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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南宁商埠的“自开”

2018-02-12 11:15:28  来源:《广西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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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埠亦称通商口岸。近代中国的商埠,按《辞海》释称:“一般有根据不平等条约开放的‘约开商埠’,经帝国主义国家示意开放的‘自开商埠’和未经条约规定,由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开放的‘特别商埠’。”南宁作为对外开放的商埠,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南宁是否我国自行开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一关涉国家主权存丧问题,值得探究。从有关史料看,笔者认为,当年南宁开埠,原本计划自开,实施时却被英国强行纳入“约开”,这是英帝国主义践踏中国主权的又一罪证,是清朝政府卖国媚外的恶果。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诸多主权已被帝国主义掠夺,中国海关已被帝国主义直接控制,中国大门的锁匙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十九世纪末叶,北海、龙州、梧州已为“约开商埠”,广西的东、西南大门已然洞开,每年约有上千万银两的货物进出口,其中一、二百万银两的洋货冲击南宁市场。中日甲午战争之后,帝国主义列强进一步瓜分中国,英、法、德、美等国势力竞相渗入广西腹地,帝国主义的兵轮和商船窜驶邕江耀武扬威;美国美孚公司在南宁修建仓库、码头;英国福兴轮船公司要开辟南宁至龙州、南宁至百色的左右两江航线;德国商人图购南宁地盘。帝国主义魔爪纷纷伸入南宁。面对如此局势,清朝政府谕令广西巡抚采取措施进行对应管理。
 
  据《清实录·德宗实录》记载:“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1899.1.3)广西巡抚黄槐森奏:‘遵查广西左江地方,拟请设立口岸,开拓商埠,以专利权而杜觊觎’,下所司速议。”紧接着,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1899.1.20)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遵议广西南宁自开口岸,应比照岳州府成案办理’,从之。”从广西巡抚申报到清政府批准,前后仅17天,可谓雷厉风行,可见事属紧急。但是,由于英帝国主义的反对,以致年复一年,七个年头过去了,中国始终不能自行开办南宁商埠,实属咄咄怪事。
 
  英帝国主义反对中国自开南宁商埠,而要将南宁作为“约开商埠”,以便掠夺南宁口岸主权。“自开商埠”,即由中国自行开放,自行管理,自征税费,自设海关,时称常关。“约开商埠”的口岸主权则被外国人篡夺,所设海关由外国人直接控制,时称洋关,关税作债赔担保。据《海关通志》(黄序鹓编著,民国十七年一月版)记述:“光绪二十年后英国使臣窦纳乐曾称南宁实包括在西江之内,请开商埠。”那时的广东《有所谓报》刊登一则消息:“驻京英使照请外交部,须将广西省南宁府从速开作通商口岸。”这是英帝国主义阴谋要将远距西江554公里(中间有郁江385公里,浔江169公里)的南宁强行纳入1897年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的“西江口岸通商”范畴,作为“约开商埠”,以图“援引梧州之例”,“划分租界”,侵夺南宁口岸主权。所以,广西巡抚黄槐森的上述奏折中“以专利权而杜觊觎”实属有的放矢,是对英国公使窦纳乐阴谋的回击。这时,正当义和团运动风起云涌,席卷全国,“扶清灭洋”、“兴汉灭洋”,斗争的锋芒直指外国帝国主义侵略者,使洋鬼子闻风丧胆。但是,腐朽的清廷不能顺应民心、潮流,对农民革命运动怕得要命,清廷为取得外国帝国主义的支持,来维持对中国人民的统治,不惜开门揖盗,卖国媚外,变成了帝国主义的奴才和帮凶。当八国侵略联军攻陷北京后,1901年签订了《辛丑条约》,清政府居然“量中国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中国向侵略者赔款四亿五千万银两,39年还清,连利息达九亿八千万银两,相当于至少十二年的清朝政府财政总收入,平均每年2500万两,约占全国财政年收入的30%。条约规定上述赔偿以海关税、盐税和常关税(内地关税)为保证。
 
  这时已经窃据了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位38年的英国人赫德,作为帝国主义在华的代理人。为八国联军侵略出谋划策,提供情报,充当“内应”,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反而以赫德作为“可以信赖的顾问”,求他“设法斡旋,以救眉急”,居间调停,《辛丑条约》不少条款就是按照赫德建议草拟的。赫德通过插手、操纵清政府的外交内政事务,乘机扩大海关管理中国财政的权力。他在参与《辛丑条约》草拟时,开了以常关税作赔款担保的先例,又在条约上规定“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结果,于1901年即将各通商口岸五十里内的常关(包括广西的梧州、北海常关)共18处划归赫德管辖的新关(洋关)管理。赫德洋洋得意地说:“中国政府的态度是:一旦被要求,就会惠然让与别国。”那时的海关每年收入二千来万银两,绝大部分都用以偿还债赔,海关实际上已经成为外国债权人在中国的收款机关。当时的赔偿和借款,条件异常苛刻,利率高,还期长,规定“不得加项归还或清还或更章还”,即不能提前还清,这已经不是通常的经济贷款,而是帝国主义垄断资本输出,不仅追求经济利益,更主要的是追求政治特权,是要把赔、借款作为进一步勒索和长期霸占中国主权的一种手段。《辛丑条约》规定付款期39年,在还款期间即1940年以前“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包括中国海关的“洋人治关”制度不能改变,以维护赔偿担保的效能,从而长期霸占中国海关主权,在这种形势下,赫德为把南宁纳入约开商埠而上窜下跳。
 
