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精神(中委[1995]13号)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自治区政协在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区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在广西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自治区的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增进民族团结;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自治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地方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和县、市行政区划调整上报方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出的自治区领导班子人选;自治区有关海外联谊和贯彻执行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举措;自治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政策,扶贫开发的重要决策和措施,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自治区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广西的实施,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在我区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以及自治区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请廉等方面情况,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自治区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政协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自治区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等。
  第六条 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自治区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九条 自治区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条 自治区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得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提出。
  建立和健全委员提案交办、承办、催办、办复和反馈的工作程序;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和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委员实地考察;实行定期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以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是履行政协职能的一项重要活动形式。自治区政协要精心组织和实施,提前将视察内容、视察时间向被视察的部门和单位通报,并请被视察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实介绍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通过调查研究等各种形式了解社情民意,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协要切实加强对市、县政协的联系和指导,充分发挥政协地区联络处的作用。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全区性的或部分市、县政协工作座谈会,就政协工作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研讨;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市、县政协主席和政协地区联络处主任列席自治区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市、县政协主席和政协地区联络处主任进行学习,调查考察,推动全区各级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自治区政协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实行。各市、县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Copyright © 2004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771-2852290 电子邮箱:gxzx@pingsoft.net
技术支持:南宁市平方软件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