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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规章制度汇编

2017-12-16 00: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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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关规章制度汇编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7月

 
 
目    录

       理论学习
 

       1.中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党组理论
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1)

 

       会务工作
 

       2.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5)
 

       3.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8)

 

       文件管理
 

       4.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0)
 

       5.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32)
 

      6.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档案管理办法(46)


       干部人事
 

       7.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55)
 

       8.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规定 (67)
 

       9.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节假日值班制度(74)
 

       10.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76)
 

       11.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80)

 

       宣传信息工作
 

       12.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闻宣传工作制度(试行) (87)
 

       13.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网站管理制度(试行)(93)
 

       14.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及管理规范 (99)
 

       15.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办法 (108)

 

       后勤服务
 

       16.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制度 (112)
 

       17.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17)
 

       18.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125)
 

       19.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30)
 

       20.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36)
 

       21.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140)
 

       22.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46)
 

       23.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同心会堂使用管理办法 (154)
 

       24.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164)

 

       文史书画管理
 

       25.广西政协文史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67)
 

       26.广西政协书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75)

 

       督促检查
 

       27.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 (184)

 

中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办公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办公厅党组2017年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办公厅党组成员及其他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组成员由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办公厅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办公厅党组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习计划。
 

       (二)主持学习研讨会。
 

       (三)检查学习落实情况。
 

       第三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人民政协与统一战线理论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协党组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条 学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以致用,深入思考人民政协和政协机关改革实践重大问题。
 

       (二)坚持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五条 学习的主要形式
 

       以集中学习、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为主,报告会、观看专题视频、视察调研等形式为辅,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坚持学习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中心组成员要根据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个人年度自学计划和调研计划,确定必读书目和参考阅读书目,明确个人学习目标、自学选题,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内容、成效的落实。
 

       (二)中心组成员要认真读书、勤于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学以致用,除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内容外,还要结合自身分管或联系处室的工作,再选学相关方面的业务知识,并经常深入处室或基层调研,每年撰写1-2 篇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报送办公厅党组。
 

      (三)中心组成员要在每次集中学习研讨前,围绕分管或联系处室工作的重点、难点,精心准备,亲自撰写提纲,积极发言,并做好笔记。
 

       第七条 年初制定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每年集中学习的专题不少于4个,每次安排4-8名同志作重点发言或交流心得体会,并提前将学习的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通知到每个参会人员。
 

       第八条 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集中学习研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研讨的,要向组长请假,并另行补课。
 

       第九条  中心组学习档案按年度建立专卷。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总结。
 

       (二)集中学习研讨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考勤记录等。
 

       (三)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研讨发言提纲、个人自学计划、学习心得体会文章、论文与调研报告等。
 

       (四)其他有关中心组学习的材料。
 

       第十条  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负责,秘书处协助配合。机关党委的职责:制定和落实年度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和提供学习参考材料、做好学习研讨会议记录和考勤、建立和管理学习档案、撰写学习研讨总结等材料,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秘书处的职责:负责通知中心组成员、各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和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专题学习研讨会议。
 

       第十一条 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送年度专题学习研讨计划和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88年8月10日政协第六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政协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2017年6月22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主席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和自治区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团体、各市、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请假并经秘书长同意,请假人员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纪检组组长,办公厅副主任,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次秘书长会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十二次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纪检组组长、办公厅副主任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及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有关文件、重要会议及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二)研究落实自治区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部署自治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四)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五)研究部署和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研究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具体事务。
 

       (六)研究制定和实施自治区政协及办公厅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七)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秘书长决定会议议题和时间。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请假并经秘书长同意,请假人员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做好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纪检组组长,办公厅副主任,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993年3月22日政协第七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十二次秘书长办公会通过,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次秘书长会议修订,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公文是自治区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约束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决定、决议,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整理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统一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四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秘书处是公文处理的具体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机关各处室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有关单位和人员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建议案。用于政协组织经过一定程序通过的,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涉及本地区重大事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各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的高层次的重要建议事项。
 

       (十)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一)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需要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办法。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十四)细则。主要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密级文件应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1字,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两字之间空1字。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于分隔线之上居中排布,用中文六角括号“〔〕”括起来。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如需标识签发人,发文字号居左排,前空1字。对有多个主送单位内容略有不同的同一发文事项,发文时应对内容进行适当整合,原则上只编一个发文字号。
 

       6.签发人。上行公文(请示、报告)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签发人:×××”居右空1字;“签发人”3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联合上报公文时,按机关排列顺序标注签发人,名字之间空1字横连排。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的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主送机关的名称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3.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个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段尾不要单字成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注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与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2行,居右排,右边与版心至少空2字,字体号与正文相同。联合发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6.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居右排在发文机关署名下面,字体号与正文相同。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不用大写汉字。
 

       7.印章。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普发性有固定格式的“红头文件”和会议纪要外,一般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特别是请示件,一定要加盖印章。印章要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端正、清晰。联合行文需盖印时,分别在并列平行的联署机关名称位置盖印。
 

       8.发布层次。与上面空1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前空2字,用小括号括起来。如果表述中出现括号嵌套的情况,用中文六角括号“〔〕”套小括号。
 

       9.附件。附件是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组成部分。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被批转的下级机关和被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作为附件处理,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标题上空2行,不加附件标注。

 

       10.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附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三)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1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4.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页码位于版心外,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5.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用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在其下一行对应的位置上,并用一条正线(细线)相隔。
 

       6.印制(翻印)份数。用小4号仿宋体,位于印发日期之下,居右排,后空2字,用小括号括起来。翻印文件的原印制份数不再保留,在该位置标注翻印份数,统一标注为“(共翻印××份)”。
 

       7.版记的位置。版记置于公文的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上下要素之间加一条分隔线,线的宽度同版心,最边外的两条线用反线(粗线),中间的线用正线(细线)。
 

       8.二维条码。按照《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要求,需印制二维条码。条码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如果公文带版记,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与版记空开3mm,与版心右边缘空开5mm)。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自治区政协文件印制格式标准》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公文主要形式及使用范围。
 

     (一)《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适用的主要文种有:决议、决定、请示、报告、规定、意见、通知、建议案等。主要用于自治区政协处理政务性工作;发布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建议案、视察报告、调研(考察)报告等。
 

       (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文件》适用的主要文种有:决定、意见、报告、请示、通知等。主要用于呈送需要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向自治区党委报送重要的建议案和调研报告,自治区政协党组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等。
 

       (三)《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适用的文种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办法、函、工作规则、工作计划等。主要用于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处理日常工作,以及在办公厅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公布自治区政协机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意见;下发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转报调研(考察)的意见建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办公厅商洽工作、联系业务、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党组文件》适用的主要文种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等。主要用于呈送需要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党组处理事务性工作,部署机关党的工作,批复机关各党支部的请示,公布机关处(含处级)以下干部的任免等。
 

       (五)《中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组会议纪要》用于记载自治区政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
 

       (六)《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纪要》用于记载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
 

       (七)《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纪要》用于记载自治区政协秘书长会议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
 

       (八)《中共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党组会议纪要》用于记载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
 

       (九)《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用于记载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政协机关各部门草拟公文(包括机关内部行文)均需使用统一的公文处理笺,并签署拟稿、核稿人姓名,交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逐级审核报批。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另印发文件。行文要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级机关。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行文。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领导同志个人行文。
 

       (二)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外联系业务,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向上一级机关或下一级机关的有关对口业务部门行文。
 

       (三)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处室对外联系工作,如需行文,专门委员会的须本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本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机关其他处室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按程序报批,以办公厅名义发出,一般不准以处级单位对外行文。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处室以办公厅名义对上级和外单位的行文,在呈请有关领导审批后,由秘书处办理编号、打印工作,由承办部门校核封装,交秘书处收发室发出。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加带请示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对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部门。
 

       第十六条 办公厅根据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授权,可以向党政机关和各市、县(市、区)政协行文,必要时可以与其他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协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练,标点规范,内容充实,结构严谨,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三)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日期应当写清具体年、月、日。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五)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送、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六)公文涉及其他机关或本机关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机关或本机关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公文的草拟,按照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由机关各处室负责承办。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在文稿送领导同志审批之前,文书起草部门须作认真的审核。
 

       第二十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协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和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与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所提意见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五)人名、地点、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是否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六)涉及其他机关或本机关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依权限按程序报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有明确意见,并签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人签发公文作如下规定:
 

       (一)以自治区政协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提出送签意见,报请自治区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二)以自治区政协党组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提出送签意见,由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一般性公文也可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四)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党组名义发文,由办公厅党组书记签发。
 

       (五)以自治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发文,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般公函,凡以办公厅名义行文,信函内容属于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秘书长签发;信函内容属于办公厅职权范围的,一般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或签名的,则视为同意,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秘书处应及时将领导同志批示件印送相关领导和处室。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意见应签批在右侧,以免影响装订存档。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同志签发时所作的重要改动,办文人员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六条 凡领导已签发的公文,其内容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报请签发人同意。

 

第八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是公文签批后、正式发出前需办理的手续。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秘书处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密级、主(抄)送机关等公文格式技术性问题进行复核。
 

       (二)登记。制发正式公文应由秘书处统一编号、登记。
 

       (三)印制。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印制。
 

       (四)分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经秘书处机要室加盖印章后,由公文起草部门装封,交收发室寄送。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也可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要求的份数报送公文。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送自治区党委10份,送自治区人民政府5份;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报告,送自治区党委15份,送自治区人民政府5份;报送其他单位的公文,一般只送1份;对报文份数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传真、电报要严格登记制度,明传、密传不得混用,需要存档或领导批示的传真件,应按存档规定复制后交有关人员办理。

 

第九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接收公文履行签字手续。收到公文应逐件清点,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公文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主要包括收文日期、份数、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等,应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秘书处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送领导同志指示。
 

       (四)请办。办公厅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请主管领导同志批示或请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或领导同志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同志或部门。
 

       (六)传阅(批)。秘书处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或授权,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有专人负责,并按照传阅(批)范围和一定的程序进行。公文传阅(批)一般顺序是,传阅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传批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领导同志收到公文要及时阅读或批示,除特殊情况外,公文不得在领导同志之间横传。
 

       (七)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批办部门。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送领导同志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秘书处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协机关及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二条 政协机关公文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设立机要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一)涉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二)复制上级机关的涉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同意或授权,并注明翻印机关名称、日期和份数。绝密级公文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不得复印和传输。复制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戳记。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三)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文件的,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密级公文,不得带出阅文室。
 

