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

关于加强玉林市古村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建议

2017-07-26 00:00:00 作者:李楚杰 来源: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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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村落是一个区域内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物化档案,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历史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它们保留着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繁荣发展民族文化的根基。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古村落衰落破败现象日益严重,加强我市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已刻不容缓。
    一、全市古村落保护中的存在问题
    (一)对古村落保护利用认识不到位。部分古村落居民缺乏对这一文化遗产价值观的认同感,有的因改善性住房需求而拆建造成原生个性正在逐渐失去,有的则由于不注重古村落的原生个性而在修复修建中造成破坏,有的因无人居住管理而使其遭受自然损毁。政府在保护上也是仅限于注重古建筑的保护,缺乏人文内涵的挖掘以及民风民俗、民间艺术、民间文学等“村落文化”的保护传承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措施缺失。国家颁发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对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存的古村落作出保护要求与规定,地方性保护法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地域性,难以适应古村落保护和开发的实际。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农村民间文物偷盗、流失问题频发,执行力量薄弱。此外,上至国家和自治区,下至我市都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古村落保护开发的科学规划和规范制度,造成实际工作难以有据可循。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村镇的建设规划、自然遗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新广局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专门负责,行政体制上存在着“多头管理”。由于古村落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缺位,古村落保护、修缮报审制度和技术指导机制缺乏,导致许多颇具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失去了保护机会。有的古村落产权不明晰,部分古村落产权、使用权不明确,从而导致责任不明确,管理缺位。
    (四)专项保护资金匮乏。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在现行财政体制中基本未设立古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专项经费,即使部分村落被列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有补助资金,但相比众多的古村落保护的资金需求,也是杯水车薪。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私人产权的文物”的规定,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修缮的古民居建筑,难以获得政府资金补助,而古民居的产权所有人及使用人财力有限,难以承担古民居保护所需的费用,致使很多古民居得不到及时保护而自然毁坏。
    (五)专业人才缺乏,无法提供专业保护。我市缺乏古村落保护的专业人才,具有相当水准的相关专家更是凤毛麟角,无法为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做好资质的鉴定,并为之提供专业保护。古村落所属镇、村委会等管理人员都属非专业人员,专业技术指导跟不上,难以开展全面修缮和保护,更谈不上有效的开发利用。
    二、关于加强我市古村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制定《玉林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对古村落的保护,不仅有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意义,也有地域文化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而且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更有保护地域文化基因的重要作用,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上位法、适合我市实际情况、便于操作的保护古村落的法规,已是迫在眉睫。
    (二)加大古村落保护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制作、编撰和推广反映古村落民俗风情、人文景观、自然风光的影视片、光碟、画册、文化丛书等,大力宣传古村落的作用和价值,提升古村落知名度,让全社会了解保护古村落的意义,形成共同保护和积极传承的合力。
    (三)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建议利用我市古村落的优势,充分挖掘旅游开发潜力。可开发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人文景点,或者开发自然景观型旅游景点。比如,兴业东山村风景清幽,村中有兴业县八景之一,颇具开发潜力,可开发生态农业园。兴业县庞村也为不少影视制作公司看好。容县龙镇村可利用本地生态资源优势,建设融健身、休闲、娱乐和科普教育为一体的生态文化公园。可吸引文化素质较高的作家、画家、摄影家等艺术家人群驻足古村,或定居,或暂住,成为艺术创作基地,从而挖掘高端文化旅游的潜力。高山村在明清时代便是出名的游览村,我国著名地理学家、旅行家——徐霞客就曾经到高山村游览,影视剧《风雨桂东南》和《朱锡昂》也把高山村作为拍摄外景地,等等。开发旅游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建议综合利用目前我市古村落的元素,把分散于各县(市、区)有代表性的古村落集中在五彩田园,建设一条集游览、购物、住宿、演艺、娱乐于一体的仿古街。可以考虑运用类似《印象刘三姐》实景演出的方式,把千年古州的历史文化、玉商文化向世人演绎。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和预警机制。建议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信息平台和科学合理的预警体系,及时监测和掌握古村落保护和发展状况,为实施古村落的动态监测和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预报奠定技术基础,以实现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政府、当地原居民、民间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保护体系。古村落作为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资源,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变过去的政府“主导为主”为全社会“共同保护”。政府部门应针对古村落保护存在的“多头管理”缺陷,理顺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古村落保护、修缮报审制度和技术指导机制,并在编制规划保护中给予所需的专项基金,加大资金的投入支持。对破坏古村落原有建筑风貌的行为要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对偷盗民间文物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当地居民应该是最能理解和认识保护古村落文化遗存第一责任者。因为他们不仅是古村落的主人,还是历史的直接参与者、见证者和传承者、被传承者、受益者,更重要的是这里寄托着他们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原居住者和继承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古村落的“守护神”。民间团体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对于解决古村落保护中的社会问题,开发保护和利用研究,筹集保护资金,参与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实施等都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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