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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配合

2017-08-02 00:00:00 作者:黄春合 来源:平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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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监督在我国政治建设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维护了国家的团结稳定、提高和加强了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能力、推进了现代化建设等方面贡献了特殊力量。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配合,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显得更加重要,下面谈谈我对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衔接配合的一些看法。

    一、党委、政府对政协民主监督上的一些缺陷

    1、漠视民主监督。有的党委、政府不知何为民主监督 ,没有民主监督这个概念 , 对民主党派和非党群众的批评意见不尊重、对政协的意见建议不采纳,有的党政领导同志甚至认为,政府依法行政,只对人大负责,只接受人大的监督, 政协的意见可听可不听。

    2、应付民主监督。近些年来 , 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 , 特别是在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整顿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民主评议中人民政协发挥了突出作用 , 社会各界对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始有所认识。但仍有部分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采取了应付态度,对政协提出的批评意见,嘴里讲接受政协监督,表示坚决整改,而在实际上却我行我素。

    3、规避民主监督。有的党委、政府, 一些本来应向社会公开的,应与政协协商的重要决策,重要的公共事物,不让政协知情,不与政协通气,甚至戒备政协参与。比如,某地组织对市级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评议,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都属评议主体,这是完全应该的,是十分必要的。但这样一个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重要活动,组织者竟把与本机关领导干部联系最直接的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同志排斥在外,而通知一些并不了解多少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参与评议,实际上是在干部人事问题上规避人大、政协的监督,这是很不妥的。

    4、抵触民主监督。少数党委、政府、少数领导干部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的善意批评心生反感 , 或在会上不等人把话说完就当场反驳 , 或精心组织材料为自己评功摆好、开脱责任 , 或长期保持成见, 一直耿耿于怀。这样做,不仅大大挫伤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也影响了领导同志自身的威信和形象。

    二、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衔接的一些看法

    1、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早在新中国诞生前,毛泽东同志就告诫全党,要发扬民主,加强对人民公仆的监督,避免重蹈李自成的覆辙。邓小平同志曾语重心长地指出:“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他强调,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及无党派人士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就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问题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深刻阐述人民政协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意义,反复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 , 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这说明 , 党中央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视,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监督才能取得实效。

    2、党委、政府转变观念,端正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态度。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按照宪法、政协章程和中央一系列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来自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以宽广的胸怀,谦虚的态度,欢迎政协的各种批评监督, 要定期不定期选择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向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只有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民主监督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供资料、共同开展重大问题的检查监督活动。对民主党派、政协委员通过组织形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催办,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合理意见要及时采纳,抓紧落实。 对一些虽然合理但暂时落实起来有困难的意见和批评,应负责任地给予解释。对言辞比较尖刻的批评,要虚怀若谷,从善如流,听得进,容得下,想得开。

    3、党委、政府加强协调,强化民主监督地位。党委、政府重视,积极支持,是强化民主监督地位的保证。“剃头挑子一头热”是难以奏效的。一方面,党委、政府除了行领导分管政协工作外,更重要的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党委、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政协各级组织推进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甚至法律化。政协民主监督还应同其它形式的监督相配合,尤其是同人大法律监督相协调,以期能发挥更好的效应,强化民主监督的地位。

    4、建立相关机制,推进民主监督。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提供带有法规性的制度保证,确保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能够真正产生实效。有了制约机制,对一些不主动积极采纳政协意见建议的党委、政府就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对因领导主观原因,使委员较好的建议和意见未得到采纳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对于坚持真理,敢讲真话,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建议、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领导,都应予以奖励。

    5、推进制度化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制定知情制度。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不知情,就必然无的放矢,参政议政就参不到关键处;监督也就难以取得实际效果。知情不仅包括情况通报,还应包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党委、政府了解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法规的检查,参与重点案件的审理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论证等。制定协商监督制度。要改变目前有些地方“你要我协商”的状况,变被为主动,做到凡是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应事先拿到政协来协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真正体现“协商在决策之前”。民主监督制度要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细化、实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使之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制定反馈制度。对于通过政协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凡是正确的应加以采纳;凡是对某些问题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加以解释。这样做说明“事事有回音”,真正体现接受监督的诚意。一句话,只有着实解决了制度问题,民主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6、建立法律法规,强化民主监督职能。政协要进行民主监督,如果没有权力为后盾,那么其民主监督将是软弱的。因此,赋予政协监督权力是非常必要的。赋予政协监督权力并不是把政协组织变成像人大一样的权力机关,而是要把政协的地位和协商监督职能逐步法律化,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全国人大要应抓紧有关民主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把民主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制约监督,并使之法律化,做到行有所据,有法可依;要逐步使《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成为法律。健全组织机构,为民主监督提供组织保证。要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又有权威性,还必须有组织上的保证。也就是说,政策、法律赋予政协监督权力后,还要有一个强力的专门负责且敢于负责执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以防止出现虽有权力却无人去用的状况。因此,要在政协机构中设置一个常设性的权力机构也就是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这个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应由法律授权组建,直属政协委员会,并向常委会负责,而不受其它势力的支配。在民主监督方面,它应拥有比其它政协机构更大的权力,负更大的责任。它不仅要有权对政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而且要有权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失职违法者应有权督促行关机关进行查处。同时,在民主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党派、团体中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并设专职监督负,从而形成政协民主监督的体系和网络。这种权力制约模式将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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