       (四)秘书处机要室应按照规定对公文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五)涉密公文半年一检查,一年一清退。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档案领导小组鉴定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机关各处室保管的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送秘书处机要室统一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六)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一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政协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公文承办部门及时将公文正本(2份)、定稿、电子文档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并于次年3月份前移交秘书处档案室。对不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标准的档案,档案部门可以不予接受,并限期修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归档,相关单位可保留复制件和正本。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会议材料,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公文承办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资料,以及丢失涉密公文或造成公文通过计算机泄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保密要求办理。发文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确定,由发文机关提出,报自治区政协保密领导小组确定。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必须由专人管理。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公文格式按照《自治区政协文件印制格式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4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次秘书长会议修订,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协”)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止泄密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机要干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的保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经管单位,负责产生、接收、使用及管理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章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工作时,应当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办公厅领导,对机关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三章 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关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机关机要室配备有专职机要员;机关各处室配有一名兼职保密员。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领导、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保密工作计划,认真开展保密宣传工作。
 

       (二)负责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三)负责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和保密技术检查措施。
 

       (四)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承办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采取保密措施,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
 

       (六)负责制定年度保密工作经费计划,将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配置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设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机关业务经费预算,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严格遵守自治区直属机关保密工作协作组的有关章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和积极参与保密工作协作组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厅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十一条 本单位所产生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图文资料、信息存储介质、信息系统、设备等,必须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范围及对照《自治区政协机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
 

       第十二条 涉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涉密事项确定、变更和解密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擅自变更上级机关、本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该事项产生之日起10日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涉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五条 涉密事项产生单位实行定密责任制度。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责任。
 

       涉密事项产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定密工作。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做好密级调整、解密工作,并报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物品。
 

       第十七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载体接触人员范围。绝密级载体应当放置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管理。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须严格限定,并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对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登记造册、授权使用、集中管理、专机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须经本机关保密组织机构审批。自行恢复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数据恢复过程中不被泄露,不具备自行恢复能力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密品的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应当执行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和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销毁涉密载体、密品应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审核,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到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点销毁,禁止将密件与密品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登记目录载体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不得随国家秘密载体一同销毁。

 

第六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指本机关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指机关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条件,必要时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装置,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指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须选择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接。网络建成后,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测评中心测评合格,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

 

  第三十二条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单台计算机,应当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按照相应级别进行技术防护。
 

       涉密计算机须安装涉密信息实时监管系统,防止与互联网联接。
 

       第三十三条 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当使用低辐射计算机并安装视频信息干扰器,或者在电磁屏蔽室内工作,防止电磁辐射泄密。
 

       第三十四条 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防护。
 

       第三十五条 用于与自治区党委机关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及关键设备要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禁联接其他网络,阻断其他接口;该机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须经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认证、注册,统一配置、造册登记、统一管理、专管专用、集中销毁,按存储内容最高密级管理,私人移动存储介质不许带入工作场所。原联网计算机如变更用途、报废、销毁须报请自治区党委机要局同意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通过党委机关信息专网接收或传发的密码电报(绝密级电报要专人专送机要局传发或领取)、涉密公文、党务信息等要严格按照涉密公文管理办法进行定期删除,严禁长期存储在计算机中。
 

       第三十七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时,原则上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维修;本机关、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维修需要送外维修时,应当到经过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涉密载体维修点进行维修。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
 

       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涉密电子设备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在馈赠、转借、降低密级使用和销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并确认无涉密信息残留。
 

       第四十条 涉密通信机房是涉密计算机保密信息的专用场所,与涉外场所保持相应的距离。保密设备须放置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即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雷)的专用机房内使用保管。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涉密机房,不得随意谈论加密信息,不得接触与网络有关的设备、技术资料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进入机房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第四十一条 利用普通复印机或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等复制涉密文件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严禁在联接公共网络的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普通传真等传递、发送涉密信息。

 

第八章 涉密会议、重要涉密活动和涉外工作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召开涉密会议,应当严格遵守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涉及国家秘密会议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会议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召开。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对会场服务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绝密级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举行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活动,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门处室或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活动中应当明确保密事项。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样品实物应当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

 

第九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包括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涉密人员的确定应当由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经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涉密干部应当合理流动,定期轮岗交流。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涉密程度分为核心、重要、一般机要保密干部,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视涉密程度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当会同本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保密业务培训。未经保密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涉密岗位。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应当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五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考核。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学时8小时以上,重要、一般涉密人员每年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学时6小时以上。
 

       第五十二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本机关、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机关、单位批准。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离岗、调动,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由各机关、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及工作需要决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
 

       第五十五条 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涉密人员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机要保密干部节假日和夜间值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保密教育培训纳入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内容。
 

       第六十条 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次秘书长会议通过,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服务机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自治区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本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机关档案工作是包括各类资料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利用等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机关档案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第二章 归档文件材料范围

 

       第五条 机关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求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等材料;
 

       4.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重要指示、批示、通知等;
 

       5.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自治区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各类工作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
 

       2.自治区政协工作机构的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3.自治区政协及其各工作机构制订的工作条例、规定、制度、办法、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4.自治区政协及其各工作机构制发的(包括转发、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
 

       5.自治区政协及其各工作机构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转正、定级、调资、辞职、退休、离休,机关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党、团员和机关人员奖惩等文件材料;
 

       6.自治区政协及其各工作机构对外联系业务、商洽工作来往以及接待内外宾的文件材料;
 

       7.自治区政协及其工作机构编写、出版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参考资料、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材料;
 

       8.自治区政协组织的各种纪念活动、节日活动以及组织委员视察、考察的各种材料;
 

       9.自治区政协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批复、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像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10.自治区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部带回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文件材料;
 

       11.重要的来信来电来访材料、重要领导指示、批示和本会处理反馈情况的材料;
 

       12.对有代表性人士的治丧、医疗、休养、探亲、生活补助等材料;
 

      13.自治区政协开展提案工作及其答复、反馈、评议等有关情况的材料;
 

       14.自治区政协在财务、审计、基建、工会等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5.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16.各市政协的请示与本会和机关的批复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材料等。
 

       17.自治区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各类工作会议的图片、录音、影像等资料。
 

       (三)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归档文件整理规范及保管期限

 

       第六条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分类、装订、排列、编号,使之有序化的操作过程。
 

       件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请示与批复为一件。
 

       第七条 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质量要求
 

       (一)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二)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九条 整理方法
 

       (一)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请示和批复为一件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装订档案应先拆除书钉,使文件上齐、左齐,用不锈钢钉装钉。

 

       (二)分类。归档文件采用年度--部门--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
 

       按年度分类是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按部门分类是将文件按其承办部门分类。按保管期限分类是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三)排列。归档文件应按时间先后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四)备考表。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检查人和日期。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等情况。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检查人:本处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姓名。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第十条 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和基本面貌,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划为永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本机关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划为30年;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机关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划为10年。

 

       第四章 档案移交、鉴定和销毁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档案馆移交本机关的档案。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整理完毕的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在销毁前必须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应在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有无继续利用的价值,确定是否保存。
 

       第十四条 经鉴定已无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向档案室借阅与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借阅利用“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档案文件材料时,须经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三密”档案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摘抄和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摘抄和外借的,须经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行政处负责人审核、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并只限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本单位档案时,须凭其工作单位介绍信,并经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借阅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不得随意拆散、剪裁或撕去其中张页。禁止在档案上勾画、涂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印和复制档案。
 

       第二十一条 借阅利用档案如有损毁或丢失档案,将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阅利用档案须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便于档案的借阅利用管理。
 

第六章 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 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及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装具的式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各门类、载体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
 

       第二十五条 库房应配有防盗、防强光、防高温、防火、防磁、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库房温度应尽量控制在18-24℃,以保证档案实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库房档案进行检查核对,一般一月一小查,半年系统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保持档案库房环境清洁卫生,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非本单位档案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第七章 档案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办公厅领导下,依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机关档案。
 

       (二)依据档案分类原则,对归档材料进行科学分类。
 

       (三)负责本机关档案的利用、保护和维修。按照档案资料借阅利用规定,为查阅人提供便利服务。按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清点,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
 

       (四)安全保管本机关档案,严禁失密、泄密、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五)负责对机关各处室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机关的档案管理规定。
 

       (二)按时完成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并移交档案室。
 

       (三)接受专职档案人员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及时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反映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及 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办公厅党组2017年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干部人事工作在自治区政协党组和办公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人事处要当好厅党组干部工作的参谋助手,各处室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关在编在岗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科级干部的,应当符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干部提拔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和越级提拔的,必须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由人事处组织考察,在征求机关处室和分管厅领导意见基础上提出任用意见提交办公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可采取民主推荐选拔、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由厅党组研究决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办公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人事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党组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章  人员调配

 

       第九条 实行定岗定编定员管理,调入机关公务员一般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调入方式
 

       (一)公开录用或公开遴选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的,按公务员录用或公开遴选有关规定进行。
 

       (二)采取跟班学习考察等方式择优调入公务员。选调生的调动按照自治区选调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性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处级干部。
 

       第十一条 调入机关的公务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特殊需要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机关公务员调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调离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送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办公厅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办公厅党组会议审定后,办理调出手续。
 

       (二)凡调离本机关公务员,须清理退还原负责管理或使用的本机关财产和文件、资料等。工作交接结束后到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公务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组织决定的除外)一般不得调动。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不能使用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交人事处提出聘用初审意见,呈办公厅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章  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优先考虑工作需要,兼顾干部个人意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促进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优先安排办公厅处室干部与专委会办公室干部之间的交流。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一)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5年以上的。
 

       (二)除特殊岗位外,处级非领导以下干部,在同一处室工作5年以上的。
 

      (三)因工作需要的。
 

       (四)出于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进行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第十八条 轮岗交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
 

       (二)征求意见。
 

       (三)办公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分管人事工作的办公厅领导或人事处负责人与轮岗交流的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 有计划组织安排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公务员到基层学习锻炼。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分类分级、全员培训,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职级、不同岗位要求,每年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机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人事处负责制定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注重抓好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各种应知应会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参加教育培训时间,处级干部每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科级以下干部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二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参加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区直工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选派干部参加培训
 

       (一)选派干部参加国内培训:根据不同培训任务由人事处征求相关处室和处室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参训人员名单,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已安排培训任务的人员,同一年度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二)选派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
 

       1.按照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选派对象依次是正处级领导、正处级非领导、副处级领导、副处级非领导、主任科员以下干部。优先考虑未出过国(境)的干部;
 

       2.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人员的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已经被派遣出国(境)学习的干部,从次年算起3年内一般不再安排出国(境)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干部在职学习,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积极支持干部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自费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报备制度。干部应在参加教育培训结束10天内,将培训情况报人事处;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加强跟踪管理;把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参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机关组织和选派的教育培训,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原则、内容及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配合办公厅绩效考评办公室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把绩效考评结果与业务考核、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办公厅党组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记一次三等功。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公务员的工资调整、晋级以及日常工资调整,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定工资调整,经分管领导审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通知行政处财务室计发。
 

