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2017-11-13 00:47:00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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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和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安全生产课程。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构建事故防控体系。

 

  (四)发展繁荣安全文化,推进安全生产理念升级和方法创新,提升安全文化建设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由管理向文化层面升级。鼓励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

 

  (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机构和执法能力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条件。

 

  (六)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八)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社区、安全发展示范县(市、区)、安全园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完成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各级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进行警示通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安全警示。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督办要求落实督办事项;较大及一般事故按照下管一级原则,跟踪督办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督促下级政府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按照安全生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保税港区、风景区等)管委会要明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和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平台,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装备设施能力建设。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党政部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党委、政府在考核考察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时,应将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办法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设区市党委、政府年度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对应的其他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20%以上;

 

  (二)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发生3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

 

  (四)工矿商贸或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以上负有责任的重大事故;

 

  (五)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

 

  县(市、区)、乡镇、各类开发区(园区、保税港区、风景区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由设区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尽职免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按照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保税港区、风景区等)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6号)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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