  据《清实录·德宗实录》记载:“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二十日(1901.7.5)谕军机大臣等:黄槐森电奏:广西南宁赶办设立商埠,并由梧州关拨款接济等语,着总理衙门户部会同核明,分饬遵照办理。”当时,梧州关税务司是英国人阿拉巴德,“由梧州关拨款接济”,虽然是赫德的主意,企图用“拨款”为锈饵来插手和操纵南宁开埠。
 
  与此同时,清政府于1901年同各帝国主义国家签订了《南宁租界地章程》,章程共十条,主要内容:一、在南宁规定通商租界;二、界内地产分三等出租,各商租地以十亩为限,租期三十三年,期满可续租;三、中国地方官应按约保护侨民,侨民违约者,各照自国律例惩办;四、租界内设巡捕衙门,由监督会同税务司设立、管理;五、租界内一切工程由监督会同税务司办理;六、租户派捐事实,由三处(监督与税务司、各国领事官代表、众租户公举一人)会同办理。该章程同当时中国其他约开通商口岸的租界章程一样,完全把租界作为一个独立王国(殖民地)来治理,界内行政司法捐税等项实权都由外国人操纵。
 
  光绪三十年(1904年)总税务司赫德派遣梧州关代理税务司、德国人斯泰老率员到南宁负责筹备开埠、建关工作。此后,南宁陆续建成了商埠区、租界区、海关监管区河堤和码头,海关房屋等。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四日(1907.3.17)南宁正式开埠,海关对外办公。口岸按“约开商埠”管理办法,海关为洋关体制,关员是外国人,税收作为债赔担保。据当年华洋贸易报告记载,全国有海关(洋关)40个,南宁关列在其中,另有兼管常关20个。全年洋关税收3386万关平银两,兼管的常关税收306万关平银两,赔还洋款为3850万关平银两,当年收不抵支,动用了历年结余弥补。
 
  据《清实录·德宗实录》记载:“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907.6.5)广西巡抚张鸣岐又奏:‘南宁开设新关,统税短征甚巨,请将该关所收土货各税,全数截留,以资弥补’,下部议。”不知道“下部”如何“议”,但据南宁关史料查无被“截留”反映。
 
  对于南宁被强行纳入“约开商埠”、南宁税收充抵债赔,广西地方政府很有意见,但也无能为力。直至1912年,南宁关税务司、奥地利人安得士致总税务司英国人安格联(1912)第33号函称:“前任和现任道台都一致认为南宁是中国自开的商埠,税款从来没有作为外债的担保。但是你知道,英国政府的看法是,南宁开放为通商口岸,是1899年由窦纳乐公使同总理衙门商定的。”可见,对南宁商埠的“自开”和“约开”的争论,开埠之后若干年仍然存在。从南宁海关历史资料看,前期的提法是自开,如南宁关1907年的华洋贸易论略、《十年报告》等写的是“南宁早于1899年奉旨恩准定为自行开放商埠”、“南宁口岸自行开埠通商”、“在自行开放对外贸易的前提下”……但是,实际上南宁关始终属洋关体系,税收年年抵付债赔。
 
  解放以后,上海海关学校依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清史稿》等资料汇编而成的《海关概论》列载,在“因不平等条约规定开放通商口岸而设置的洋关”中就有“南宁关”,并写明该关是“依据1897年中英缅甸通商条约而开放的。”在中国海关著名学者蔡渭州教授编著的《中国海关简史》写道:“1895年签订了马关条约至辛亥革命十五年中,先后增设由洋员控制的海关24处,1896年杭州、沙市、苏州,1897年梧州、思茅、三水,1899年金陵、胶海、岳州、福海,1901年秦皇岛,1902年腾越,1904年江门、长沙,1907年南宁、奉天、黑河、安东、大连,1908年满州里、绥芬河,1909年哈尔滨,1910年珲春、龙井。除岳州、福海、秦皇岛三处系清政府自行开放设关(但亦由洋税务司管理)外,余均系根据不平等条约开放设关。”这一记述准确地反映了历史原貌。此中可见上述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奏“遵议广西南宁自开口岸,应比照岳州府成案办理”已然全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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