       第三十三条 调入、录用的公务员,其工资转移单经人事处审核确定工资后,通知行政处财务室计发;调出人员由人事处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并通知行政处财务室停发工资。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及时做好人事档案的审核、归档和整理工作,严格归档程序,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十五条 人事档案信息的归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接受培训或学历证明等材料原件,由本人及时送人事处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二)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备案)表和奖惩审批表等材料,由人事处及时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三)干部职工婚姻及其配偶、子女学习、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在30天内向人事处报告,经核实后及时变更干部管理信息。

 

第九章  请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私请病事假、年休假以及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按照《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要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处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报批手续(集中年休假统一报批)。
 

       第三十七条 报批程序
 

       (一)各处室正职请假,由分管厅领导、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二)其他工作人员请假, 2天以下(含2天)的由处室正职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由处室正职、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批准,专委会办公室干部还应报所在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审批。
 

       第三十八条 请假者在履行请假手续后,须将请假单交人事处备案。对请病假者应凭医院病休证明请假,患突发性疾病的,可委托办理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销假。请假者休假期结束后应及时报告人事处销假。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请假管理规定。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实行个人申请与领导安排相结合,各处室每年要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兼顾,做好本处室年休假计划并认真落实,年休假可以实行集中和分段安排的方式进行,要求每位工作人员都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排休假完毕,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的干部工作原则,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抵制用人不正之风,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处室和人员都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或者交流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执行的,依照党纪党规及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机关纪委和人事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受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并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外出请假
报备工作的规定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办公厅党组2017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干部职工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政协机关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外出报告、请假报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外出报告 

                                                                                                                                                                              
       干部职工离邕外出(含出差、出访、学习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离邕)1天以上,应履行外出报告手续:

 

       (一)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离邕外出,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外出报告表》,向主席、分管办公厅副主席报告;
 

       (二)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巡视员、副巡视员离邕外出,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外出报告表》,向秘书长报告;
 

       (三)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正职离邕外出,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正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表》,向办公厅分管领导报告,专委会办公室主任还应向所在专委会专职副主任报告;
 

       (四)其他干部职工离邕外出向所在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口头报告。                                              
 

       二、请假报批
 

       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上,须履行报批手续(集中年休假统一报批的除外)。
 

       (一)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专委会主任请假,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报主席、分管办公厅副主席审批,专委会主任报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审批。
 

       (二)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选举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请假,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请假审批表》,报秘书长审批;
 

       (三)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处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其中,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正职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由所在处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由所在处室或事业单位、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专委会办公室干部还应报所在专委会专职副主任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按程序口头报告;2天以上(含2天)的,须履行书面手续,并提前1天报批;因故不能事先履行书面手续的,应按规定通过电话报告,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手续;
 

       (二)正处级干部随厅级干部离邕外出,由厅级干部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外出报告表》一并报备报批;
 

       (三)不准超越权限批假;
 

       (四)未经请假、准假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五)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做好干部职工离邕外出、请假、旷工登记工作。年内累计请假达20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累积计算,与绩效奖金挂钩;其他情形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出报告表送秘书处备案,请假审批表送人事处备案。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外出报告表
 

       2.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正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表
 

       3.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请假审批表
         

       4.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处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1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外出报告表

附件2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正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表

       
附件3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厅级干部请假审批表

姓  名  职  务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事由及
前往地点                               签名:
                         年   月   日
秘书长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副主席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 席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处
备  案 年   月   日
注:秘书长请假由主席、分管办公厅副主席签署意见,专委会主任请假由分管副主席或主席签署意见。
附件4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处级以下干部
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处  室 
请假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事由及
前往地点 
                     签名: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专委会
领  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办公厅
分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处
备  案 
            年   月   日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关节假日值班制度

(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次秘书长会议通过,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机关内外的紧急事务,做好上传下达、传递信息、贯彻执行领导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使机关节假日值班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节假日值班,系指国家法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自治区规定的节日放假期间(含调休日)安排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 值班时间:执行夏季办公时间为每天8:O0至18:O0;执行冬季办公时间为每天8:O0至17:30。每天下午17:30(夏季办公时间为下午18:00)至次日上午8:00,值班电话呼叫转移至秘书处负责人手机,由秘书处负责人电话值班。
第四条 值班人员: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轮流在岗值班,安排一个处室的1名干部值班1天;处室干部人数超过5人的,安排该处室2名干部各值班1天,值班室设在同心会堂办公楼428房;厅级干部在岗轮流电话值班,安排1名厅级干部在岗电话值班1天。
第五条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要把未处理完的事项交待清楚,并在值班簿上登记、签名。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切实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处理各类电话的工作。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做好收文收信工作。收到文件信件后,及时拆封处理并报值班领导。
第七条 遇有紧急、重要事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请示报告,不得延误和擅自处理。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值班情况和事项。
第九条 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办理,做好催办和反馈工作。
第十条 值班安排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排出值班人员名单表,报秘书长同意后,印发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以老干部工作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党组领导下,切实加强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把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列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检查。
第四条 办公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处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五条 每年向机关离退休人员通报一次自治区政协主要工作及办公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办公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协助机关党委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党支部,配合机关离退休党支部组织开展活动,不断增强离退休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给予离退休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第七条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组织老干部阅读有关文件,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相同政治待遇的规定。
第八条 按有关文件精神每季度组织一次参观学习活动,感受广西发展新变化、新面貌。
第九条 每年为机关离退休人员定量订阅报刊、杂志及学习资料。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十条 积极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文体娱乐比赛,丰富离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办公厅人事处、行政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相关处室协同落实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金、政策性津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有关生活待遇;按规定保障好离退休老同志必要的用车和探视、慰问等工作用车。
第十二条 每年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机关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时,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领导或离退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探望,对在治疗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办公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人事处、行政处协助去世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做好丧葬事宜,并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配合其亲属办理抚恤金的申领工作。

第五章 日常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机关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活动、学习主阵地作用。
第十六条 逢重大节庆,要采取多种形式走访慰问机关离退休人员及遗属。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不定期走访慰问机关离退休人员,深入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思想动态、生活状态等方面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来访的离退休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认真总结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新机制。
第二十条 每年按时向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报送机关离退休人员相关信息,及时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汇报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办公厅党组2017年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不列入自治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序列,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和工勤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聘用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公厅委托机关服务中心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聘用人员坚持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严格标准、择优聘用的原则,实行编外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用人计划。
第六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自治区政协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端正,服从安排。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服务岗位的人员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及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等。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有关规定。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用人需求、条件和期限、经费开支形式等。
(二)审批。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报告,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由人事处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处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
(三)招聘。用人单位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由人事处审定后呈其分管领导审批。聘用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通过劳务市场或学校招聘。用人单位负责考核、政审和体检,并提出拟聘人选,经人事处审核后,呈分管领导或办公厅主要领导审批,方可聘用。考虑到后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连续性,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个别服务岗位人员因各种情况离职的,所空缺岗位须向人事处报备方可自主招补。
(四)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确定后,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一般聘用人员的费用从政协同心会堂运行经费中开支,专项工作聘用人员从专项工作经费开支。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聘用时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岗位、不同学历工资标准可有所区别。不同岗位、不同学历工资标准,由人事处、行政处、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岗位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议研定。
第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职务工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
第十一条  具体工资标准另行制定,并建立工资逐步增长机制,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从劳动合同签订生效当月,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相应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应付相应的加班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完善聘用人员劳动保护和生活待遇。按时购买个人意外保险和发放防护衣服及装具;每年6月至8月高温期间在室外露天工作的在岗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不享受;及时改善员工生活待遇,员工享受伙食补贴和每年一次的身体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人事处负责聘用人员限额管理;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聘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手续、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管理,并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制定管理考核细则,送人事处、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参照机关考核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等情况;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业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综合情况;
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时间安排与基本程序。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材料、工资、奖惩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临时性工作,可按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自治区政协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和调整。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上岗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办公厅批准,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一年内连续无故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无故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
(二)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连续迟到、早退5次以上。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消极,搬弄是非,拉帮结派,且屡教不改的。
(五)纪律松散,无故拒绝加班,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职工作的。
(六)玩忽职守,违反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损害办公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办公厅规章制度的。
(十)聘用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十一)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对需要续聘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分别报用人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办公厅领导和秘书长审批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人事处、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试行)

(2017年 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协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全国政协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严格遵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规范自治区省级领导会议调研活动新闻报道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高质量和水平,把握好新闻宣传报道的时、度、效。
第四条 高举旗帜、凝心聚力,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工作亮点和履职成效。
第五条 自治区政协新闻宣传工作在办公厅的领导下进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宣传处是承担自治区政协新闻宣传的职能处室,负责统筹、策划、组织和协调自治区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六条 提高新闻稿件质量,挖掘宣传报道深度。对政协例会,突出宣传协商议政的重要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取得的成效;对调研、视察、提案等工作,多侧面、多角度报道实质性内容及对全局工作的影响作用;对政协委员参加的各种活动,重点反映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常规报道、特色报道和深度报道有机结合。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工作流程

