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履行职能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自治区政协六届委员会以来,把进一步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七届全国政协修订的《政协章程》又把政协的职能概括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为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的中心环节,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向经常化、制度化发展。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常委专题座谈会和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协商讨论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部署和重大措施;自治区全局性的重大改革开放方案,重大决策和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自治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地方性的重要法案和行政法规;本地行政区划的变动;自治区人大、政府和政协等方面的重要人事安排;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内容。1989年1月,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对自治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对政协的工作任务和机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1989年12月起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保证。自治区政协从六届起将政协原来的10个工作组和5个专门委员会,改建为10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经常活动的工作机构。
  1988年起又相继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8个地区设立自治区政协的派出机构——政协工作联络处,之后随着行政区划变动,又改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百色、河池6个地区设立政协工作委员会。1998年桂林地市合并后,现有政协南宁、柳州、贺州、百色、河池工作委员会,协助自治区政协加强对该地区县(市)政协工作的指导,沟通所在地区各县(市)政协之间的联系,组织它们进行经验交流和开展各种活动,联系本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和自治区政协委员。1988、1989年,自治区政协先后制定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条例》、《常委会工作规则》、《秘书长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政协委员视察简则》等制度。1995年以来又先后修订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常委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提案工作条例》,制定了《自治区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并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工作制度。1995年11月自治区党委首次召开了全自治区政协工作会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通知》,随着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自治区党委的高度重视政协工作,为有组织有计划地把政治协商引向深入、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宽参政议政领域起了积极作用,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了一步。六届政协以来的全会,除协商讨论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等报告外,还举行各种协商座谈会,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如1989年1月六届二次会议期间分别举行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搞好计划生育、提高工业经济效益、发展教育、加强统战工作等协商座谈会,委员们对全区粮食连年减产深表关切,对较长时间没有主要领导分管农业、对科技兴农重视不够和水利失修、毁林开荒严重的情况,对“有钱就有粮”、“有糖就有粮”的片面认识等提出了批评,又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解答问题。这次大会期间,自治区党政领导两次与香港委员、特邀港澳贵宾座谈,听取他们对广西引进外资、“三来一补”等问题提出的意见。事后,一些港澳人士感慨地说:“大陆的民主比港澳的民主更实在。”1994年5月,七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农业和农村工作为中心议题,会前派出4个调查组分赴北流、兴安、都安、崇左和横县,对粮食、蔗糖、水果生产三个专题进行了半个月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情况通报,对广西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关于自治区粮食、蔗糖、水果等产销问题的建议案,送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参考。以上三个建议案,自治区人民政府都分别作了答复,认为建议针对性强,切中利弊。对推进领导机关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八届自治区政协以来的全会,对委员小组讨论、大会发言,自治区党政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均到场听取意见和建议。为适应形势发展对政协工作的要求,2001年7月自治区党委第二次召开全自治区政协工作会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新世纪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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