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

拓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渠道 增强政协履职实效

2017-07-21 00:00:00 作者:梁耀德 来源:广西河池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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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政协研究室主任  梁耀德

(2017年6月22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写进党内法规,成为我们党加强外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宽广胸怀,也赋予人民政协新的重要使命。作为政协委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民主监督在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中的作用,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我们履职实效。
 
    一、强化认识、把握内涵
 
    1、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文,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对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2、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地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以人民政协章程为依据、以人民政协组织为载体、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一种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体现团结、合作、协商精神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与其他监督形式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3、民主监督的作用。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服务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方面。民主监督涵盖各党派团体、各界别阶层等各方面人士,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决策与管理的重要途径,是监督党和政府依法施政的重要渠道。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党合作的对话协商制度,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度,公开、透明、高效的民主决策机制,政治协商中的民主监督制度、承认利益多元的公共协商机制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政协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着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更加重视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采取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围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民主监督。
 
    二、发现问题、明确责任
 
    当前民主监督在实际运营中还存在着几个误区:一是认为民主监督繁琐,影响决策效率。从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机关这个层面来说,对民主监督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思想上越来越看重。但在一些部门单位对民主监督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认识仍然有差距,甚至有的领导认为民主监督太繁琐,影响决策效率;有的害怕监督,回避监督程序;有的走走过场、装装样子,致使民主监督难以得到真正落实。二是部分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责任意识不强。一些政协委员对自己身份主体的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责,难以充分表达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三是民主监督“三化”运行机制不健全。首先是缺乏顶层设计。近年来,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问题已在高层形成共识,但在具体操作中,“三化”建设还缺乏顶层设计,其具体的内涵、具体要求、实施细则等没有明确,致使其在基层运营中容易产生偏差和缺位,难以确保监督和民主决策的质量。其次是程序不规范。有的政府部门未将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各自议事规则,突击性、临时性协商仍占有一定比例,重形式,轻效果;有的甚至把该事前协商的内容变成了情况通报;有的协商内容,全凭领导一句话且随着领导调整而改变。四是实施民主监督渠道较窄。现阶段,由于政协组织在基层特别是乡村、社区没有组织机构,导致基层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表达仍然集中在党政单位领导干部、各行各业“精英”人物等强势群体,对基础政府各部门的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他们的利益通过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等方式,得到有效地表达。而面向广大公民提供政治参与的渠道、参与方式和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其利益难以上达决策层,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拓宽渠道、丰富载体
 
    1、拓宽渠道。一是把政协组织延伸至基层。要积极探索在乡村、社区建立基层政协组织,确保政协组织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拓宽基层群众的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把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二是注重从新兴阶层、草根阶层选拔政协委员。在政协委员产生过程中要适度增加“新兴阶层”、“草根阶层”等群体委员名额,减少“官员委员”比例,在界别设置、委员结构等组织架构上体现公平。三是建立社会各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机制。在开展重大课题民主监督活动中,要注重邀请产生各党派团体、各阶层代表人士、普通公民代表列席、旁听政协会议,提高民主监督开放度,把民间政治参与热情纳入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轨道中来。四是要理性协商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在主持协商式监督时,要注意寻求各方利益的充分表达,求同存异,达成谅解,解决问题;在政府、组织、企业与群众之间利益不统一、诉求多元化的时候,要通过理性协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达到“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和谐共赢”的效果。
 
    2、丰富载体。一是建立健全网上民主监督平台。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速,要注重创建网络民主监督平台,通过设立网上协商、提案评议、参政议政等栏目,畅通网络民意与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吸引广大民众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监督。二是完善网下民主监督。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通过创办界别协商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论坛、民主听证会、利益协调会等基层协商民主形式,不断丰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网下协商民主监督形式。确保民主监督广泛、多层发展。
 
    四、建章立制、强化监督
 
    1、建章立制。一是明确民主监督内容。按照中办【2017】13号文件规定,民主监督的内容有八个方面: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二是拓展监督形式。常规的监督形式有四种:会议监督,即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进行监督;视察监督,即组织委员视察团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进行视察;提案监督,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进行监督;专项监督,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参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进行监督。三是规范民主监督操作程序。要建立民主监督工作规则,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和对象,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安排、协商活动进行、协商成果报送、协商意见处理和反馈”五大程序,完善相关机制。四是拓宽委员知情渠道。要以专委会为依托,组织各界别政协委员开展委员大行动,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访贫问苦,听取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增强委员提案的群众基础和民意基础,使委员提案更加贴近民意,更多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五是建立委员知情机制。要注意建立委员旁听党的代表会议、人大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委员旁听活动,帮助委员知政情;要通过举行各类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会,设立领导接访日等方式,使委员们知民情。六是建立委员常态化培训机制。要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引导委员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政协章程,学习各专委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进一步提升委员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协商能力,使之具备正确履职所需要的洞察力、调查力和发言力,使之更好地行使参政议政权力。
 
    2、强化监督。一是健全委员履职的考核机制。要建立委员定期向代表界别和群众述职制度和政协民主监督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委员履职奖惩机制,对不履行职责、参政议政意识淡薄、能力缺乏的委员及时调整和辞退,进一步纯洁政协委员群体。二是完善民主监督督办问责机制。为确保民主监督事项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落实、督办、反馈等程序控制,对民主监督意见办理实行督办问责。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推动基层民主监督的持续发展。三是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首先要通过在媒体开设民主监督专栏,大力推介民主监督工作的典型经验。其次要及时曝光民主监督过程中,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反面典型。再次要与人大、纪委等部门对各部门落实协商民主成果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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