第七条 自治区政协全会的新闻宣传。自治区政协全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在自治区政协全会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进行,大会秘书处成立宣传报道组,具体负责全会期间新闻宣传的协调、服务工作。会前由宣传处牵头,信息网络处、广西政协报社配合制定政协全会新闻宣传报道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定,依据审定后的宣传报道方案进行及时、准确、充分报道,报道数量、字数、时长根据精简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新闻稿件经新闻单位分管领导核审后由分管新闻宣传的大会副秘书长审签,重要稿件报大会秘书长、自治区政协领导审签。
第八条 全国政协全会期间住桂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活动的新闻宣传。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安排,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宣传处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会议新闻报道。各新闻单位的新闻宣传方案或计划报自治区政协及办公厅有关领导审定后实施。新闻稿件由参加会议服务的办公厅领导审稿。
第九条 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的新闻宣传。主要由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需扩大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范围,报自治区政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会议材料由宣传处按保密规定和会议要求领取、分发和收回。新闻稿件由办公厅宣传处核审后报自治区政协分管副秘书长审签。
第十条 自治区政协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自治区政协领导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秘书处或承办处室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宣传处,宣传处提前1天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并会同承办处室一起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由自治区政协相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承办处室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宣传处,宣传处函请新闻媒体实施报道。新闻稿件由自治区政协相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十二条 全国政协领导来桂视察、调研和参加重要活动的新闻宣传。根据自治区党委接待办接待方案和党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闻报道。宣传处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在桂召开会议或开展调研活动的新闻宣传。有自治区领导陪同参加的,宣传处商请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参加宣传报道。新闻稿件由全国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治区政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
第十四条 境外媒体来自治区政协采访报道,须报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外宣办、自治区外事办和自治区政协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来自治区政协采访时,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宣传处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协领导会议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办公厅宣传处按程序通知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所制定的新闻报道实施细则执行,不得直接向新闻媒体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新闻稿件送审签发制度,以确保自治区政协新闻报道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口径统一,未经审定的稿件,媒体一律不得刊发。
第十八条 审稿要及时,以保证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自治区政协一般性新闻宣传稿件由宣传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签。重要稿件由秘书长、副主席或主席审签。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政协会议及活动中重要讲话的新闻报道,分别由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审签。涉及民族宗教重要内容时,应送自治区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领导或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稿。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协新闻稿件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严格遵守新闻宣传规律,对于重大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重大历史事件、重要领导人活动的报道,要按宣传口径把关。
第二十条 拟在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新闻媒体开办专题、专版和专栏的,由承办处室和宣传处共同拟出方案,报办公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各专委会办公室、各事业单位指定1名宣传联络员,向宣传处及时提供重要新闻报道线索,以便组织有关媒体刊播。
第二十二条 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中央驻桂媒体、网络媒体及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联席协调会,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联席协调会由宣传处牵头承办。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政协分管副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有宣传处、信息网络处、广西政协报社负责人参加的自治区政协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
第二十四条 宣传处要提前了解需要报道的日程、议程、内容等,指导通稿写作;对自治区政协全会、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中心组学习会等,宣传处派人在会场现场跟进;每天安排1名同志轮值收看、浏览当天人民政协报、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的主要新闻和重要版面报道,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宣传处每年年初要对上一年度的新闻宣传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综合整理留存。充分发挥各专委会的作用,积极争取各专委会的支持,各专委会办公室每季末将专委会开展的履职活动材料和履职成果,如:调研报告、考察报告、活动照片、视频等由宣传联络员整理汇总交宣传处做深度新闻报道素材。
第二十六条 宣传处要加强同各新闻单位的日常联系,精心组织,做好服务,疏通和拓宽政协新闻宣传渠道。机关各处室共同做好政协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宣传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网站管理制度(试行)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办公厅党组2017年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促进广西政协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广西政协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网站域名:http://www.gxzx.gov.cn/)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主办,是自治区政协对外进行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意见收集、委员交流的网络平台和舆论宣传阵地,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发布等事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是网站的领导机构。信息网络处为具体管理实施单位,负责门户网站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和所属事业单位提供工作权限内与政务公开相关的工作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网站信息发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国内外及广西重大时政要闻;
(二)自治区政协重要会议;
(三)自治区政协工作动态和活动信息;
(四)自治区政协领导活动信息;
(五)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重大会议活动信息及工作动态;
(六)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重大会议活动信息和工作 动态;
(七)全国政协、各省、市政协来桂视察、考察活动信息;
(八)市、县政协工作动态;
(九)有关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动态、成果、新观点等;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重大信息及敏感信息需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呈办公厅主要领导或政协领导审核签发后再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必须从官方网站转载并注明信息来源,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各市及县级政协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站信息员,负责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发布或提供给网站管理员发布。
第八条 信息网络处落实专门人员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维护工作,督促和提醒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发布信息。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加强网站的密码管理和规范。网站服务器和后台管理的用户名和密码必须登记造册,由网站管理员管理保存,密码必须使用复杂密码。
第十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检查和防范。定期对网站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的安全补丁、系统漏洞进行检测和修复,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发现网站异常时按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一条 加强网站文件和数据备份。采用人工或自动的方式,定期对操作系统、数据库、重要文件等关键数据进行备份,储存可选择本地硬盘、移动或网络存储、光盘等多种介质。
第十二条 加强网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明确网站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技术能力。规范人员离岗交接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措施
(一)当发现网站出现非法信息时,网站管理员应作好技术取证的记录,拟定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处室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进行处理再按程序报告。
(二)妥善保存有关页面、日志或审计记录,协同网站开发商和安全设备厂商,通过技术手段追查非法信息来源,重大情况应协调自治区网信办、公安厅等网络管理部门及时处置。
(三)彻底清理非法信息,实施必要的安全加固措施,恢复网站正常运行。
(四)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发现网页内容被篡改或检测到网站遭受黑客攻击时,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并及时向主管处室负责人报告,情况特别严重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协同安全设备厂商确定攻击来源、攻击手段、防范措施和恢复方法,情况特别严重的及时向自治区网信办、公安厅等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三)及时恢复与重建网站系统,实施必要的安全加固措施,增添必要的防护设备,恢复网站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发现网站服务器感染病毒后,网站管理员应将该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并对关键数据和目录进行备份。
(二)使用最新版本的杀毒软件和病毒库,对网站服务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三)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迅速报公安机关网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系统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网站管理员应及时向技术人员和处室领导报告,并停止系统运行。
(二)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系统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三)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四)若重要服务器或者主机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应向办公厅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如果数据库崩溃,网站管理员应及时进行数据库恢复并向办公厅领导汇报,情况特别严重的,应及时汇报自治区政协领导。
(二)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及时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十八条 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服务器、核心交换机等关键设备损坏,网站管理员应及时抢修,启用备份服务器提供网站服务。
(二)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填写操作日志,同时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信息网络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及管理规范

(2016年7月8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6年第4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机关电子显示屏管理使用,有效发挥电子显示屏的宣传与服务功能,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及时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的各电子显示屏,分布在5个地点,共9块屏幕,其中:
(一)办公楼
位于正门大堂正前方,点距5mm,长宽1472*448像素。
(二)会议楼
1.大堂。位于东门大堂正前方,点距5mm,长宽1216*352像素。
2.大礼堂。位于1楼大礼堂内,左右各一块,点距3mm,长宽1536*768像素。
3.常委会议厅。位于3楼常委会议厅内,左右各一块,点距3mm,长宽768*448像素。
4.多功能厅。位于3楼多功能厅内,共3块。中间一块大屏,点距6mm,长宽2240*512像素。左右各一块小屏,点距6mm,长宽384*224像素。
二、发布内容
电子显示屏可以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根据显示的主要内容,上屏信息分为三类,分别是:
(一)宣传标语
1.喜讯类。在全国性或自治区级评比中获得的集体荣誉以及个人获奖情况。
2.祝福类。重大节假日或重大会议的祝福语、祝贺词。
3.标语类。中央、自治区党委重要方针政策和中共中央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政协中心工作的宣传。
(二)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及时政要闻。自治区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会议情况,自治区政协重大活动相关文字、图片等。
2.政协工作动态。自治区政协和办公厅开展的重要工作动态相关文字、图片等。
3.领导出席活动情况。自治区政协和办公厅领导出席活动情况相关文字、图片等。
4.部门工作动态。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各处室的工作动态相关文字、图片等。
5.各类通知及公告。需要向全体干部职工宣告的公告、通知、公示等内容。
(三)会议服务
自治区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茶话会等各类会议需要在电子显示屏上播放的会标、议程、通过的重大事项及决定、视频、舞台背景等会务服务。
三、上屏流程
(一)信息来源
上屏信息分别由各牵头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处室提供,填报《电子显示屏上屏信息报送单》(样式附后),连同文字、图片的电子版经办公厅分管领导或专委会领导审签后,一并交给信息网络处。未及时报送信息的处室,由信息网络处负责督促提醒。
(二)内容审核
1.初审。由提供信息的处室负责人或办公厅分管领导、专委会领导初审,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2.二审。一般信息由信息网络处根据规范要求进行二审,仔细校对并确保内容规范统一;特别重大、重要的信息报办公厅主要领导审签。
(三)上屏检查
信息网络处工作人员应及时按照规范的模板、字体、字号、颜色进行排版并上传至服务器,设定播放时间,上屏后及时到屏幕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显示正常美观。
(四)资料存档
上屏信息的原件由信息网络处保存、归档,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上屏信息分类整理,分别呈报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供稿分工
(一)重要会议信息:自治区政协全会、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提供;厅党组会议由秘书处或人事处提供;各类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工作座谈会、培训会、讲座、业务会等分别由负责或牵头负责的处室提供。
(二)工作动态信息:由负责处室提供,没有对口负责处室的,由秘书处提供。
(三)领导活动信息:主席活动信息由秘书处提供;副主席活动信息,有专委会陪同的,由陪同的专委会负责提供,其他活动由秘书处提供。
(四)专门委员会活动及工作动态信息:由对应专委会办公室提供。
(五)通知、公告、宣传标语等: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公共通知及公告由秘书处提供,其余由各处室提供。多个处室负责的工作,由牵头处室提供。
(六)无明确牵头处室的,由召集领导指定处室提供。
五、内容要求
(一)总体要求:及时、准确、规范、简洁、美观。
(二)信息中出现的各种称谓、职务头衔等人员表述要尽量使用简称,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才使用职务称谓。
(三)各类活动出席领导只报道至副厅级领导。
(四)涉及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或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活动,如党内专题教育活动、春节慰问、修水利、中心组学习会发言等,对主席、副主席活动及发言等上屏,不论其活动和发言先后,上屏信息顺序必须注意按领导排序,且不能漏报。
(五)上屏信息配发的图片要求图像清晰、主题人物突出,原则上每条信息配一幅图片。
六、排版格式
信息网络处工作人员应按以下规范进行排版,总体要求屏幕美观、大方、大气。
(一)字体
使用华文中宋字体,加粗,居中对齐。
(二)字数
标题控制在20字以内,排版尽可能一行。
正文控制在100字以内,排版一般不超过三行。
(三)字号
1.大堂。1号楼大堂标题使用32磅字,正文使用25磅字;2号楼大堂标题使用26磅字,正文使用22磅字。
2.多功能厅。会议标题使用70磅字,无正文。
3.大礼堂及常委厅。会议标题使用50磅字,无正文。
字号大小可根据具体字数多少适当调整。
(四)颜色
1.宣传标语类。使用黄色字体、红色背景。
2.工作动态类、会议服务类。使用白色字体、标准蓝色背景。
(五)距离
1.上下至少空余一行的空间,段落间距为40磅。
2.左右至少空余1个字符的空间。
3.标题与正文的段落间距为35—40磅。
4.正文内容的段落间距为25—30磅。
七、播放规则
(一)播放时长
单条信息播放时长以能够读完一条信息的时间长度为原则,约为5字/秒,每条信息间无间隔播放;宣传标语滚动间隔时间为5—10秒钟,具体视标语的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会标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播放天数
1.重要宣传标语常年滚动播放,实时宣传标语按时效要求 播放。
2.会标播放时间从会前2小时开始至会议结束即撤播。
3.单条会议、活动等信息,政协主席出席的播放5个工作日,副主席及秘书长出席的播放4个工作日,其余一般播放3个工作日,并视重要程度及待播放数量多少适当调整。
(三)上屏时间
经领导审签的信息稿件(含图片),原则上当天上屏,急件则随签随上。
(四)其他
当播放内容过于集中、信息数量较多时,则采取“一句话信息”“一屏多条信息”等形式进行发布,或适当缩减播放天数。
八、建立信息报送机制
(一)建立供稿标注制度。于每条信息右下角括号标注供稿处室,如:(秘书处供稿)。
(二)建立反馈制度。每季汇总一次信息报送情况,报办公厅并反馈给机关各处室。
(三)建立考核制度。将信息报送情况列为处室及处室负责同志年度推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信息网络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电子显示屏上屏信息报送单(样式)
      2.电子显示屏上屏信息情况统计表(样式)


