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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7-07-19 1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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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10日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政协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33 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 ,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党派团体、各市、县(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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