在跟踪督办的过程中,政协就必须采取协调关系的方法,促进双方对提案建议、办理方法、预期结果等取得共识,让委员理解承办单位的实际工作程序和客观办理环境,及时调整建议的方向和细节;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使提与办双方互相理解和支持,又让承办单位了解委员的具体想法,有针对性地调整办理思路。
 
  (三)提案办理协商也应规范化、制度化
 
  中共十八大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理应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面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政协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项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将越来越完善,并逐步走向程序化。协调关系作为政协的基本工作方法,贯穿于各项职能和工作之中,虽然有协商、监督、调研、视察、提案、社情民意等各种途径和手段作为其具体的表现,但如果没有一套系统的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对协调关系工作加以规范,整个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就不完整,协调关系工作的效率也难以提高。就我们现时的“面商”制度来说,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规范的地方,如哪些提案必须“面商”、委员参与提案办理有哪些具体措施等,深入地看,都是政协在协调委员与党政部门关系的工作中必须规范的地方。因此,适应新要求,研究协调关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促进政协整体工作的发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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