 
附件1
编号:

电子显示屏上屏信息报送单(样式)
报送处室: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标题: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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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有  □         无  □  (附电子版)
请在对应栏打“√”
签发人:
拟  稿:  联系电话:
备  注:
注:如报送信息附有照片,请将信息内容和照片放入正文内容框一并打印报送。
附件2

电子显示屏上屏信息情况统计表(样式)
(     年第  季度)

处(室) 上屏篇数 报送情况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政协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1次秘书长会议修订,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计算机网络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科学有效地购置、使用和维护设备,充分发挥其在办公厅办公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暂行规定》和《全区党委机关计算机信息保密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制定。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设备是指:服务器、网络存储、路由交换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专业软件、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等。
第四条  设备的管理由办公厅统一领导,信息网络处负责根据办公厅办公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的规划要求,制定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并按设备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设备的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由使用部门书面向办公厅提出购置申请。涉及经费开支的,由行政处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涉及专业技术的,由信息网络处提出技术审核意见。报经办公厅审批同意,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设备的固定资产登记、发放、管理和报废,由行政处牵头负责,信息网络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七条  设备使用前,信息网络处负责对设备进行统一的网络安全和规范化设置,未经许可私自接入造成办公厅网络故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由信息网络处做好报修登记并安排维修人员前往处理。
第九条  设备故障维修尽量在现场解决,不具备现场维修条件的由维修人员带回信息网络处集中处理。设备确需送厂家或专业维修公司进行修理的,必须将硬盘拆卸后方可送修。
第十条  涉密设备的维修,按保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机要网络(简称机要网)与自治区党委机关信息网络连接,属于涉密网络;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外部网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简称外网),属非涉密网络。
第十二条  机要网的计算机必须报办公厅审批,经自治区党委机要局同意后才能接入,严格实行专人专机,按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网的计算机必须由信息网络处统一做好网络安全设置后方可接入。
第十三条  机要网与外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禁止在外网的计算机上处理或存储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机要网计算机严禁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各种设备,未经登记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机要网中使用。
第十五条  机要网中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禁止擅自复制、打印、传送。
第十六条  严禁在网络上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黑客软件;严禁在网络上传播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消息;禁止安装与办公业务无关的应用软件;工作时间不得将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用于工作以外用途。
第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信息网络处有权切断其网络服务,情节严重者报办公厅通报批评。

第四章 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信息网络机房由信息网络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强化管理和安全保密意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内。
第二十条  机房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第二十一条  机房用电必须使用专线并确保24小时供电。
第二十二条  机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记录机房日志,详细记录机房运转情况、故障处理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机房安全和各楼层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信息网络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制度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公共支出,节能减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务

第三条  节约型机关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政协机关纪检组长、各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节约型机关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国家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节电、节水、节能等知识。
(三)组织小组成员分析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情况。
(四)加强督促节约型机关相关措施落实的情况。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办公用电
(一)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的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的设施、设备。
(二)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等办公设备,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下班时关闭所有办公设备电源。
(三)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和自然温度,减少照明和空调设备电耗;合理设置空调的温度和时间,禁止开窗使用空调。
(四)离开办公室或会议使用完毕后,随手关灯,人走灯熄;廊道、洗手间等区域照明灯根据需要开启并随手关闭。
第六条  办公用水
(一)用水时注意控制水量,用完随手关闭。
(二)使用低泡型洗洁剂,减少抹布、面巾等用品的漂洗次数。
(三)统一到洗车场清洗车辆,使用清洗机喷枪时,注意控制水量,严禁直接用水龙头接水管冲洗。
(四)定期巡查用水情况,严防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第七条  公务车用油
(一)外出考察调研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二)车辆实行持IC卡加油,一车一卡,限车号加油。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车辆维修应当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送指定厂家维修。
第八条  办公用品
(一)严格履行采购程序,比质比价择优选购办公用品。
(二)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每月对办公用品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降低纸张消耗,尽量在电脑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提倡双面用纸,注意复印用纸的再利用;内部汇报一律使用复印纸,严禁使用铜版纸等高档纸张。
(四)准确计算发文数量,严格按发文数量印制文件;提高文稿校对、印制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文件打印、印刷;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减少复印数量。
(五)积极推广应用OA系统,减少纸张消耗。
(六)电池、硒鼓和墨盒的使用执行以旧换新。
第九条  会务活动
(一)精简会议,按照“务实、节约、高效”的原则,大力精减会议,压缩会议内容、会期和参加会议人数,提高会议效率。尽量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对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二)会议场所要尽量利用办公厅机关会议室,确需在外召开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优质低价的原则择优选择。
(三)办公厅内部会议参会人员应自备笔、笔记本和资料袋,资料袋做到重复利用。
(四)严格执行会务和接待制度,要按照接待规格和实际需要安排食宿,严格控制接待人员和陪同人员数量,避免超规格接待和重复宴请。
(五)科学合理安排出差,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十条  严格控制办公电话费用,禁止拨打与公务无关的私人电话。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邮寄费用,尽量使用平信方式传递,减少特快专递数量;禁止用公费邮寄私人邮件。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在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9月4日政协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1次秘书长
会议通过,2009年4月14日修订,2017年5月31日政协
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
2017年第2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关财务工作在办公厅党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办公厅领导具体负责,行政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原则: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正常运转和职能履行。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
第七条 各专委会、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时提出下年度本部门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分报专委会领导、分管厅领导审核,由行政处负责汇总并按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办公厅下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或超预算支出,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开支。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追加预算的,由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厅审查同意后,由行政处负责办理申报追加手续。
第十条  行政处实时跟踪各专委会、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分管财务的办公厅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行政处要按财政厅要求的时间及格式在办公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年度部门预算和上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的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必须做到年初有预算、事前有申报、事后有审核,做到专款专用和先报后支。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机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号)执行。由承办部门根据标准制定会议开支预算方案,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实施。会议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在10天内结算,行政处根据会议审批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资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执行。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不得随意变更出差线路;公差期间不准报接待餐费、办公用品费用、电话费、各种纪念品等费用(经审批的除外),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不予核销。公务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账,报账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航空机票必须附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单。
第十五条  接待工作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桂发〔2014〕9号)执行。严格遵守接待制度,到定点场所接待。公务接待必须取得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注明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报账时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原始签单凭据和接待清单等资料,按照经费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公车运行维护费由车队负责统计。公务用车需要维修的,由车队提出申请,按权限报批。维修完成后,由车队领导、机关服务中心领导签字确认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核销报账,报账时需提供车辆报修预算审批表和驾驶员维修签单等详细凭据,车辆加油按《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加油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4〕88号)执行,培训期间均没有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由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统筹安排计划,总费用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第十九条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二十条  凡在机关财务结算的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会计审核→行政处领导审批→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秘书长审批;审批权限:3000元以内由行政处处长审批;3000-10000元以内报办公厅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1万-10万元以内需报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秘书长签批;重大项目支出由办公厅党组审定,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专委会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3000元以内的支出,由专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准,3000元至10000元的支出,由专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准,报专委会专职副主任签署意见,1万元以上的开支由专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准,经专委会专职副主任报专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由其主要负责人核准。各专委会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按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费报销审批权限由办公室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严格按《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范围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的要求,对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消费报销时除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外须附有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单),持卡人未在规定透支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单位不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理报账、转账业务必须提供正式发票。确因对方原因需账款到达后方开具发票的,由经办人填写发票欠票单,于账款到达后10个工作日内取回发票,上交财务,签名销单。经办人不及时拿回发票的,将按拖延时长分别采取报告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全厅通报、停止处室报账等措施,直至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在特殊情况下(如救灾、抢险等)以现金支付的劳务报酬等,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经办人要写清原因并有证明人签字,同时注明收款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亲路费、扶贫队员、挂职锻炼干部的差旅费、生活补助等由办公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机关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财务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票据有权拒绝结算。
第二十八条  机关应加强经费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有关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办公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机关报账时间:每周二、周五下午为对账、记账、上报报表时间,其余上班时间为机关报账时间。

第五章 二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行政与事业单位分户分类管理。办公厅对二级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二级事业单位要定期向办公厅报告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提交财务报表。

第六章 财务分析及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接受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机关财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保证机关财务管理的公开和公正,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有新的财务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对办公厅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办公厅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设置及职责
(一)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由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厅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行政处、督查处以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纪委委员/书记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行政处负责,由行政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
1.负责研究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标底(即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采购方式及采购代理机构,审定办公厅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对办公厅所有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2.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类别和任务,确定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和成员。
3.负责委派人员代表机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4.负责审核和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5.负责审核确定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供应商及价格(即确定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供应商及商品价格)。
6.负责确定车辆维修定点修理厂、油料供应商、保险服务提供商及险种(含价格或优惠率)等。
二、政府采购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三、办公厅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通用类: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A、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
B、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测试设备、存储设备、显示器、扫描仪等。
C、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械、LED显示屏、刻录机、碎纸机等。
D、车辆: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小型、大中型)、摩托车等。
E、锅炉、电梯、电冰箱(冰柜)、空调机、传真机、电视机及摄像机等。
F、办公家具:木质家具、钢制家具、钢木家具等。
G、纸、纸制品及印刷品:单证、票据、本册等。
2.工程类
A、统一建设的公用房。
B、经济适用住房。
C、保障性住房。
D、廉租房。
3.服务类
A、公务车辆维修与保养。
B、会议服务。
C、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D、物业管理服务。
E、保险服务等。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
2.工程类:预算金额(年度)累计达到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四、采购方式方法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办公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所做出的批示,由行政处组织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由行政处具体负责,特殊情况下(如情况紧急、金额较小等)可由部门采购,并按照财务审批程序报销。
(四)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等采购方式。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
2.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
3.工程类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五、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申请。各专委会、办公厅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有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需求,需先行编制采购计划,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厅审批。编制计划,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坚持节俭原则。
(二)计划汇总。各部门采购计划获批后交由行政处及时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组织采购。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批示,由行政处组织项目采购工作小组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采购的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采购结果公示。项目采购结束后,对3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依法依规进行。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保质期限、双方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请购部门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本细则由行政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1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协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房产、土地、车辆、字画和办公设备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行政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配合和协助行政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行政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采购计划,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二)对购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保管和发放。
(三)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
(五)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提出意见。
第六条 各处室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国有资产采购申请。
(三)建立国有资产部门统计台账。
(四)配合行政处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五)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资产管理

第七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于审批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经费支出。
第十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的土地和房产包括:南宁市桃源路3号所属的土地和房产,以及凯旋路2号广西政协同心会堂的土地和房产等。
第十一条 政协机关土地的管理、保护、规划和利用,以及房产的增配,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行政处负责,未经办公厅批准不得改变地产、房产的现状和用途。
第十二条 南宁市桃源路3号政协大院1-6栋以及8、10栋在未进行危旧房改造前按现行办法管理;凯旋路2号广西政协同心会堂另行制定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及其它办公辅助用房由办公厅统一调配使用。申请用房须向行政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处提出方案报办公厅审批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
第十四条 机关人员要妥善使用公共房产,不得私自占用、污损破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调换公共房产,不得在公共房产内进行非法活动,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用户权益,否则,要予以赔偿或者将此公共房产交回。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购置固定资产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办公厅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处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行政处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卡片,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各处室建立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统计台账,配合行政处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
4.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制度。行政处做好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工作,配发给各处室或干部职工的固定资产不准侵占、挪用、转让和外借。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移交,并报行政处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处室向办公厅提出申请,行政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统一按照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行政处统一收回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电工、耗材等物资,由行政处负责统一采购。各专委会、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办公实际需要,填报《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呈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仓库领取。
第二十条 雕塑作品、书画、字画等固定资产另行制定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5年第8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政协机关办公用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有关规定,本着开源节流、控制成本、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机关办公用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推动各项办公用品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办公用品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品,是指政协机关在办公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物质资料,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类、生活用品类、家具类等其他办公用品。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行政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和发放等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办公用品的账务处理和账卡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类)的清查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职责管理所分配的办公用品,确保办公用品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建立办公用品的部门统计台账;配合行政处开展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类)的清查工作。
第六条  具体使用人负责办公用品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章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日常办公用品包括笔、纸张、订书机、电话、清洁工具和电工耗材等办公用品。其他办公用品包括:电脑、笔记本、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硬盘、录音笔等办公设备,饮水机、电风扇、绿色植物等生活用品,文件柜、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家具,以及毛笔、纸张等书画用品。
第八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的其他办公用品,由部门及个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办公实际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呈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仓库领取。
第九条  在办公用品的仓储管理中,采购岗位和仓管岗位由不同人员负责,不得互兼,以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物品的验收入库和登记发放工作,以及根据库存情况和消耗需求向采购人员提供采购清单;采购人员负责根据政府采购程序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采购,由财务室组织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对账。
第十条  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办公厅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处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办公用品损坏、报废的情况,由使用处室向办公厅提出申请,行政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厅审批后,统一按照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和遗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行政处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各处室建立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统计台账,配合行政处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按照《办公室用品配备及服务保障列表》的内容配发办公用品。
第十四条  调离、退休人员应在办理调离、退休手续完毕之前,将所使用的办公用品进行移交,并报行政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协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桂发〔2014〕9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桂发〔2016〕29号),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等部门,以及费用由自治区政协机关支出的接待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公务接待,根据公务活动的目的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依据不同公务活动内容制定接待工作流程,明确接待责任,原则上由对口处(室)负责陪同接待。

第二章 规范机关公务接待行为

第四条 来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人员及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机关公务接待范围。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机关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五条 现任或历任全国政协主席来桂。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条 现任或历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来桂及有关公务团组。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制定接待方案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后,自治区接待办会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落实接待工作。迎送及陪同,由自治区政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机场(车站)迎送;主席或1位副主席、秘书长或1位副秘书长或1位对应专委会领导陪同,随行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不含领导秘书,自治区接待办、警卫局、保健医生)。
第七条 全国政协所属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省部级领导来桂及公务团组。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相关处(室)制定接待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属正省级的请示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属副省级的函告自治区接待办。邕内期间的接待安排由自治区接待办负责,邕外期间的接待安排由当地接待办负责,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迎送及陪同,属正省级的领导同志公务团组由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或对应专委会领导到机场(车站)迎送;主席或1位副主席、秘书长或1位副秘书长或1位对应专委会领导陪同,随行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不含领导秘书)。属副省级领导同志公务团组由自治区政协1位副秘书长或1位对应专委会领导及相关处(室)1位工作人员到机场(车站)迎送和陪同。
第八条 全国政协所属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厅局级以下工作人员来桂及有关公务团组,区内各市、县(市、区)政协领导来邕及有关公务团组。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相关处(室)制定接待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可由自治区政协1位相关部门领导或相关处(室)1位工作人员迎送和陪同。
第九条 与政协事业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国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或港澳台侨等应邀来桂及公务团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重要客户等,根据客人身份和在桂活动内容,确定陪同领导,必要时安排有关领导到住地看望或安排工作餐。港澳台侨宾客,由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接待规格按《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来桂客人情况报告,由秘书处根据来桂公务团组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实行分级分类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协及办公厅有关领导,注明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姓名、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三章 加强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一条 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在邕期间的住房标准:省部级领导同志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7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到邕外期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执行;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3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55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5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1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为380元;四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按低于三类会议伙食标准),其他食宿费用由参会人员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严格按标准安排工作餐,就餐人数较少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时可安排桌餐。每个团组原则上安排工作餐1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标准如下:在机关食堂安排的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3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80元。在酒店安排的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具体使用办法按《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用车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按对等接待原则,需要收取费用的按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先审批、后报账”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相关处(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严肃机关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五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电子屏滚动)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执行机场(车站)迎送宾客管理制度,现任省部级以上领导抵离邕可享受礼遇和贵宾通道,历任省部级以上领导享受贵宾通道待遇。
第十六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相关处(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机关公务接待情况(含接待事项、人数、人员身份、接待场所、经费开支等)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政协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之后公务活动的车辆保障,进一步加强对符合规定保留车辆的规范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政协机关公务车辆和机关车队驾驶员。
第三条  机关车队在机关服务中心领导下,实行车队队长负责制,设车队办公室、车辆调度室。

第二章 车辆派遣

第四条  外出考察调研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因路况等原因需使用越野车,应当从严掌握。统筹安排保障派驻纪检机构执纪审查用车。
第五条  车辆派遣凭《政协办公厅车辆申请单》(详见附件1),报机关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由办公厅分管后勤工作领导批示同意后,机关车队调度按要求统一派车。会议和活动等派车以文件通知、活动方案为准。
第六条  办公厅现有车辆不足时,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保障。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无法满足时,可按相关规定向社会租用车辆。在南宁市城区范围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赁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第八条  公务租车要认真填报《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2),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九条  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场地,即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办公楼或会议楼地下停车库指定车位、桃源桥自治区政协停车场指定车位。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在指定区域以外停放的,报办公厅分管后勤工作领导同意。
第十条  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对车辆维修、保养和加油等情况应记录在案,实行一车一本。
第三章 车辆配备及交接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在职(或离退休)正省级领导干部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3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他在职副省级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元以内的轿车。不得配备轿车以外的越野车作为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饰或者进行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使用超过8年方可更新,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车辆交接,在区内调整工作的,1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调离广西的,1个月内办理车辆交接手续。除正省级干部外,其他副省级干部退休手续办结后,可选择领取交通补贴或按照每2人1辆公务车的标准核定编制用于公务活动、看病就医,不再配备专门公务用车,原公务用车应当在6个月内移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车辆定点维修相关规定。
(一)车辆日常维护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逐级报车队领导、服务中心领导和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送达指定维修厂维修。
(二)出差外地的车辆发生故障或意外情况需要维修时,须及时报告车队领导,由车队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 油料及相关费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加油,必须凭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一车一卡,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需支付现金加油的,应及时电话请示车队领导,经批准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调度员应认真填写公务车辆行驶公里数、用油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年度路桥费、车辆保险等使用进度和到期时间。

第六章  车辆保养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公务车辆的日常和换季保养,熟练掌握车辆的性能和各部件的工作状况,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车队每月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对各种突发情况处理的能力。
第十九条  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熟练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执行任务要“安全、准时、优质、高效”。
第二十一条  专车驾驶员除保障领导用车外,还须服从车队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确因工作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车辆外出登记制度,调度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维护好车队安全,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开赌气车、边驾车边打手机或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第二十五条  落实周末和节假日轮流值班制度,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应急情况的车辆保障。

第八章  奖罚制度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办公厅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将优先纳入年度考核评优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年度优秀、先进等次评选范围。
(一)不及时处理违章记录或全年累计违章扣分达6分以上。
(二)不按时对分管车辆进行年度审核。
(三)无故不参加办公厅或车队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全年累计数达3次以上。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度的,消极怠工,屡教不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车辆申请单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申请人 
申请事由 
行车路线 从   至            共  天
执行车辆  驾驶员 
乘车人员  服务中心
意 见  办公厅领导
批 示 
备 注 

 
附件2
  自治区政协公务租车内部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租车事由 
乘坐人员姓名 
公务车辆保障
情况 
租车使用地点
及时间安排 
租用车辆类型
及数量 
租车费用
(标准/总额) 
租车处(科)室
领导意见 
车辆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单位)
领导意见 
出租车辆单位 
备注 
注:超标准租用车辆的须作出说明。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同心会堂使用管理办法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的使用管理,以便提供文明、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发挥同心会堂的功能和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的管理、服务由行政处、信息网络处、机关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行政处负责同心会堂的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设备的维修维护,武警勤务、安全监控、门卫值班、消防工作、车辆停放和交通管理。
信息网络处负责同心会堂的外部信息网络系统、内部信息系统、无线网络信息系统、电子显示屏;协同秘书处负责管理保障同心会堂涉密网络信息系统;参与秘书处、机关服务中心共同保障同心会堂会议报到系统。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同心会堂水电保障,空调、电梯、舞台设备等操作使用;电视、灯光、音响设备调试和服务;礼堂、会议室、接待室等场所会议及活动服务保障;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工作,食堂服务等。同时负责礼堂、会议室和书画展厅等场所的对外出租工作。

第二章 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基础设施 
(一)水、电供应保障及设备的维护、维修
(二)会议室音响、灯光系统的调试及设备维护、维修
(三)舞台设备的操作、保养、维护
(四)消防安全监控,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五)电话、电视、网络的畅通保障
(六)电梯的保养、维护、维修
(七)空调系统的保养、维护、维修
第四条 会议室及领导办公室
(一)礼堂、常委会议厅、多功能厅、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等的布置、卫生保洁、礼仪、茶水供应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二)全会、常委会会议、专委会会议、秘书长会议、办公厅等各类会议的服务。
(三)省级和厅级领导办公室的卫生保洁、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办公厅领导办公用品的领配。
(四)书画展厅、文史馆的清洁卫生。
第五条 公共场所
(一)办公楼、会议楼大堂、电梯间、消防通道、各楼层走廊、卫生间、吸烟室的卫生保洁。
(二)办公楼、会议楼前广场、大院内道路的卫生保洁。
(三)办公楼、会议楼地下停车场楼顶的卫生保洁。
(四)大院内绿化的修剪养护、保洁。
第六条 安全保卫
(一)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所有政协工作人员和到政协来访办事人员进出同心会堂大院和大楼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车证、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接受警卫和保安的安全检查和出入登记管理。
(二)武警警卫管理制度。武警部队受本部和保卫部门的双重领导,负责整个同心会堂的安全警卫。主要担负值勤和处突,对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负责办公区域现场的安全警卫。
(三)保安安全保卫制度。保安人员负责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财产及干部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应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现场治安秩序和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内部使用管理。同心会堂礼堂、常委会议厅、多功能厅、书画摄影展厅和各类会议室、接待室等主要供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各专委会及机关各处室(含下属事业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实行登记使用制度。
第八条 会议室提供的服务主要为:会场布置、茶水、音响、灯光等。
第九条 在会堂周边安设气拱门、悬挂空飘气球、放置标语牌等须经办公厅批准。会堂内部,严禁燃放烟火、烟花、纸花;严禁使用可造成墙面、地面及设备设施损坏、危害的胶水、双面胶、铁钉等破坏性物品。违者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严格制止参加会议、活动的人员将危险品带入场内或在场内嗑瓜子、嚼口香糖、吸烟等行为。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巡查,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勒令其离场。
第十一条 会堂公共区域(门厅、过道、卫生间等)不准堆放杂物,不准乱贴、乱画,随时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二条 妥善使用各种设施设备(供水、供电、通讯、电梯、消防、卫生、排污等),如需改变会议室内的设施、现状和用途,须报经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按载员规定和操作程序使用电梯,不准用电梯超负荷运送重物,不挤乘电梯,防止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
第十四条 会堂设备、器材未经办公厅批准一律禁止外借。
第十五条 会后工作
(一)会议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将所有道具、物品带走,恢复会堂使用前状态,待会堂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管理人员在参会人员全部退场后,应及时关闭电器,检查、清扫会场,发现与会人员的遗留物品应及时退还或上缴。
(二)在使用会堂过程中,因违反《政协同心会堂使用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礼堂、会议室和书画展厅租用管理

第十六条 礼堂、会议室和书画展厅租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租用单位,提前三天到机关服务中心办理预约登记手续,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并凭缴费通知单缴纳租金和设施保护押金,且提前半天到会堂检查验收会场。重大活动或会议,需提前一周办理预约登记手续、提交氛围布置方案和安全保卫方案,属租用的需缴纳租金和设施保护押金,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收取,纳入办公厅统一管理,并开具票据。
(二)常规性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重大活动、重大会议,会场布置、音响调试、清场、封场由相关单位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共同完成。
(三)在会议中,若需要瓶装茶水(含矿泉水)、会标、背景版制作、鲜花、花卉等,应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提前代办,费用按实收取。
(四)书画摄影展厅的展览活动,办公厅收取的只是展厅的场地租金,只负责必要的安保、消防和日常的展厅保洁、水电供应、灯光音响、空调的调试以及常规的人员、展品的进出登记监督管理;展览活动主办方自行负责布展和撤展以及对展品进行投保,如出现展品损害或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展厅的开放和关闭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与同心会堂同时开闭。
(五)礼堂和多功能厅的文艺演出活动的相关技术保障事项由演出主办单位自行解决,但必须经机关服务中心认可,会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管。特殊保障需经机关服务中心批准。
(六)会议室内各种设备设施,承办会议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搬动。
(七)每次会议室使用结束后,经机关服务中心确认。如无设施损坏,退还押金;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赔偿,先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部分场所使用服务收费标准
2.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使用申请登记表

 
附件1

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部分场所
使用服务收费标准

会议(活动)场所 收费价格(元/半天)
 社会
各界 党政
机关 党派、工商联、
地市(县)政协 备注
礼  堂 25000 12500 6000 
常委会议厅(216人) 15000 7500 3000 
多功能厅 10000 5000 2500 
书画摄影展厅(会议楼) 8000 4000 2000 
书画小展厅(办公楼) 3000 1500 700 
会议楼100人会议室 5000 2500 1000 
会议楼50人会议室 3000 1500 700 
会议楼30人会议室 2000 1000 500 
办公楼会议室、会见厅 3000 1500 700 
停车位 10元/次(辆)
备注:
1.收费标准:社会各界按市场价,党政机关按优惠价,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地市(县)政协按内部价。
2.会议室以半天(4小时)计,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法定节假日另加收费用10%,非工作时间另加收取5%,大范围调整座位另加收取15%。
3.会堂演出搭台、排演时间限制在8小时以内,超时按每小时5%的场租费另行收取场租费。
4.场租费不含会标和座位牌制作、花卉租摆、矿泉水、礼仪服务等费用。
5.设施保护押金使用前按20%缴交。
6.使用同声翻译设备按半天100元/耳麦收费。
7.使用多功能厅多媒体音效加收5000元。
8.停车位收费按10元/次(辆),主要是针对在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周边活动的对象;已经按有关协议租用同心会堂场所的单位和部门,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
9.党派、工商联、地市(县)政协举办的商业性活动按照标准收费、其他非商业性活动一律不收费。
10.各单位使用同心会堂场所一律按此标准收费,如需减免费用,须经办公厅主任以上的领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字批准。
 
附件2
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使用申请登记表

年   月   日
举办活动内容: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参加活动人数:
活动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会堂责任人签字:

备注:
1.租用单位负责人需认真阅读《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同心会堂使用管理办法》;
2.单位负责人需注意认真观看安全防火疏散图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9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党组第16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2017年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政协机关周转住房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住房是指未出售、产权归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所有的成套住房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调配使用。
第四条 周转住房的主要租赁对象为自治区政协机关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录用或调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工作未满5年;
(二)本人及配偶在南宁没有购买住房。
第五条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办公厅行政处提出申请;
(二)行政处汇总核实情况后,报送办公厅批准;
(三)张榜公示后安排房屋;
(四)行政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周转住房原则上按一人一个单间安排,客厅、厨房、卫生间等为公共区域。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年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七条 周转住房安排先后顺序为:从高职务(级别)到低职务(级别)排序;同级职务(级别)的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同级职务(级别)又同时参加工作的,按到办公厅任职时间先后排序。
第八条 周转住房的租住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腾退承租的周转住房:
(一)已购买住房;
(二)与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解除工作关系;
(三)已满最高租住时间;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况的,由办公厅确认。
承租人未经批准逾期占用周转住房,应责令其一周内腾退,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月缴纳住房租金并自行支付租住周转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十条 行政处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档案,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相关的档案信息,以加强周转住房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周转住房出租、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周转住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负责解释。

 

广西政协文史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政协文史馆(以下简称文史馆)是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管理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集征集、收藏、研究、展示、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史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文史馆实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设馆长、副馆长、文史管理员三个岗位,并按实际工作需要聘请顾问和专职讲解员。在馆长未到位前,文史馆的筹建及日常管理暂由自治区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三条  文史馆馆长负责主持文史馆全面工作,领导文史馆全体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对文史馆工作的批示和决定,制定文史馆发展规划,组织策划重大展览、交流等活动;副馆长协助馆长开展文史馆日常行政与业务的各项工作,负责管理文史馆的藏品与设施设备;文史管理员负责协助办公厅及文史馆领导完成文史馆文史资料的征集、保存、研究、展示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文史馆充分发挥国情区情教育基地、政协委员履职教育培训基地、政协干部队伍培训基地以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主要任务有:
1.组织经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审批同意的参观展览活动,宣传和展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其实践成果、自治区政协的发展历程以及各级政协委员履职成果;
2.开展政协理论、文史资料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做好文史馆收藏的图片、资料、文物的拍摄、登记、建档、保管、展示工作。

第三章  藏品的征集和保管

第五条  征集文史资料是文史馆业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充实馆藏文物、资料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宣传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征集工作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结合陈列宣传工作和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系统研究的需要进行;制订计划,努力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具体、先后有序。
第六条  征集工作应当紧密依靠各级党政领导,联合各级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文史馆,充分发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面向社会广泛征集。
第七条  征集到的文史资料必须详细记录,并登记造册。对捐献文物、资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有偿捐赠的具体补偿标准应依据文史资料征集的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  文史馆的馆藏资料属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财产,须妥善收存和保管。
    第九条  馆藏文物须存放于广西政协同心会堂专设储藏室内。储藏室内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震等相关设施应配套齐全,并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条  储藏室安装防盗和监控设备,房门与柜门钥匙分别由广西政协文史管理员一人和办公厅行政处国有资产管理员一人保管。每次进入储藏室必须严格执行两人同进同出制度,非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同时做好出入登记签字,登记工作由文史管理员负责。
第十一条  藏品出入储藏室必须严格登记。因工作、布展需要提用展品资料时,必须书面报告馆领导, 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提取。
第十二条 新归入文史馆馆藏的文物资料,应逐件进行拍照、登记、归类、建档,统一存于储藏室。
    第十三条 若有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借用、复制藏品资料,应由馆长或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完成相关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或复制。

第四章  参观接待与讲解员管理

    第十四条  文史馆接受团体预约参观,外单位参观需来函预约,本单位参观需来电预约,一般至少提前一天预约。预约及参观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5时。
    第十五条  文史馆提供免费的讲解服务,由本馆讲解员为观众提供讲解、引导和答疑服务,观众可对讲解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讲解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文史馆讲解员队伍由文史馆工作人员、自治区政协机关干部志愿讲解员、临时聘用讲解员构成。文史馆工作人员是文史馆的专职讲解员,负责文史馆日常一次性参观人数少于90人的团体参观接待工作。当一次性参观人数较多时,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其他专业展馆临时聘请讲解员,分批为参观观众提供讲解服务。
    第十七条  讲解员在接待参观期间须身着统一工作服,佩戴胸牌和便携扩音器,精神饱满,站姿端正,引导参观时要步履平稳,手势大方得体,保持热情、谦和的态度。
    第十八条  参观接待活动应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保存好接待工作过程中的文件、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文史馆工作人员在接待参观过程中要负责维持参观秩序,做好观众引导和咨询工作,若发生突发状况,应带领观众安全有序撤离。

第五章  馆内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文史馆设专人负责馆内多媒体和照明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妥善保管设备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设备备用零件、维修工具等,并定期检查馆内展陈设备,确保馆内设备正常运转,若设备出现故障或有其他突发状况应及时汇报馆领导并请专业人员处理,对维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若设备负责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向接任的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将有关资料和工具一并交与接任人。

第六章  安全保卫与保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史馆的安全保卫及保洁工作分别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文史馆设专人统一管理展厅钥匙、定期巡视展厅、检视展陈物品,若发现异常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告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文史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做好展厅、馆藏资料的日常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章  顾 问

第二十五条  顾问主要从文史资料研究学者及各行业专家中选聘,顾问不规定任期,聘用期限依任务需求而定。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文史馆推荐,经馆领导同意逐级呈报自治区政协及办公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艺术成就;
4.在其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
 5.熟悉自治区及各市的文化及历史,对政协理论和文化有深刻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参政咨询能力;
 6.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7.承认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顾问具有以下职责:
    1.按要求参加自治区政协、文史馆组织的有关活动;
    2.积极开展政协文史资料研究、文史艺术创作、统战联谊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应向文史馆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或艺术作品原件用以馆藏;
    4.承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文史馆交办的其他工作;
    5.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1.围绕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参观单位和政协委员在参观中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2.应邀出席或列席与其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3.获得符合规定的相应劳动报酬。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文史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条  文史馆不设独立财务账户,经费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到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确保每一笔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文史馆举办活动,必须提前做好经费预算方案报办公厅审批,活动结束后及时结清账目。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文史馆所有往来公文、资料文件、照片录像均备份存档,保存于档案柜中,确保档案整洁有序,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文史馆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存放在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人事处,并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西政协文史馆负责解释。
 

广西政协书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政协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根据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是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管理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条 广西政协书画工作主要由书画院负责管理和执行。本办法主要规范管理涉及的书画工作,与合为一个单位牌子的广西政协文史馆工作管理办法另订。
第三条 书画院以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为宗旨,作为团结联系政协委员的纽带和平台,在所从事的艺术活动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书画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政协的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书画院实行自治区政协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常务副院长各1名,书画管理员、办公室职员1-3名。聘请名誉院长或顾问若干名。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书画院有关职务的,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报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备。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书画院院长由自治区政协分管副主席兼任。院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持画院的全面工作,制定书画院的整体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策划重大的书画展览、交流、讲座培训、文化下乡等活动。常务副院长是书画院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院长开展书画院的各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院长组织和策划重大的书画展览、交流、讲座培训、文化下乡等活动;负责书画院的资产管理和书画藏品管理。
第七条 书画管理员协助领导组织开展书画艺术交流、学术研讨、书画展览等活动;负责与书画家的联络和服务;负责书画作品的收存和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职员协助领导处理书画院日常行政事务和文秘工作。
第九条 组织举办以下经办公厅审批同意的各种书画展览:
1.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独立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
2.与全国政协或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联合举办的书画展览;
3.自治区政协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书画展览;
4.区内各市、县政协或书画名家个人租用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书画场地举办的书画展览;
5.与政协系统以外的书画组织联合举办的书画展览。
第十条 组织采风写生、学术研讨、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做好归入书画院收藏的书画作品的拍摄、登记、造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协每届换届当年遴选汇集出版一本书画精品集,作为史料留存。
第十三条 适时开办书法或美术培训班,培训对象以政协委员、政协机关干部、职工为主。

第四章 名誉院长和顾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书画院可聘请名誉院长或顾问若干名。担任名誉院长或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政协书画工作的省、自治区级以上的历届政协领导及政协委员书画家;
2.具有中国书法(美术)家协会会员、省(自治区)级书法(美术)家协会理事、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在书画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声望;
4.承认本管理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书画院推荐,并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批准。
第十五条 名誉院长或顾问的权利
1.受邀出席书画院举办的书画活动;
2.参加书画院组织的相关采风与交流研讨活动;
3.享有在书画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创作的工作便利。
第十六条 名誉院长或顾问的义务
1.以书画院的名义进行书画培训讲课,并宣传书画院和广西政协书画工作;
2.创作1-2幅作品(绘画作品1幅,书法作品2幅,均要求4尺整张以上),无偿给书画院留存;
3.根据需要应邀参加书画作品选评并发表评审意见;
4.支持并积极参加广西政协举办的有关书画公益活动。

第五章  书画创作室的管理

第十七条 书画创作室(同心会堂办公楼)是书画家和自治区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书画创作和学习的专门场所,不得用于从事和书画创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书画创作室由书画院负责管理,使用由书画院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书画创作室的公共物品属于书画院所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私自带出书画室的公共用品,不能擅自移动、调换书画室的工具、设施。
第二十条 书画创作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处负责,保洁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章 书画展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书画展厅(同心会堂会议楼)和小展厅(同心会堂办公楼一层、负一层)是书画院举办各项书画展览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书画展厅由书画院负责管理,各展厅的使用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书画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书画展厅的使用应当根据展览主题、艺术影响、区域级别和展览规模等情况安排。
第二十四条 除自治区政协和书画院举办的各项展览外,其他形式的展览需要使用上述展厅的,必须采取外租方式有偿使用。展厅外租不得与自治区政协书画活动安排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展厅的出租、使用及收费办法,按照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政协同心会堂部分场所使用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展厅的安全保卫工作,展览期间由行政处和书画院共同负责,闭馆时由行政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展厅的日常清洁由书画院负责;如遇大型活动或领导视察,在书画院工作人员配合下由机关服务中心完成保洁工作。

第七章 书画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书画院对通过举办展览等活动征集到的征稿作品拥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不另付稿酬;入选的参展作品以广西政协书画院名义发给入选证书。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与全国政协或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联合举办的书画展览,所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外来单位或书画家个人租用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书画场地举办的书画展览,全部费用由办展方承担,或协商用一定规格、数量的书画作品抵扣并报办公厅审批。
第三十条 租用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书画场地举办书画展览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自治区)级书法(美术)家协会会员以上资格,在书画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声望,并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妇联、文联、高等院校、市县政协等组织机构或机关团体出具的推荐信,就办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艺术成就等方面进行评介;
2.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书画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声望,并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妇联、文联、高等院校、市县政协等组织机构或机关团体出具的推荐信,就办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艺术成就等方面进行评介;
3.副厅以上行政级别,在书画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声望,并有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妇联、文联、高等院校、市县政协等组织机构或机关团体出具的推荐信,就办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艺术成就等方面进行评介。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政协办公厅书画场地举办个人书画展览。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报办公厅批准,书画院院藏作品可以用于广西政协的有关展览或外借展出。
第三十三条 书画院接受书画作品的捐赠并享有作品所有权,对捐赠的书画作品,书画院必须妥善收藏和保管。

第八章 书画作品的收藏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书画院的院藏书画作品属自治区政协财产,必须妥善收存和保管。书画院常务副院长是书画作品保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书画作品必须存放于同心会堂专设的恒温恒湿储藏室内。
第三十六条 储藏室安装防盗和监控设备,房门、柜门钥匙由书画院指定人员、行政处国有资产管理员、机关党委指定人员三人分持。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藏品和储藏环境的安全,储藏室每月第一个星期一的下午例行检查一次。例行检查由书画院常务副院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储藏室每次打开都必须做好登记并由在场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书画院对每次展出的作品必须登记、造册并分类存放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
第四十条 新归入书画院院藏的书画作品,应逐幅进行拍照、登记、归类,统一存于储藏室。
第四十一条 书画院的院藏书画作品,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盘点。在盘点过程中要做到:
1.实物与档案对应,如有作品丢失应追查下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现有损坏的书画作品,应及时做出清理和修复的方案报办公厅批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书画院的经费来源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三条 书画院不设财务独立帐户,经费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行政处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到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确保每一笔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十五条 书画院举办活动,必须提前做好经费预算方案报办公厅审批;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帐目。

第十章  公章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指的公章名称为:广西政协书画院。
第四十七条 公章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存放公章的地方应当有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公章的绝对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公章须经书画院领导和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每次使用公章必须做好登记,妥善保存公章使用审批登记本备查。
第五十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不得利用公章办理私事,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书画院领导和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广西政协书画院(广西政协文史馆)负责解释。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督查工作制度

(2017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第四十二次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自治区政协履职成果转化和运用,提高自治区政协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督查工作在办公厅党组领导下开展,办公厅督查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内容、权限及原则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党委常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关于政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二)自治区政协重要会议建言献策的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自治区政协反映调研成果的重要提案、建议案、报告、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自治区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活动。
第四条 督查权限
(一)组织协调。督查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共同进行。
(二)专项督办。督查处对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厅领导批示交办的相关重要事项直接督办。
(三)工作评议。督查处对责任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作出评议,并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汇报。
(四)工作问责。督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提出问责建议,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审定。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抓住关键问题,有重点地进行督查。
(三)领导授权。在坚持领导授权原则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注重实效。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做到不督则已,督则必办,办则必果。
(五)讲求时效。强化责任和效率意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决策落实情况。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六)适时参与。根据督查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及时了解重要决策部署的意图、思路和工作动态。

第三章 督查程序、方法及要求

第六条 督查程序
(一)立项。凡列入督查的事项按一事一项填写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督查登记表。
(二)拟办。根据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的决定或主管领导的指示、批示,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或方案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
(三)督查。督查处根据方案及时与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对接,开展督查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相关领导汇报督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办结。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要按督查要求及时向督查处提交相关材料。督查处对督查情况进行评定并报批办领导阅示后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查方法
(一)跟踪督查。对跨时较长的工作要全程督促、检查,及时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或相关领导反馈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直至办结。
(二)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催办。
(三)书面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督查事项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以书面材料反馈相关情况。
第八条 督查要求
(一)加强检查。督查处根据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或方法,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重点督查。
(二)反馈信息。督查处要跟踪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督查专报》等载体及时反馈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恪尽职守。督查处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督查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公正廉洁、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到善于督查,真督实查,敢于碰硬,全面客观反馈督查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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